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偵查是什么意思
你知道立案偵查是什么意思嗎?公安不給于立案偵查怎么辦?下面學習啦小編分享了立案偵查的解釋,一起來了解吧。
立案偵查的解釋
立案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接到公民報案、控告、舉報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經領導批準,立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處的行為。
司法機關對犯罪案件或民事糾紛審查后,決定列為訴訟案件進行偵查或審理的訴訟活動,是訴訟活動的開始階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訴訟案件立案及民事訴訟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司法機關對于控告、檢舉或者自首的材料,應按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通知控告人、檢舉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如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審理;如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予立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應予受理的,應在7日內立案;認為不應受理的,應在7日內通知原告,并說明理由。
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情況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對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除法律明確規定的以外,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公安機關偵查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0、61條第4項和第5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拘留決定送達后,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4、126條和第127條規定的條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的,應當依法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應該怎么辦
一、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二、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你可以向當地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再通過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并且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同時人民檢察院也應當采取措施,依法對通知立案書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立案偵查。
三、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案件中的問題
不予立案決定的作出,就意味著結束刑事訴訟程序,即不再進行相關的調查工作。因此,結束程序所依據的材料必須要充分、翔實。在調查過程中要排除主觀上的影響,
1、粗線條地收集材料和進行審查。在實踐操作中,由于對立案審查規定了具體期限,因此對一些復雜、牽涉面較廣的案件,特別是涉及行為地、人員分散、涉及面廣的案件,偵查人員便無暇深入、細致地調查、分析,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往往材料不到位。
2、在確認是否有犯罪事實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過程中受“不破不立”思想的支配,在主觀立案標準與定罪量刑標準相混淆。
3、對立案調查程序認識有偏差。在調查核實中往往先入為主,僅是根據控告、舉報、報案等材料反映的內容進行調查,未對材料所涉及的其他可能構成犯罪的事實作調查,單方面的收集證明有犯罪事實或無犯罪事實的材料,將造成材料的偏向性,不能客觀、全面地作立案判斷。
不予立案復議案件中暴露出的這些問題,實際上就是當前公安機關在刑事立案程序中的薄弱環節。長期以來,由于受到“不破不立”、“先破后立”思想的影響和一味追求指標完成,使得立案程序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甚至被看作為是可有可無的。而近幾年以來,隨著法制建設的加強,“嚴格執法、依法辦事”成為了公安機關履行職責的指導思想,“重實體、輕程序”的作法已經被打破。因此,新形勢下公安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就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切實履行好維護刑事訴訟法律關系各主體合法權益的職能。為此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應當作到:
(一)決定所依據的材料必須充分
不予立案決定的作出,就意味著結束刑事訴訟程序,即不再進行相關的調查工作。因此,結束程序所依據的材料必須要充分、翔實。在調查過程中要排除主觀上的影響,綜合、客觀地收集證明無犯罪事實的材料;同時亦要收集能夠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材料。調查取得的材料要最終能夠清晰地證明無犯罪事實和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這兩個條件,特別是關系復雜的經濟類案件,必須將相關材料中涉及的民事糾紛與犯罪行為界定區分,避免含糊不清。
(二)決定作出前的審查必須全面
立案程序中的審查活動不同于進入偵查程序后的偵查行為,它僅僅是一個判斷、確認過程,并不要求將全部的事實行為和相關人員查清、查明。但這并不等于可以簡略審查程序,由于報案等材料經常帶有一些人為因素,反映的“犯罪事實”往往是“此罪”套“彼罪”,相互交叉,較為模糊。因此在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前,必須對取得的相關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從思想上打破“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的束縛。對涉及的線索不輕易排除,尤其對立案標準抽象、概括的案件,更要依據材料,并結合地區經濟情況、社會形勢、發展階段等因素綜合判斷。
實踐中,要是遇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情況,那么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但必須在法定的時間內提出。或者還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再通過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立案偵查是什么意思
上一篇:沒有了
下一篇:沒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