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安置房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城區安置房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為了保障本市城區房屋征收(搬遷)與補償工作的順利推進,維護房屋征收(搬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安置房建設和管理行為,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安置房的管理辦法。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安置房管理辦法全文,僅供參考!
安置房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市城區房屋征收(搬遷)與補償工作的順利推進,維護房屋征收(搬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安置房建設和管理行為,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區范圍內房屋征收(搬遷)項目的安置房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安置房是指政府以核定的價格、套型面積向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安置人定向提供的政策性商品房,屬保障性安居住宅。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三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城區安置房建設計劃、方案編制、供應、管理、建設資金籌集、成本歸集等工作。
第四條 市房屋征收辦負責制定城區安置計劃和安置房調配方案,會同屬地政府提出安置房的套型結構方案;核定被征收人依規定可安置商品房的套型、套數、面積,以及與安置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市發改委(物價局)負責安置房建設立項審批,履行安置房價格管理職能,依法查處開發建設單位價外收費或違規提高收費標準等行為。
市規劃局負責安置房的規劃選址、擬定規劃設計條件、方案審查和規劃許可審批。
市國土局負責落實安置房建設用地指標,制定安置房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及以帶方案掛牌出讓方式供應土地,并審批相關用地手續。
市住建局(房管處)負責安置房建設工程招投標協調、監督,工程質量全程監管及項目交付驗收等;負責辦理權屬登記、安置對象監管和協調前期物業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安置房建設各階段投資評審和資金使用監管。
市審計局負責安置房建設工程資金全程跟蹤審計或審計監督。
市監察局負責安置房建設、管理、使用全過程和各政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處理各職能部門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 市工商、公安、稅務、水利、環保、民政、民防、信訪、司法、水務、供電、電信、銀監等其他部門各司其職,做好安置房建設的相關管理和配合工作,全力保障城區安置房建設管理工作的順利推進。
第三章 安置房建設計劃
第七條 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市規劃局會同市房屋征收辦、土地儲備中心以及屬地政府編制《城區房屋征收(搬遷)安置專項規劃》,并形成城區安置房建設中期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各相關部門執行。
第八條 根據《關于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生成機制的實施意見》,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會同市房屋征收辦將安置房項目報市發改委,并列入“規劃項目儲備庫”或“備建項目儲備庫”。
第九條 依據《城區房屋征收(搬遷)安置專項規劃》,結合城區房屋征收(搬遷)年度計劃、城區安置需求和備建項目儲備庫情況,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于當年10月份編制下年度安置房建設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章 安置房建設管理
第十條 安置房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設計、綜合配套、市場運作”的原則。
第十一條 由市房屋征收辦會同屬地政府提出安置房項目的套型、套數及面積,并由市發改委負責召集規劃、房屋征收、土地儲備中心、住建(房管)、國土、財政、審計、監察、屬地政府等部門論證確定建設規模。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委托設計單位編制安置房規劃設計方案(含建筑方案、景觀、施工圖等),規劃設計方案應不少于兩個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并召集相關部門及專家進行方案比選預審后,報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批準。
安置房項目規劃設計應不低于《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住宅小區的規范要求;應建設管理性或多功能性配套設施,滿足基本使用要求。
第十二條 安置房建設項目應當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原則上以建設中高層、高層住宅為主。
第十三條 綜合考慮安置房建設成本和開發建設單位財務成本、管理費用及合理利潤等因素,市土地儲備中心會同發改(物價)、財政、地稅、國土、住建(房管)和房屋征收等部門提出安置房結算價格(含配套用房、閣樓、車庫、車位等),報經市政府批準后作為市土地儲備中心與開發建設單位結算標準。
安置房項目結算主要構成:(一)建設用地費用;(二)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三)建安工程費;(四)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五)需交納的稅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六)管理費;(七)其它可列支的費用。
