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汶川地震城鎮居民恢復重建管理辦法
為做好“5.12”汶川地震災后全市住房恢復重建工作,加快解決因災損毀而無房居住的城鎮居民住房,指定的而關于汶川地震恢復重建的管理辦法,大家知道多少呢?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關于汶川重建管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于“5.12”汶川地震災后城鎮住房恢復重建的實施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市經濟開發區商貿園、工業園管委會:
為做好“5.12”汶川地震災后全市住房恢復重建工作,加快解決因災損毀而無房居住的城鎮居民住房(含鄉政府所在地及其他居民點、工礦區國有土地使用權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國務院關于做好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08]22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汶川地震災后城鎮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導意見》(建發[2008]151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汶川地震災后城鎮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08]35號),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自然、統籌兼顧、自力更生、科學重建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堅持健全城鎮住房保障制度與促進住房市場發展相結合,堅持修復加固與重建相結合。注重省地節能環保,注重防災減災和建設質量,注重保護傳統民居特色。
(二)基本原則。科學規劃,分步實施;統一政策,分類指導;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分級負責;立足自力更生,積極爭取各方支持。
(三)總體要求。在災后城鎮住房重建規劃指導下,建立健全城鎮住房重建工作機制,優先安排受損住房除險加固,大力推進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鼓勵受災居民原址原面積重建住房,促進住房市場發展,滿足受災城鎮居民多層次住房需求。通過2-3年的努力,使全市城鎮受災群眾住上符合國家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安全可靠、經濟適用、功能齊全、設施配套、環境優化的永久性住房,實現戶戶有房住的目標。
二、補助政策
住房毀損(指住房倒塌或嚴重破壞不可修復,下同)導致無房可住的城鎮受災家庭可享受資金補助、建房稅費減免優惠和房價政策性優惠等補助。
(一)資金補助。資金補助對象為自有產權住房毀損導致無房可住的城鎮受災家庭(包括中央、省駐巴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家庭,下同)。補助方式為發改現金,補助標準為戶均2.5萬元,符合補助條件的每戶受災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1.根據城鎮受災家庭收入狀況和家庭人數(家庭人數以家庭戶口簿登記為準,下同),對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按戶均2.5萬元標準予以補助,重點照顧最低收入家庭。其中: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沒有收入來源的低保困難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以外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的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介于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間的其他家庭。各收入水平家庭具體實例標準見表一:略
2.高收入家庭可根據其收入水平和家庭人數適當補助0.5-1萬元。
3.城鎮低保家庭中的“三無”家庭,即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家庭,住房因災毀損的,由縣(區)政府(市本級為市經濟開發區商貿園管委會)在本級自管公房或廉租住房中提供40平方米左右住房供其終身免費居住,不再予以資金補助;對因災造成的“三孤”人員(孤老、孤兒、孤殘)不單獨重建住房和資金補助,通過納入福利院、敬老院統籌解決,按人均3.5萬元的標準補助給福利院、敬老院。
4.受災家庭戶籍以2008年5月11日戶口為準。家庭收入根據同級統計部門公布的2007年底城鎮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其中,年收入低于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為低收入家庭。各家庭的收入由所在單位和所在轄區的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審查、張榜公示后自下而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區)人民政府審定。
(二)建房稅費減免補助。市、縣(區)政府在災后城鎮住房恢復重建和交易過程中減免相關稅費,降低建房及交易成本,實現對購(建)住房的受災居民的建房稅費減免補助。減免的稅費主要包括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銷售合同印花稅,減半征收契稅,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市政配套建設費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
(三)房價政策性優惠補助。市、縣(區)政府在災后城鎮住房重建中通過行政劃撥土地,根據建造成本核定安居住房價格,從而降低房價,實現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住房的房價政策性優惠。縣(區)具體的實施辦法由各縣(區)政府自行制定。
2008年5月11日前在巴中市城鎮購有自有產權住房的本地農村人口和外地戶籍居民,可按本地城鎮戶籍居民同等享受政策補助。其住房的使用性質、數量、產權界定,由產權管理的同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所在轄區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共同認定。
三、優先安排除險加固
