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受理和審核機構
對于公司發行債券有專門的監察機構,這個監察機構要有什么條件,今天學習啦小編為你們介紹的內容,歡迎閱讀。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受理和審核機構
1、受理機構:中國證監會辦公廳
2、審核機構:中國證監會公司債券監管部
3、《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1)第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2)第二十二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發行人應當在十二個月內完成首期發行,剩余數量應當在二十四個月內發行完畢。
(3)第六十一條承銷機構承銷未經核準擅自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十二至三十六個月暫不受理其證券承銷業務有關文件等監管措施;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本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相關監管措施。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條件
1、《證券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2、《證券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3)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3、《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1)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2)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4)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4、《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資信狀況符合以下標準的公司債券可以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也可以自主選擇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
(1)發行人最近三年無債務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
(2)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
(3)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A級;
(4)中國證監會根據投資者保護的需要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中國證監會簡化核準程序。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相關法律規定
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于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受理和審核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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