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公司可以采取采取非公開發行債券的方式進行融資,但是國家對此有很多規定,今天學習啦小編為你們介紹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發行規定的內容,歡迎閱讀。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發行條件規定
(一)上海交易所:
《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第九條:
在本所備案的私募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發行人是中國境內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發行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
3、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4、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指引(試行)》第六條:
試點期間,在本所備案的私募債券除符合《試點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發行人不屬于房地產企業和金融企業;
2、發行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已與本所簽訂合作備忘錄;
3、期限在3年以下;
4、發行人對還本付息的資金安排有明確方案。
(二)深圳交易所:
試點期間,私募債券發行人范圍僅限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未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業,但暫不包括房地產企業和金融企業。
第九條在本所備案的私募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發行人是中國境內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發行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
3、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4、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業務指南》
在本所備案的私募債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發行人是中國境內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發行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三倍;
3、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4、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概念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由低信用級別的公司或市政機構發行的債券,這些機構的信用等級通常在Ba或BB級以下。由于其信用等級差,發行利率高,因此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征。2012年5月22日,《深交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發布。
中小企業私募債是我國中小微企業在境內市場以非公開方式發行的,發行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期限在1年(含)以上,對發行人沒有凈資產和盈利能力的門檻要求,完全市場化的公司債券。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特點
1、特定性
一般地說,非公開發行債券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募集對象的特定性;其二,發售方式的限制性。這兩大特質使得其能夠在許多國家獲得發行審核豁免 。
對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給予豁免,并不貶損證券法的目的與功能。證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通過強制性信息披露使投資者獲取足以能使自己形成獨立投資決策的信息,以盡力消除認購者與發行人之間以及認購者內部一般投資人與機構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性,最終使證券市場這一以信息與信心為主導的市場得以穩健運行,市場效率得以發揮。 因此,以強制信息披露為根本核心的現代證券法正是通過對中小投資人的保護從而實現現代法制所追求的實質公平。
而非公開發行的特質使之無需證券監管的直接介入即可達到這種公平,或者說,至少不會損害這種公平。
首先,非公開發行對象是特定的,即其發售的對象主要是擁有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優勢的機構投資者及其他專業投資者,他們具有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能夠作出獨立判斷和投資決策。
2、限制性
其次,非公開發行的發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開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資者進行勸募,從而限制了即使出現違規行為時其對公眾利益造成影響的程度和范圍。在這種情形下,通常的證券監管措施,如發行核準、注冊或嚴格的信息披露,對其就是不必要的,甚至可以說是一種監管資源的浪費。因此,給予非公開發行一定的監管豁免,可以在不造成證券法的功能、目標受損的前提下,使發行人大大節省了籌資成本與時間,也使監管部門減少了審核負擔,從而可以把監管的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監管、查處違法活動及保護中小投資者上,這在經濟上無疑是有效率的。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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