各縣(區)政府和市經濟開發區商貿園管委會要認真貫徹落實《關于汶川地震災區城鎮受損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及修復加固拆除實施意見》(省政府令第226號)、《省建設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關于貫徹執行省人民政府令第226號<汶川地震災區城鎮受損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及修復加固拆除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建發[2008]52號)及我市的相關配套文件精神,盡快對受損住房的安全進行鑒定、修復加固及拆除清理等工作。鑒定機構應當綜合考慮破壞程度與受損房屋結構安全性能、已使用年限、加固成本和地質條件等因素,對需要加固的住房提出加固技術方案,鼓勵房屋所有權人加固受損房屋。受損住房經鑒定可加固后繼續使用的,應指導房屋所有權人或其所在單位盡快實施加固,不得以行政手段強制拆除。受損住房的安全鑒定、修復、加固、拆除清理,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對因災受損需除險加固的住房給予適當補助。市財政應將省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全額撥付給各縣(區)和市經濟開發區商貿園管委會,由各地包干使用。住房加固修復補助資金的使用,實行分戶計算,在加固修復工程經同級建設管理部門驗收后,由同級財政直接撥付給房屋產權人。受損住房按受損程度分為輕微損壞、中等破壞和嚴重破壞三種類型,對受損房屋的認定必須張榜公示,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各類型補助標準見表二:
表二:城鎮受損住房加固修復補助表略
輕微損壞中不需要加固修復即可使用的住房,可不予補助。
因災受損需要加固維修的住房,繳納了住房維修基金的可按規定程序申請使用維修基金。
四、大力加強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
各縣(區)政府和市經濟開發區商貿園管委會要根據實際,加強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
(一)安居住房。安居住房參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向住房毀損導致無房可住的城鎮受災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毀損導致無房可住的城鎮戶籍家庭出售、出租,安置受災群眾。安居住房每套建筑面積控制在40-8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戶型為主,每戶限購買或租住一套。安居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由政府組織建設。安居住房價格根據建造成本核定,包括土地劃撥成本、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安成本和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等。政府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安居住房項目,項目利潤不高于3%。安居住房具體銷售價格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安居住房產權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巴中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廉租住房。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廉租住房按照國家現行政策實行土地行政劃撥、稅費減免;實行低租金標準(“三無”家庭免收租金)。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積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過50平方米。今年各縣(區)和市經濟開發區商貿園管委會集中建設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住房以及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優先供應住房毀損的城鎮“三無”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城鎮毀損住房家庭在過渡期內,由各地統一納入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對象予以保障。
(三)住房供應。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申領資金補助后可租住政府提供的自管公房或廉租住房,也可購買、租住安居住房;一般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申領資金補助后可購買或租住安居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也可以通過市場購(租)其他住房。
五、積極推進原址重建
(一)原址重建是指毀損住房所有權人(或法定繼承人,下同)在毀損住房原占用土地上重建住房。原址重建必須符合地質安全、生態環境和重建規劃等要求。原址重建須由毀損住房所有權人依據重建規劃和災后抗震設防標準實施。
(二)市區及三縣城毀損住房所有權人可以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原址為其重建住房;毀損住房為單位出售的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聯建房)的,可由原售(建)單位組織在原址重建。毀損住房為單位自管公房的,可由單位組織在原址重建后按安居住房有關政策出售或出租給原居住職工家庭;單位不組織重建的,可由縣(區)政府、市經濟開發區商貿園管委會為原居住職工提供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住房毀損的職工家庭享受資金補助及建房稅費減免和房價政策性優惠等補助政策,單位不得提高資金補助標準,不得將系統內對口援建的資金和其它資金用于住房建設或發放資金補助,重建住房面積不得突破原毀損建筑面積標準。原職工住房困難需要改善的,經規劃和建設部門批準可適當增加重建住房面積,但不得超過安居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確因規劃調整增加重建面積,其增加的面積不得超過原毀損房屋總面積的20%,且必須委托有資質的開發企業重建,增加面積部分房屋的銷售按商品房銷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三)縣城以下鄉(鎮)居民滿足原址重建條件的,鼓勵原址自建住房,地方政府要給予稅費減免等政策扶持;不能原址重建的,可由政府行政劃撥土地,由鄉(鎮)居民按原住房標準異地自建,并享受與城市居民一致的各項優惠政策,原毀損住房用地由政府收回,并根據新舊用地市場價值結算補差。鄉(鎮)居民自建住房應滿足抗震設防要求,保證住房質量安全。
六、推動住房市場發展
各地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促進房地產市場發展,多渠道提供房源,滿足受災城鎮居民多層次住房需求。要優先落實廉租住房、安居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戶型普通商品房建設用地供應;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中小戶型普通商品房;積極發展二手房市場和住房租賃市場;鼓勵私人住房出租。縣(區)政府要根據災后城鎮住房市場的實際,制定恢復發展住房市場的相關政策措施。
