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層加班沒有加班費應該怎么辦
管理層有沒有加班費的呢?沒有要怎么辦?有的公司是給管理層高薪的工資但是卻規定沒有加班費的。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管理層加班沒有加班費應該怎么辦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管理層加班沒有加班費維權辦法
加班卻沒有拿到加班費,應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在提出維權主張時,要注意收集加班證據。如果拿不到加班費,勞動者可以通過兩種途徑維權:
第一,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投訴,由其進行查處。
第二,因支付加班工資發生爭議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裁決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加點費用及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金。
依法維權時,勞動者一定要注意收集加班證據,例如考勤卡、單位就餐記錄等。如果申請勞動仲裁,要注意千萬不能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此外,針對個別單位為加班的職工發“紅包”,并且把“紅包”視作職工的加班工資的現象,呂科長表示,“紅包”是單位對員工一年工作表現的肯定和褒獎,類似于年終獎,但并不能代替節日期間的加班工資。如果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可準備好加班記錄、勞動合同、書面材料等,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
管理層加班沒有加班費的案例
2010年11月,我與某公司簽訂2年期勞動合同,從事數控加工工作。由于技術過硬,表現良好,4個月后我就被任命為班長。該公司有一項不成文的規定,對管理崗位的職工實行高工資制,不再計發加班工資。合同到期后,我沒有與該公司續簽。由于我在該公司工作的2年期間經常加班,所以在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時提出支付加班費的主張。公司則以我當時默許了公司規定為由拒絕。
請問,我可以主張加班工資嗎?
建議:
國家對勞動者的法定工作時間有明確規定,依法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費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勞動者工資標準的相應比例支付加班工資。這一規定無崗位之分,只要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提供了勞動的,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本案中,該公司的規定屬于內部規定,與法律規章的規定是相悖的,無論職工認可與否,都是無效的規定。因此,你可以向該公司主張補發加班費。鑒于公司予以拒絕,你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并提供相關證據。對于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應由用人單位提供。用人單位在仲裁機構指定的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費支付標準
所謂加班,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一般指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員工超出正常工作時間,在原本應該休息的時間內進行的工作,是工作時間在休息時間中的延伸。為了保護員工的休息權,國家對加班加點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情況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基礎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員工加班,員工也無權單方面決定加班。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應以: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按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費=正常工作日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法定休息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21.75*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時間+月工資基數/21.75*200%*休息日的加班時間+月工資基數/21.75*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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