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適用條件和標準
遭受死刑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以下是學習啦小編收集整理的關于死刑的適用條件和標準,希望對你有幫助。
死刑的適用條件
《刑法》
第48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49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年滿75周歲以上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50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可見,死刑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
死刑的適用標準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發布2010年年度工作報告稱,最高院在審理死刑復核案件時,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報告》稱,最高院堅持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嚴格掌握和統一死刑適用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對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同時,依法開展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促進因民間糾紛激化導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與被告人達成諒解協議,盡量依法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
死刑的限制性規定
1.適用條件限制。 刑法第48條第1款:“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犯罪的性質極其嚴重、犯罪的情節極其嚴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的統一。
2.適用對象限制。 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條增加1款作為第2款: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適用犯罪性質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適用程序限制。 刑法第48條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5.執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條第1款:“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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