七、有關重建支持政策
(一)稅費減免
1.稅收優惠。災后重建住房(指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鎮鄉居民自建房,下同)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征土地增值稅,所簽訂的建筑安裝、銷售、租賃合同,免收印花稅。對在地震中損毀的應繳而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稅;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契稅;對購買其它住房的,契稅減征80%。經法定機構鑒定,對因災損毀不能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損毀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建設災后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免收的全國性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工程定額測定費、白蟻防治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等項目;免收的全國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費、城鎮公用事業附加費等項目。
免收的省級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登記證書一次性工本費、房屋產權產籍查詢費、房屋安全鑒定費等項目。
城鎮住房災后恢復重建涉及的水、電、氣、加密電視等配套設施建設費,業主只承擔材料費和安裝費,其他費用一律免收。
(二)信貸扶持。對受災地區實行住房信貸優惠政策。
1.優先發放住房建設貸款。各商業銀行對政府組織的住房恢復重建項目優先給予貸款支持;鼓勵商業銀行對重災區的安居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災后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設項目,在貸款條件方面給予優惠。
2.提供居民住房信貸優惠。對受災地區居民購置自住房的貸款利率下限調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調為10%。具體利率水平和首付比例由各商業銀行根據貸款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
對受災居民原址重建住房、購買住房及加固住房,提供住房公積金優惠貸款支持,貸款利率在各檔次利率基礎上優惠1個百分點。
(三)土地政策。對廉租住房和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免除相關費用。根據災后重建規劃確定的城鎮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邊建設邊報批,按用地審批權限辦理用地手續。
城鎮居民住房毀損的,原房屋所有權人繼續享有相應的法定土地使用權權益。因規劃調整或避讓災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并依法給予土地使用權人一定經濟補償。土地使用權人申購安居住房的,經濟補償中應扣除安居住房行政劃撥土地與市場出讓土地價格之間的差額;不申購安居住房的,依法全額補償。為方便結算,便于操作,出讓土地統一按現行基準地價各級別、各用途及使用權類型不修正進行計算;劃撥土地權益價按現行基準地價各級別、各用途及使用權類型的80%計算。土地價差補助由同級政府在土地出讓收益中支付。
八、切實做好災后受損住房核查
各縣(區)政府和市經濟開發區商貿園管委會要組織專門班子,抽調專門人員,對轄區內城鎮居民住房損毀情況進行詳細核查。核查的內容包括受損住房的名稱、位置、結構、建筑面積、占地面積、居民戶數、損毀程度、直接經濟損失等,并分類登記造冊。在此基礎上,抓緊對受損住房進行安全鑒定,并依據鑒定結果編制重建實施規劃。對毀損無法居住的住房,要及時組織拆除排險清理,嚴防次生災害的發生。核查鑒定工作必須在年底前完成,并逐級上報房屋毀損情況。
九、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為加強對全市災后城鎮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的領導,市政府決定成立以分管副市長為組長,市級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巴中市災后城鎮住房恢復重建工作領導小組(名單附后)。各縣(區)政府和市經濟開發區商貿園管委會是災后城鎮住房恢復重建的實施主體、工作主體和責任主體。各級規劃和建設部門負責災后城鎮住房恢復重建規劃的編制、工程技術指導、工程質量監督以及住房重建項目的規劃、建設、施工手續的辦理、竣工綜合驗收等。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災后城鎮住房重建項目用地供應或調整;發改、財政、民政、公安、監察、稅務、審計、物價、環保等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災后城鎮住房重建工作。市政府將把災后城鎮住房重建工作納入目標考核,并逗硬獎懲,以確保城鎮住房重建任務保質保量按期完成。
(二)嚴格執行抗震設防標準,確保住房工程質量。災后城鎮住房重建項目,要嚴格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新批準的《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和新修訂的《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強化重建住房的抗震防災設計和施工管理,確保重建住房滿足抗震設防標準要求。災后重建住房項目要履行基本建設程序,依法招投標。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項目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等單位的監督管理,堅決杜絕質量安全事故。
(三)保障建材物資供應。各地要建立政府組織和市場供應相結合的供給體系,大力組織貨源,建立綠色通道,千方百計確保住房重建項目的建材供應;要加強建材質量監督監測,嚴把建材質量關;要依法規范市場主體,加強價格監督,堅決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串通漲價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四)嚴格資金管理。市財政局要根據省財政廳城鎮住房恢復重建資金撥付進度,將重建資金及時全額撥付給各縣(區)和市經濟開發區商貿園管委會。各地要嚴格按照救災款物管理使用的各項規定,規范資金補助發放,加強資金監督管理,保證資金補助發放公開、公平、公正。
各縣(區)政府和市經濟開發區商貿園管委會要根據本實施意見,及時制定災后住房重建工作實施計劃或方案,于2008年11月中旬報市政府備案,同時抄送市規劃和建設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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