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賠償標準
遇到失業的情況,這時候如果我們購買了失業保險的話,我們就能夠得到一筆救濟,我們可以用這些錢幫助自己度過重新找到工作的日子。那失業保險賠償標準是多少呢?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失業保險賠償標準有什么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失業保險賠償標準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按照本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四)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設區的市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企業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確定。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以下稱享受待遇期限),根據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以下稱繳費時間)確定:
(一)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繳費時間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辦法
關于如何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我們首先要知道是失業保險金是什么,失業保險金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經辦機構或者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工作的;
(7)考入全日制學校學習的;
(8)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
(9)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業保險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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