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申請需要注意的事情
在生活中,很多人在發生糾紛之后都會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從而來確保自己的利益,但是,申請證據保全的時候,是需要注意一些事情的。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證據保全申請的注意事情,希望能幫到你們。
證據保全申請的注意事情
證據保全,一般是法院根據申請人申請采取的。但在法院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主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申請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人,一般是當事人,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是利害關系人。例如根據200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證據的申請。
證據保全,不僅可以在起訴時或法院受理訴訟后、開庭審理前采取,而且也可以在起訴前采取。在前一種情況下,法院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采取,也可以在認為必要時,依職權主動采取。在后一種情況下,申請人既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也可以向被保全證據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但此時,無論是法院,還是公證機關,都只能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采取保全措施,不能依職權主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證據保全申請,如果是向法院提出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狀,該申請狀應當載明:
(1)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
(2)申請保全證據的具體內容、范圍、所在地點;
(3)請求保全的證據能夠證明的對象;
(4)申請的理由,包括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且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體說明。如果是向公證機關提出,應當提交公證申請表。該公證申請表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證據保全的目的和理由;
(2)申請證據保全的種類、名稱地點和現存狀況;
(3)證據保全的方式;
(4)其他應當說明的內容。
保全證據的范圍,應當限于申請人申請的范圍。申請人申請訴前保全證據可能涉及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院收到申請后,如果認為符合采取證據保全措施條件的,應裁定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如果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應裁定駁回。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證據的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證據保全的期限的規定
依《民事證據規則》第2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的證據保全申請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提出。“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是法定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形,當事人違反此期限的限制,將喪失申請法院保全證據的權利。
需要指出的是,該7日期間仍然要受到《民事證據規則》相關規定的限制。比如要受舉證期限延期的限制。如果雙方當事人一致商議延長舉證期限,或者因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等原因而導致法院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或者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而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則都會造成舉證期限的延長。因舉證期限延長,會相對延長當事人中請保全的時間。
證據保全的條件
㈠證據若不及時收集或者固定,有可能自然滅失、人為毀滅或者以后難以取得。
㈡必須由訴訟參加人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
在一般情況下,證據保全應由訴訟參加人申請。在沒有訴訟參加人申請的情況下,如果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也可以主動進行證據保全。訴訟參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必須在起訴的同時或者起訴之后提出證據保全申請書。
證據保全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待保全的事實材料應當是能夠證明案件有關事實的材料,具有毀損、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可能性,并且待保全的證據材料無法向法院提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九十三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依照《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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