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律師職業前景
行行出狀元,有努力的心,不管是專科律師還是本科律師,前景都由自己的雙手來決定。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17律師職業前景,希望大家喜歡。
2017律師職業前景
(一) 就律師發展現狀中所存在的問題發表看法。比如:律師業發展過快會導致法律服務市場的飽和,而法律服務市場的資源又掌握在少數律師手中。
(二) 著重以自身就業的經歷來詮釋律師職業的選擇。比如:艱苦求學,放棄教師選擇律師,之后的創業辦所,將追求事業的執著信念灌輸其中,然后分析法官、檢察官、律師的職業特性,提出表現自我、挑戰自我、融入社會的建議,使學生樹立信心。
(三) 簡單介紹就業形式。建議給自己一個好的定位,然后執著的去追求心中的事業。司考通過率:2002年6.68%,2003年8.75%,2004年11.22%,2005年14.39%,2006年預計12%-15%.今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人數達到28萬余人,與去年相比,增加了三萬多人,增幅為14.61%.有11個省份報名人數達萬人以上,其中北京和廣東超過兩萬人。從考生的年齡結構來看,報名人員平均年齡28歲,最小18歲,最大75歲,25歲以下的占報名總人數的41.78%,26-35歲之間的占46.78%;在學歷方面,大學本科占89.94%,雙學士以上占4.79%,法律專科占5.27%;在職業方面,在法律職業領域工作的人員占四分之一,其中法院系統人員占11.87%,檢察院系統人員占8.16%,律師業占4.76%,另外,應屆畢業生占14.14%,在校研究生占7.79%.以上數據均與去年基本一致,這表明司法考試經過四年多的發展,在考生構成上已較為穩定。在今年的報名人員中,初次參加司法考試的占56.86%.港澳居民共有276人報名,其中香港居民238人,澳門居民38人。今年共有2249人選擇少數民族文字試卷,比去年增加了525人,增幅30.45%.今年的少數民族文字試卷分別為維文、哈薩克文、蒙文。
目前,我國執業律師已達11.8萬多人,其中專職律師103389人,兼職律師6841人,公職律師1817人,公司律師733人,軍隊律師1750人,法律援助律師4768人。另外,還有律師輔助人員3萬多人。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律師已占律師總數的64.6%,其中,研究生以上學歷的律師已經超過1萬人,同時,律師執業組織形式逐步完善,全國共有律師事務所11691個,其中合伙律師事務所8024個,合作律師事務所1746個,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1742個。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化、規模化程度不斷提高,在北京、上海、廣東等大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已經出現了一批專門或主要從事證券、金融、房地產等業務的專業律師事務所我國目前注冊律師大約有14萬人左右,律師事務所1萬多家,每9000人平均擁有一名律師,其中北京是每1300多人擁有一名律師,上海是每1800多人擁有一名律師,而美國紐約是每200人擁有一名律師。
從律師的地區分布情況看,發展極不平衡。廣東、北京的律師都在萬人以上,大約占到全國律師總數的17%,而青海省只有400多名律師,個別牧區只有一名律師。全國律師每年辦理業務大致在900萬件左右,業務收入在90億左右,律師人均收入在7萬元左右,平均每件收費在千元左右,但是律師年收入仍然存在嚴重的地區差異,北京最高,律師人均年收入達到26萬元,上海也在20萬左右,江浙在7萬元左右,廣東在5萬元左右,而在有些西部省份律師年平均收入也就只有5000元左右,甚至更少,其差距在十幾倍乃至幾十倍。無論是執業人數占整個人口的比例,還是律師界中高學歷、外語人才所占的比例,以及中大型律師事務所占律師事務所總數中的比例,中西部律師業與東部發達地區律師業是不可同日而語的。特別是東部與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的極不平衡直接導致律師收入的差距懸殊,并且這種差距不可能在短期內有明顯的改變,這也是不爭的事實。由于東部與中西部律師業發展的巨大反差,中西部地區的一些律師正在向東部地區轉移,這種轉移在某種意義上也是符合人才流動規律的。
因此,綜合以上來看,從個人生存和利益來考慮,北京、廣東等發達地區的律師業發展環境最好,也最有利于個人的發展。當然,我們不能光看這些平均數字就認為律師行業形勢一片大好。律師是強弱差距懸殊的行業,知名大律師年收入上百萬、上千萬的都有,但有很多律師都是疲于糊口,年收入不過萬,有的甚至無錢交納年檢會或會費而被迫轉行。對于初入行的律師來說,90%的其收入都只能維持基本的生存。雖然說成功的標志不是錢,但是對律師來說,其最有力的評價標準被又是收入。另外,律師的執業環境也很不好,這些都是我們從事律師行業上的巨大障礙。
社會不是完美的,律師行業也同樣有不盡人意,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律師業只會向越來越好的方向發展,只要我們選擇了律師,就要努力去實現自己的夢想,也終有成功的那一天。
這世界是美好的,值得我們為之奮斗!