第十四條 安置房建設用地應當以“限房價、限套型、競地價”的方式掛牌出讓。市國土局負責制定安置房建設用地掛牌出讓方案,掛牌文件應特別明確竣工交付滿二周年未安置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按結算價回購。出讓方案經市經營性土地公開出讓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在公告期內將規劃設計方案提供給競買人,競買人憑此方案做好地價測算。
在取得安置房建設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開發建設單位)支付土地費、規劃設計方案費等費用后,市國土局、土地儲備中心正式移交安置房建設用地和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
第十五條 安置房開發建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當開發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二)有承擔相應規模開發經驗和資金實力;
(三)有滿足項目管理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確定為安置房開發建設單位:
(一)已被行政機關責令停業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務的;
(二)上一年度中因承接建設項目發生過重大責任事故或有重大違規、違約行為的;
(三)資金、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及工程業績等達不到已有資質規定標準的;
(四)無法履行項目建設任務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安置房開發建設協議。開發建設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開發建設協議行使項目法人職能,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辦理建設項目立項、用地、規劃、建設、環保、消防、人防等相關報建手續;
(二)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招標活動,并將招投標情況和中標合同文本報市土地儲備中心備案;
(三)及時支付項目建設費用;
(四)定期向市土地儲備中心報送項目建設工作進展。
市發改、規劃、國土、住建、環保、民防、消防等職能部門應積極配合開發建設單位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安置房項目建設應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服務性收費可按標準下限收取。
第十八條 安置房建設應符合國家規劃建設有關技術規范和工程建設標準,并要達到《常熟市安置房建設暫行標準》(常政發規字〔2011〕13號)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和基本建設程序組織建設,建立招投標管理、工程建設監理、工程質量保證、安全生產責任等相關制度,保證工程質量,確保按時竣工交房。
市住建局負責加強對安置房開發建設單位的資質管理和安置房建筑企業招投標管理,確保安置房建設工程由市場信譽好、施工能力強、管理水平高、工程質量安全有保證的建筑企業施工;并負責安置房工程質量的日常監管,與開發建設單位、項目監理單位分別簽訂《安置房開發項目建設監管責任書》、《安置房建設監理責任書》,確保安置房建設質量。開發建設單位應對其建設的安置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
對經批準的設計方案原則上不得變更,但確有調整、變更必要的,須經市土地儲備中心報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批準后,按《工程變更管理辦法》辦理工程變更手續,以書面形式通知開發建設單位予以實施。開發建設單位應予以配合,并按規定程序辦理相應變更手續,因設計變更導致的工程造價調增或調減,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并報經市政府批準后按實結算。
第十九條 安置房項目工程建設完成后,開發建設單位應根據有關商品房建設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合格后,開發建設單位應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出交付驗收申請;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牽頭組織規劃、國土、住建、發改、財政、房屋征收和屬地政府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會同市住建局(房管處)組織的商品房竣工交付驗收部門和單位組成聯合核驗組,組織交付驗收工作,主要核驗項目落實開發建設協議、滿足配套設施建設要求等以及商品房交付的條件,經驗收合格的,由核驗組出具安置房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后,方可交付使用。對驗收不合格的,由核驗組出具書面整改意見責成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對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不得通過交付驗收,市土地儲備中心對安置房不予接收,并按協議約定不再享受竣工滿二周年未安置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回購的保障政策。
第二十條 對安置房項目,市土地儲備中心應做好項目前期工作,編制投資估算、概算及預算,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按評審結果組織工程招投標或帶方案公開出讓土地。
第五章 安置房交付結算
第二十一條 安置房項目通過交付驗收后,開發建設單位按協議約定向市土地儲備中心移交全部安置房及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被安置人安置面積、安置房(含閣樓、車庫、車位)銷售價格及樓層差價按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政策規定執行。安置房套型建筑面積以住建(房管)部門測繪報告為準。
第二十三條 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安置房安置手續:
(一)市房屋征收辦按照征收范圍內房屋調查登記情況,核定被安置人可安置房屋的套型、套數和面積,按需向市土地儲備中心申請調撥房源,房源指標一般控制在安置需求的120%左右;并將調撥房源信息錄入安置房管理信息系統,與相關部門共享。
(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根據安置需求情況,向市房屋征收辦申請安置房源指標。按照“就近安置”原則,結合房屋征收項目實施及安置房信息情況,市房屋征收辦根據市土地儲備中心調撥房源數量合理調撥安置房源指標。
