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強制執行公證的效力如何
債權人為了自己債權的安全,可以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解答抵押物強制執行公證的效力是怎樣的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抵押物強制執行公證的效力
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抵押合同并不能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理由如下:
一、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來看,抵押合同不屬于辦理強制公正的范圍。
我國現行法律對強制執行公證的要件進行了明確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37條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4、司法部《公證程序規則》第39條“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文書以給付貨幣、物品或者有價證券為內容;(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三)債權文書中載明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四)《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5、2000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發布的《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第1條“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 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強制執行公證的作用
公證強制執行,是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債務人自愿的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對以給付為內容的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不經過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實現債權。相較于普通的債權文書,經過強制執行公證的債權文書明顯提高了可信度。在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的效力時,公證機關會要求當事人提供有效的事實依據來確定。在賦予了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后,相關的司法機關就免除了事實調查確定的階段,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即可。在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強制執行時,不僅可以簡便司法程序,節省債權人的物力人力,還能提高公證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的法律效力。這樣,公證強制執行制度的實行提升了我國公證法律服務的層次,提高了公證制度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強制執行公證的特征
公證強制制度為有效保障公民的權利提供了方便。首先,公證強制制度中以非訴訟的方式預先賦予了民事與經濟交往中當事人之間正常交易以強制執行效力,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以及執行證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有權直接單方面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樣,債權人就不用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但簡化了司法程序,更節省了當事人的物力和人力。其次,公證強制執行制度只能是債權文書,對于沒有債款償還或者物品托付的民事經濟協議是不能被賦予公證強制執行效力的。最后,對于債權人來說,債權文書雖具有公證強制執行效力,但是,只有債權人自愿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才真正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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