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職處分決定范文
決定適用于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作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從這個意義上講,它是應用寫作實踐中的一種重要文體。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帶來撤職處分決定,供大家參考!
撤職處分決定范文一
廳機關各處室、廳直各單位:
經紀檢部門審查,2013年3月15日(周五)中午,時任江西省文化市場稽查總隊總隊長(省文物保護執法隊隊長)曾敏同志,飲酒后駕駛單位車牌號為贛M09927的公車發生交通事故。經江西中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曾敏的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14.39mg/100ml,屬醉酒駕駛。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以曾敏同志涉嫌危險駕駛,于2013年4月3日移送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3年6月3日,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以曾敏同志犯罪情節輕微為由,決定對曾敏同志不起訴。
曾敏同志作為黨員領導干部,工作日中午飲酒;公車私用;受到刑事追究(不予起訴)。其行為嚴重違反了政紀和黨紀。鑒于曾敏同志在組織調查期間,認錯態度較好,并進行了深刻檢討。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經廳黨組研究決定,給予曾敏同志撤銷江西省博物館館長職務處分,由五級職員降為六級職員。
本決定自2016年5月10日起生效。若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廳申請復核。
5月10日
撤職處分決定范文二
王××,男,1963年11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1985年12月參加工作,1990年5月入黨,現任海關總署××服務中心主任、××服務局局長。1995年元月初和1996年年初在兩次辦理總署×x700萬元資金存款中,嚴重失職,以致被詐騙500萬元人民幣。王××作為主管××財務工作的部門領導,對巨額存款不嚴格審查、把關和跟蹤管理,發現問題后,不及時向領導報告和采取積極措施加以制止糾正,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對此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為嚴肅紀律,教育本人,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規定,署黨組決定,給予王××撤銷××服務中心主任、××服務局局長職務的處分。
年月日
撤職處分決定范文三
各項目指揮部、總部各處室:
周琦,曾用名周勝利,男,1966年3月出生,漢族,平陽縣人,大學文化程度,1989年8月參加工作,1998年9月加入民主同盟,高級工程師,2004年2月任溫州半島工程建設總指揮部工程處副處長,2006年8月任溫州市甌江口開發建設總指揮部工程管理處副處長。
周琦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嚴重違反紀律,根據溫州市監察局《關于給予周琦行政撤職處分的建議》(〔2008〕溫監建字第6號監察建議書)之違紀事實和處分建議,經總指揮部部務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周琦行政撤職處分,執行處分期36個月,從發文之月開始執行。
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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