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最新管理消息
安置房(Placement of the housing),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下文小編收集了關于安置房的相關消息,僅供參考!
管理辦法將實行 示范小城鎮剩余安置房不得銷售
今后,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立項,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列入經濟適用房建設計劃,在國有建設用地上建設的示范小城鎮安置房的銷售許可、物業管理、權屬登記等管理工作將統一適用該《辦法》。
被安置人信息公示嚴格資格準入
《辦法》規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示范小城鎮被安置人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并開通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向未經過公示的人員出售安置房。被安置人相關信息經公示無異議后,開發建設單位憑區、縣人民政府出具的項目情況說明函及項目立項、投資計劃等文件,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請“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統”登錄權限,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開發建設單位將被安置人信息錄入保障房系統。
只能用于還遷安置剩余房屋不得銷售
根據《辦法》,示范小城鎮安置房只能用于被安置人的還遷安置,剩余房屋不得向社會銷售。示范小城鎮安置房必須在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后,通過全市統一的商品房銷售系統進行管理,銷售許可證用途一欄將注明“示范小城鎮安置房(僅限用于置換安置不得對外銷售)”字樣。在安置環節,開發建設單位必須事先通過“商品房銷售管理系統”對被安置人信息進行校驗,經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安置。
小區實行物業管理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辦法》規定,示范小城鎮安置房小區物業管理模式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自行成立管理服務單位對示范小城鎮安置小區保潔服務、公共秩序維護、綠化養護、共用部位養護等進行日常管理服務。具體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參照《天津市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協商確定。
區、縣示范小城鎮安置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或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全市指定的商業銀行開立區、縣示范小城鎮安置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示范小城鎮安置房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為:(一)不配備電梯的住宅,按80元/建筑平方米交存專項維修資金;(二)配備電梯的住宅,按100元/建筑平方米交存專項維修資金。開發建設單位或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辦理示范小城鎮安置房協議備案手續前,應當將專項維修資金一次性存入維修資金專戶。
示范小城鎮安置房專項維修資金用于保修期滿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工程造價在10萬元以上的維修工程,業主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委托專業中介機構進行審核,費用計入維修和更新、改造成本。業主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服務單位)應當聘請專業監理單位對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實施質量監理,費用計入維修和更新、改造成本。未足額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的示范小城鎮安置房保修期滿后,由開發建設單位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承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項目竣工驗收30日內辦理初始登記
《辦法》規定,示范小城鎮安置房項目在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等相關規定,向市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手續。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在開發建設單位完成初始登記后,為被安置人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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