158天產假有沒有包括難產假15天
什么是產假?產假,是指職業女性根據法律規定享有的休假權利,從產前到產后,一般有98天。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158天產假有沒有包括難產假15天,希望大家喜歡!
158天產假有沒有包括難產假15天
女職工生育的,享受產假98天(其中包括產前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其中,合法生育的,按所在省、或直轄市、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延長產假。
國務院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2017年各省對產假休假新規定的天數
上海市:婚假為3天,產假為128天,陪產假為7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7天。
北京市:婚假為10天,產假為128天,陪產假為10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7天。
天津市:婚假為3天,產假為128天,陪產假為7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7天。
四川省:婚假為3天,產假為158天,陪產假為20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20天。
陜西省:實行晚育的,享受國家規定及即98天,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根據《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6條)
云南省:實行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98天的基礎上,給予女方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護理假七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詳見《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6條)
貴州省:實行晚育的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增加產假90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規定享受休假。(詳見《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52條)
重慶市:實行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女職工晚育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詳見《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規定)
西藏自治區: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因西藏自治區沒有地方規定,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的規定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婚假為3天,產假為148天,陪產假為25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12天。
廣東省:婚假為3天,產假為128天,陪產假為15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10天。
海南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已婚女性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增加晚育產假15日。(詳見《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0條)。
福建省:婚假為15天,產假為158到180天,陪產假為15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15天。
江蘇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詳見《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1條)
浙江省:婚假為3天,產假為128天,陪產假為15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12天。
湖北省:婚假為3天,產假為128天,陪產假為15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15天。
安徽省:婚假為3天,產假為158天,陪產假本地為10天,異地為20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20天。
湖南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詳見《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4條)
江西省:婚假為3天,產假為158天,陪產假為15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15天。
甘肅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產假期滿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增加50天。(詳見《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5、27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婚假為3天,產假為158天,陪產假為25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15天。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0天產假(詳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5條的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日(詳見《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1條)
青海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30日(詳見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19條)
山東省:婚假為3天,產假為158天,陪產假為7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14天。
山西省:婚假為30天,產假為158天,陪產假為15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30天。
河南省: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詳見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3條)
河北省: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實行晚婚的,獎勵婚假十五天;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四十五天(詳見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2條)
遼寧省:婚假為10天,產假為158天,陪產假為15天,取消原來的晚婚假7天。
吉林省: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的女職工,憑一胎生育情況證明增加產假三十天(詳見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9條)
黑龍江省: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資照發(《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6條)。
在產假期間可享受的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領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后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158天產假有沒有包括難產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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