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件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是什么
現實中,有的勞動者屬于計件工資制,那計件工資制的加班費是怎么規定的呢?有什么計算方法嗎?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計件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是什么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計件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計件工作是以勞動定額決定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因此,認定計件工作加班時間的關鍵在于合理的勞動定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實務操作中認定計件工作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按照以下規則:
1、如果用人單位的勞動定額不合理,也就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定額使得大部分勞動者都無法完成而必須通過加班加點來完成,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按照一般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完成的計件數量作為勞動定額,并以此計算延長工作時間和加班費。
2、如果用人單位的勞動定額合理合法,勞動者超過勞動定額的部分是否計算延長工作時間,還必須看超過定額部分的工作是否由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班。只有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需要支付加班費;否則,用人單位只需支付勞動定額標準的工資。
用人單位實行計件工資,除了必須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以外,還必須避免形成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情況發生,如規章制度制定要避免這方面內容,否則需要支付加班工資。
同時,勞動者主張超過勞動定額部分的加班費,還必須注意掌握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相關證據。
職工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根據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且該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實際工資,但一般認為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當然,不論是按照那種方式確定工資數額,都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具體計算方法為:將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折算為小時工資,即加班費=〔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加班小時數×加班費計提比例(150%、200%、300%),如果用人單位規定的加班工資低于該標準,則應按前述方式計算得出的數額支付加班費。
自愿加班的沒有加班費
(一) 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在提及延長工時的時候,均使用了“用人單位安排”的表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強調的是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上海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亦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但必須遵守有關延長、增加工作時間的時限規定,并按照規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強調的還是用人單位由于自身需要而安排員工加班。
(二)在加班的程序上,上述法律法規中均規定,用人單位如欲安排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及工會協商,協商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必經程序。
協商,并不是員工要求加班,而與用人單位協商,而是用人單位在安排員工加班前與員工及工會的協商。安排加班的主體是用人單位,而不是員工。
(三) 從勞動法的立法意圖上看,為了限制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權利的產生,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限制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的權利,保護員工的休息權。
員工的自愿加班是對自己休息權的主動放棄,而不是被動剝奪。
節日加班費基數如何確定
目前,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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