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的選舉制度是什么2017年
德國的選舉是每四年一次的,并且實行三級選舉制,即地方選舉、州議會選舉和聯邦議會選舉,那2017年選舉的制度是什么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德國的選舉制度是什么2017年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2017年德國的選舉制度
德國實行三級選舉制,即地方選舉、州議會選舉和聯邦議會選舉。按《基本法》39條規定,聯邦議院每四年選舉一次,一般在秋季舉行新的選舉最早在聯邦議院任期滿46個月之后,最遲滿48個月之后進行。發生聯邦議院被解散的情況時,新的選舉應在解散后60日內進行。選舉出新的聯邦議院后,最遲不得超過選舉后30日召集會議。
而《基本法》僅對選舉制度做了原則性的規定,而選舉原則、選舉程序和選舉機構等實施細則則由《聯邦選舉法》具體規定。
德國政治制度選舉原則
《基本法》38條第一款規定了選舉的五項原則:德國聯邦議院的議員由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無記名的選舉產生,即遵循普遍選舉、直接選舉、自由選舉、平等選舉和秘密選舉原則。
德國政治制度選舉程序
德國選舉國家代表機關或公職人員的具體規則和次序包括以下九個方面:
(一)、劃分選區。實施選舉的區域單位,一般按地區或人口數劃分。把選區跨分為若干個投票區,是為了選民投票的方便,每個選舉區的選民人數原則上不超過2500人。
(二)、選民資格。指法律規定的參加選舉所要具備的條件。
(三)、選民登記。指選舉機構依法辦理公民參加選舉的程序。
(四)、候選人。德國通常由政黨提出議員、聯邦總理和聯邦總統的候選人。
(五)、競選。德國政黨競選活動包括以下幾個步驟:制定競選綱領、推舉候選人、確定政治議題和競選口號、動員、爭取選民。
(六)、投票制度,指選舉代表或議員的規則和方法。
(七)、選票。是選民或選舉人用以表示自己贊成或反對候選人的法定選舉文件。
(八)、當選計票制。德國于二戰后開始采用混合代表制,即在選舉中分別采用多數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兩種方法計票,需選民進行兩次投票。
(九)、預測選舉結果。
德國選舉的主要政黨
社會民主黨(Sozialdemokratische Partei Deutschlands),簡稱社民黨(SPD)。主要政黨。社民黨是德國最大政黨之一,前身是1863年成立的全德工人聯合會和1869年成立的德國社會民主工黨。最初為純粹的工人階級政黨,后逐步發展成代表職工利益的全民黨。社民黨主張通過維護職工利益實現政治穩定和社會公正,從而推動經濟發展。
聯盟黨,由__民主聯盟(基民盟)與其僅活躍于巴伐利亞州的姊妹黨基督__聯盟(基社盟)組成。該黨成立于1950年,黨員以企業主、農場主、職員和知識分子為主。聯盟黨是西方國家傳統意義上的保守政黨,經濟上傾向于維護企業主的利益,主張通過鼓勵企業主不斷擴大投資來推動經濟發展。聯盟黨自成立以來已數次執政。
聯盟90/綠黨(Bündnis 90/Die Grünen),簡稱綠黨(Die Grünen)。1993年5月由德東部聯盟90/綠黨和德西部綠黨合并組成。綠黨成立于1980年。1993年,綠黨與東德民權運動團體聯盟90(Buendnis 90)合并,組成聯盟90/綠黨,合并后仍簡稱綠黨。保護環境、反對修建核電站和反戰是該黨的基本政治主張。綠黨曾于1998年至2005年與社民黨聯合執政。
自由民主黨(Freie Demokratische Partei),簡稱自民黨(FDP)。自由民主黨成立于1949年,黨員多為企業主、高薪階層和高級知識分子。自民黨旗幟鮮明地主張經濟自由主義,認為國家應該減少對市場的干預,其政治綱領的核心目標是通過改善投資環境創造更多就業機會。自民黨歷史上曾分別與聯盟黨和社民黨聯合執政。
左翼黨-民社黨(Demokratische Linke-PDS),簡稱左翼黨(Die Linke)。由前身為民主社會主義黨的左派黨和從社民黨左翼力量分裂出來的勞動與社會公平黨于2005年7月合并而成。左翼黨主張通過包括對大企業增稅在內的多種手段重新分配社會財富,停止私有化政策和采取最低工資制度。作為一個新興政黨,左翼黨沒有在聯邦執政的經驗,一直是反對黨。但自組建以來,左翼黨的支持率穩步上升,活動范圍也從傳統的東部向西部擴展。
德國的共產黨(Deutsche Kommunistische Partei),1968年成立,前身為1956年被禁止的德國共產黨。
共和黨(Die Republikaner),1983年成立。自稱是“社會、愛國主義政黨”,政治上右傾激進,主要爭取工農選民,反對外來移民。1992年和1996年進入巴符州議會。
德國的選擇,2013年4月14日成立。該政黨以拋棄歐元為核心目標,主張有序地解散歐元區。領導人為漢堡經濟學家貝恩德·盧克。
德國選舉的議會形式
德國實行議會民主制,議會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議會采用兩院制,由聯邦參議院和聯邦議院組成。根據主權在民原則,聯邦議院是唯一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機構,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
聯邦議院擁有立法權、選舉權(組建政府)、監督權以及其他職權,但這三項權利是聯邦議院最主要的職權。
《基本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立法權必須服從憲法秩序。按77條第一款規定,聯邦的立法機構是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但是,只有聯邦議院才能通過聯邦法。
聯邦立法權有三種形式:
(一)、聯邦專有立法權,即只有聯邦才擁有的立法權,各州均不得涉足屬于專有立法權限的范圍。專有立法權的對象或所涉及的事務均關聯到全聯邦,因此必須在聯邦范圍內以統一的尺度來進行調節。
(二)、共有立法權,即在共有立法權的范圍內,聯邦和各州共同擁有立法權,只有在聯邦不使用其立法權的情況下,各州才可以在這個范圍內就某項事務立法。也就是說,聯邦法優于州法。
(三)、原則性立法權,是指由聯邦制定立法原則,由各州自定細則,但各州有義務在一定期限內完成其配套實施細則的頒布工作。由此看來,原則性立法權是一種并行立法的行為,且必須是聯邦和各州之間合作才能完成的立法行為。
聯邦議院擁有選舉權,包括選舉聯邦總理、參與選舉聯邦總統、選舉聯邦議院議長和副議長、參與對聯邦最高法院的任命等。每次德國大選結束,選出新一屆聯邦議院以后,所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組建聯邦政府。
監督權,指的是議會監督政府(行政機構)的權力,它主要包括質詢權、倒閣權、調查權、彈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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