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出資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虛假出資罪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自然人犯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
單位犯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虛假出資罪的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發起人是指公司出資或者認購公司股份、并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的公司創辦人。
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向公司出資的人。
這里的發起人或股東也可以為單位,此處的單位只要符合發起人、股東的條件即可。
虛假出資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界限
本罪與職務侵占罪在犯罪主體上有相似之處,在犯罪客體方面都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并損害了其他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但二者在本質上是有區別的:
(1) 犯罪對象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對象為本公司的注冊資本,具有特定性;而職務侵占罪所侵犯的對象為本公司、企業的財物,這里的財物不限于本公司,還包括非公司化的本企業,這里的財物泛指一切有經濟價值的錢財和物質,包括有形的,無形的(如電、煤氣等)動產、不動產等等。
(2)在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虛假或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而職務侵占罪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3)在主體方面,二者雖同為特殊主體,但其特定范圍有所不同。本罪主體是公司發起人、股東;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范圍較前者要廣得多。
(4)在主觀方面,二者都出于故意,但本罪沒有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的目的,職務侵占罪則有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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