律師職業道德規范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不斷提高律師的職業素質和執業水平,促進律師事業的健
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律師在執行職務、履行職責過程中的全部行為
。
第三條 律師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認真履行職責,以
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監督律師
執業活動,對不遵守職業道德和違反執業紀律的律師進行教育,情節嚴重
的,根據《律師懲戒規則》給予懲戒。
【章名】 第二章 律師職業道德
第五條 律師在執業中必須堅持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
,為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服務,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和國家長治久安
服務,為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服務。
第六條 律師必須遵守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在全部業務活動中堅
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執行職務。
第七條 律師必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不畏權勢,敢于排除非法干
預,維護國家法制與社會正義。
第八條 律師必須熱情勤勉、誠實信用、盡職盡責地為當事人提供法
律幫助,積極履行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努力滿足
當事人的正當要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律師之間以及與其他法律服務工作者之間應當互相尊重,同
業互助,公平競爭,共同提高執業水平。
第十條 律師在執業中必須廉潔自律,敬業勤業,嚴密審慎,講求效
率,注重儀表,禮貌待人,自覺遵守律師執業規章和律師協會章程。
第十一條 律師應當忠于律師事業,努力鉆研和掌握執業所應具備的
法律知識和服務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職業修養,自覺維護律師的名譽。
【章名】 第三章 律師執業紀律
第十二條 律師在受理案件和業務收費方面應遵守如下執業紀律:
(一)不得私自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承辦法律事務;
(二)不得拒絕律師事務所指派為無能力交納費用的當事人提供法律
援助;
(三)不得拒絕承辦人民法院為刑事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案件;
(四)不得接受與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關系的案件的當事人的委
托;
(五)不得接受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案件當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
的,發現后應及時申請解除委托關系;
(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七)不得采用挑詞架訟的方式去獲取或擴大業務;
(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報酬或者其他費用;
(九)不得在律師事務所正常業務收費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
利害關系人給予的額外報酬或者報酬性質的實物禮品;
(十)不得違反律師事務所收費制度和財務紀律,非法挪用、私分、
侵占業務收費款項。
第十三條 律師在代理參與訴訟和仲裁活動中應遵守如下執業紀律:
(一)不得進行損害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仲裁機關威信
和名譽的行為,在訴訟文書和庭審活動中不得對上述機關及其承辦人員使
用侮辱性語言;
(二)不得違反審判庭和仲裁庭紀律,擾亂審判庭和仲裁庭秩序,采
用不正當手段拖延訴訟和仲裁;
(三)不得采用歪曲事實、曲解法律、偽造證據等手段影響和妨礙司
法機關、仲裁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對糾紛案件的裁決和處理;
(四)不得誘使委托人、證人和其他人在訴訟和仲裁活動中制造、提
供偽證,作虛假陳述或者改變、毀壞、隱藏證據;
(五)不得向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和仲裁人員或者其他執
法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上述人員行賄;
(六)不得攜帶刑事被告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會見在押被告人,或者
借職務之便違反規定為被告人遞傳信件、錢物或與案情有關的信息;
(七)不得代理本人的直系親屬直接承辦的訴訟案件和仲裁案件。
第十四條 律師在處理與委托人和對方當事人的關系方面應遵守如下
執業紀律:
(一)不得在明知委托人的動機和行為是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
詐性的情況下,仍然接受委托為其提供幫助;
(二)不得無原則遷就委托人的個人利益,或者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
委托人的不正當要求,或者授意委托人規避法律,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
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不得對委托人授權代理的法律事務無故拖延,玩忽職守,草率
處理;
(四)不得泄露在執行職務中得悉的委托人的隱私、秘密和委托人不
愿公開的其他事實和材料;
(五)不得在委托人未同意的情況下超越委托權限或者利用委托關系
從事與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務無關的活動;
(六)不得在與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關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擔任對方當
事人的代理人;
(七)不得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況下接受對方當事人辦理其他法
律事務的委托;
(八)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預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
益和依法執行職務而進行的正當活動。
第十五條 律師在處理與其他律師之間的關系方面應遵守如下執業紀
律:
(一)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損害對方當事人的代理律師的威信和名譽
,妨礙和干擾其正常執行職務;
(二)不得以各種方式誘導、慫恿對方當事人的代理律師從事損害其
委托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三)不得擅自介入或者非法干預其他律師受托代理的法律事務;
(四)不得阻撓或者拒絕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師參與代理,共同代理
的律師之間應明確分工、密切協作,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及時通報委托人決
定;
(五)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的手段與同行進行業務競爭:
1.貶損和詆毀其他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業務能力與執業聲望;
2.競相壓價收費或者不收費;
3.給委托方辦事人員回扣費、勞務費或者饋贈金錢、實物;
4.利用新聞媒介播發炫耀自己、排斥同行的廣告;
5.借助與某些行政機關的關系對某行業、某系統、某地區的法律事
務進行壟斷;
6.向當事人表明或者炫耀自己在執行職務方面與案件承辦機關及其
承辦人員之間具有密切或特殊的關系;
7.其他不正當的競爭手段。
第十六條 律師應遵守的其他執業紀律:
(一)不得違反本律師事務所的工作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律師事務所內履行律師職務;
(三)不得幫助非執業律師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活動;
(四)不得兼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但兼任法學教學、法學研究職務
除外。
【章名】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律師因違反執業紀律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由其所在的律師
事務所實行責任賠償的,該律師事務所可視損失大小及情節輕重責成該律
師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需要懲戒的,由律師懲戒委員會根據《律師
懲戒規則》的有關規定給予懲戒;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第十八條 各級律師懲戒委員會應當建立當事人對律師的投訴制度,
加強對律師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本規范由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司法部以前制定的有關律師執業的規定凡與本規范不一致
的,以本規范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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