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清算的主體
合伙企業因為合伙人之間產生了矛盾,將公司解散,此時要對公司進行清算,下面是由學習啦小編為整理的確定合伙企業清算的主體,希望你喜歡!
合伙企業清算的主體
1.清算人的確定。合伙解散,應確定清算人,由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工作。清算人應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如果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1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2.清算人的職責。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的事務包括:清算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合伙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3.清算程序。清算人確定后,應當自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合伙企業的債權人,并且應當于60日內在報紙上予以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合伙企業清算期間,其企業主體資格仍然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4.清償的順序。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應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合伙企業所欠稅款;合伙企業的債務;退還合伙人的出資。合伙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則按約定或法定的比例在原合伙人間分配。如果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由原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清算的內容
合伙企業清算的內容,包括清算人依法對合伙企業的債權進行催討、對資產進行臨時管理、對未了結事務進行處理、對債務進行清償和對剩余財產進行分配等幾個方面。清算人必須盡善良管理人之責,對合伙企業進行合理清算:當合伙企業宣布終止、解散時,清算人應查封、管理合伙企業現存財產和設備(包括廠房、設備、物資、原料、成品、半成品等),及時清理合伙企業的債權債務并處理未了結事宜,合理分配合伙企業剩余財產或確定合伙人承擔虧損、債務的比例。
合伙企業清算的種類,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分類。
從合伙企業清算的組織者來看,可以分為合伙人組織的清算和合伙人之外的人或單位組織的清算。
從合伙企業清算的條件來看,可以分為法定條件的清算和合伙人約定條件的清算。
從合伙企業清算的方式來看,可以分為合伙人主動清算和人民法院強制清算。
從合伙企業清算的程序來看,可分為一般清算和特別清算。按照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由合伙人或合伙人確定的第三人組織的清算,為一般清算,又稱普通清算;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清算人組織的清算,為特別清算。
合伙企業清算的法律程序
①人民法院應當實行一審終審;
②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合伙企業的利害關系人到庭參加訴訟;
③人民法院一般應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審結;
④人民法院應當用判決的形式指定;
⑤人民法院應當在合伙人、利害關系人、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并具有相應清算條件的第三人或法律規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中指定清算人;
⑥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利害關系人有申訴的權利;
⑦人民法院應當遵循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