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2)
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的選舉設監票人若干名。監票人由會議主持人從不是候選人的委員中提名,經選舉人表決通過。
第三十一條 選舉設計票人若干名。計票人由大會秘書長或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的主持人指定,在監票人的監督下工作。
第三十二條 代表、委員、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按姓氏筆劃排列,書記、副書記候選人按上級黨委批準的順序排列。
第三十三條 選舉人不能寫選票的,可由本人委托他人按選舉人的意志代寫。
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選舉人,不能委托他人代為投票。
第三十四條 選舉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
第三十五條 選舉收回的票數,等于或少于發出的票數,選舉有效;多于發出的票數,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
每張選票所選的人數,等于或少于規定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于規定應選人數的為無效票。
第三十六條 差額預選時,可以集中投票,也可以分代表團投票,由大會統一計票。
第三十七條 正式選舉時,被選舉人獲得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數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少為序,至取足應選名額為止;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一般應就票數相等的被選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當選。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可以從未當選的得票多的被選舉人中重新選舉;如果接近應選名額,經半數以上選舉人同意,也可以不再選舉。
預選時,獲得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候選人,才能列為正式候選人;確定正式候選人,原則上按得票多少為序。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或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少于、接近應選名額時,按正式選舉時的相應辦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被選舉人得票情況,預選時,由總監票人向大會主席團報告;正式選舉時,由總監票人向選舉人報告,當選人名單由會議主持人向選舉人宣布。
第三十九條 當選的黨代表大會代表,黨的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其名單按姓氏筆劃排列;
當選的黨的委員會候補委員,其名單按得票多少排列,得票相等的按姓氏筆劃排列;
當選的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書記、副書記,其名單按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的順序排列。
第七章 監督和處分
第四十條 本條例由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監督實施。
第四十一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選舉,如果發生違反黨章的情況,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調查核實后,應作出選舉無效和采取相應措施的決定,并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行。
第四十二條 凡違反本條例規定,妨害選舉人行使民主權利,或對檢舉選舉中違紀行為的人進行壓制、打擊報復的,應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對有關黨組織或黨員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黨的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黨的地方各級組織的選舉,應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選舉辦法,經半數以上應到會選舉人同意后實施。
第四十四條 民族自治地方黨組織執行本條例需要采取某些變通辦法的,應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過去有關黨的地方組織選舉工作的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本條例執行。
黨的地方組織選舉規定
第二十四條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大會,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會,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委員會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并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五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本地區范圍內的重大問題并作出決議;
(四)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
黨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三年以上的黨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由它選舉的委員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分別由上一級委員會決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級黨的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并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職權;在下屆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經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務委員會產生為止。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定期向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第二十八條 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于地區委員會的組織,是黨的省、自治區委員會在幾個縣、自治縣、市范圍內派出的代表機關。它根據省、自治區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地區的工作。
黨的地方組織結構
各地方代表大會
各地方委員會
中央機構
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由下列機構組成:
全國代表大會
中央委員會組織系統(領導機構)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簡稱“中共中央總書記”,中共中央主要負責人)
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簡稱“中共中央政治局”或“中央政治局”;成員簡稱“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成員簡稱“中央政治局候補委員”)
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簡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或“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成員簡稱“中央政治局常委”)
中共中央書記處(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的辦事機構,成員簡稱“中央書記處書記”)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其職權
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簡稱“中共中央軍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中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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