(三)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負責在征收項目現場向被安置人公布安置政策、房源位置、安置銷售價格和樓層差價等詳細情況。
(四)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及相關產權證明材料報市房屋征收辦備案。
(五)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照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時間或房屋搬遷先后順序,以“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選房,并出具選房證明材料和《城區安置房交付結算單》。
選房過程應邀請監察、信訪、公證等有關部門派專人現場見證。
(六)選房工作完成后十五日內,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將選房情況書面告知市房屋征收辦,并將剩余房源指標退還市土地儲備中心。
第二十四條 市房屋征收辦負責對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并對《城區安置房交付結算單》中的安置對象予以確認。審核時需提供以下資料: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公房租賃憑證或其他證明資料)、土地使用權證(或其他證明資料);選房證明材料;安置對象身份證明(被安置人與被征收人不一致的需提供許可變更資料);房屋區位示意圖。所提供資料為復印件的,需由征收實施單位和經辦人確認與原件相符。
開發建設單位須按照市房屋征收辦核定的安置對象予以安置。市住建局(房管處)應根據《關于市區城區房屋征收安置房銷售及權證辦理的規定》(另行發文),加強對開發建設單位安置對象的監管,并實現信息聯網。
第二十五條 安置房銷售前,開發建設單位應與市土地儲備中心、資金監管銀行簽訂《城區安置房資金監管委托協議》,開發建設單位和市土地儲備中心雙方授權選定銀行作為監管專戶資金的監管銀行,開發建設單位須在資金監管銀行開設安置房(預)銷售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專戶),并承諾將安置房(預)銷售所得款項全部繳入該監管專戶。未經政府批準同意,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擅自將安置房作為普通商品房銷售、出租或者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被安置人憑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選房證明材料及《城區安置房交付結算單》等有效資料,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由開發建設單位出具商品房銷售發票,開票價格以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安置價格為準。
開發建設單位同時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協助被安置人辦理房屋、土地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市住建局(房管處)、國土局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被安置人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八條 安置房項目通過交付驗收后兩年仍未安置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按政府核定的結算價格對開發建設單位進行預付結算,但安置、開票等手續仍由開發建設單位辦理。
已預付結算的安置房初始登記證、土地分割證,應交由市土地儲備中心保管;待安置房核定安置對象并實現安置后,市土地儲備中心與開發建設單位及時結清,并將初始權登記證、土地分割證歸還。
第二十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按規定提供配套物業管理用房。安置房項目前期物業管理期限為三年,前期物業管理費用列入安置房開發建設成本。物業服務標準按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執行。
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可不再公開招投標,由屬地政府會同市(房屋)征收辦、土地儲備中心、房管處結合社會管理制定物業管理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開發建設單位應予以配合。物業服務方案實施后,安置小區的日常事務管理和物業服務將交由屬地政府負責。
第三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將安置房項目配套社區用房和物業用房無償移交給屬地政府和物業;建設的相關商業用房權屬移交給市土地儲備中心,并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委托屬地政府負責日常運營、管理,配套商業用房,獲得收益部分主要用于補貼安置小區物業服務費。
第三十一條 對安置房工程質量保修期內出現的維修、修護和其他相關問題,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市住建局(房管處)負責協調開發建設單位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會同市房屋征收辦負責安置房項目的成本核算,建立成本歸集平臺,具體按照《常熟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資金結算管理辦法》(常財規〔2012〕319號)、《關于加強常熟市房屋征收資金管理的通知》(常財規〔2012〕325號)執行。
第七章 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安置房的建設、銷售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商品房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安置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履行約定義務。在建設、安置過程中有嚴重違法行為或者違反約定的,由職能部門及時查處,并可依法取消開發建設單位的安置房項目開發建設資格。
第三十五條 相關工作人員在安置房建設、安置和管理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解釋權歸由常熟市土地儲備中心。
安置房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