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廈門加班費計算標準是什么
上班族們三不五時的加班加點工作是在所難免的事情,那廈門的加班費是怎么規定的?計算標準是什么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最新廈門加班費計算標準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最新廈門加班費計算標準
1、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3、《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加班費計算基數的確定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 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范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 ,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于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加班費能否半年一結
第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你們單位規定加班30天以上才能給加班費或者周六周日不加班扣錢的做法,都是在變相強迫你們加班,這些做法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
第二、《關于職工加班工資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社局發[2008]50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補休的,仍應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一)、(二)項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即: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第三條規定計算加班加點工資應按照勞社部發[2008]3號文件規定的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標準,即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天;”通過以上規定,可以明確回答你的是你們公司規定半年里周六、周日加班的數目要超過30天以上的天數才給加班費,是錯誤的。正確的做法是按照你們加班的實際天數按照工資20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日工資計算標準按照上述第三條規定的執行。
第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你們單位如果生產任務重,需要員工加班,要征得員工同意才可以,如果員工不同意加班,單位是不能強迫的,是可以不加班的,同時單位是不能扣除你們工資的。而你們單位強迫你們加班,是違法的。扣你們工資更是違反法律規定,嚴重侵害你們權益的行為,你們可以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監查舉報的方式維護權益,要求單位改正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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