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設計合同(2)
9.2.10設計人確保自身和參與設計人員具備設計資質、資格有能力履行合同項目,在設計過程中和其設計成果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的權益之情況,否則設計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2.11設計人應保護發包人的知識產權與商業秘密,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轉讓、或為本項目之外的目的使用、許可他人使用發包人提交的各項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產品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如發生以上情況,發包人有權向設計人索賠。
第十條 保密
雙方均應保護對方的知識產權,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對對方的資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復制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于本合同項目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泄密方承擔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仲裁
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發生爭議,發包人與設計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同意由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設計人應提供優質的服務,設計人應至少派一名業務素質強的能勝任的現場服務設計代表常駐工地,時間每周不低于一次,協助配合發包人解決施工中的技術問題,參與現場相關技術問題的處理和隱蔽工程驗收,在施工過程中對發包人的要求在兩個小時內做出包括但不限于現場指導、電話解答的回應。
12.2 設計人為本合同項目的服務至施工安裝驗收合格結束為止。 12.3 本工程項目中,設計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設備的生產廠或供貨商。發包人需要設計人配合建筑材料、設備的加工訂貨時,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2.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12.5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后,本合同即行終止。
12.6任何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對本合同的修改無效。
12.7 本合同一式玖份,發包人陸份,設計人叁份。
12.8 雙方認可的來往傳真、電報、會議紀要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9 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發包人名稱: 設計人名稱: (蓋章) (蓋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字) 委托代理人: (簽字) 住 所: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賬 號: 傳 真:(簽字) 委托代理人: (簽字) 住 所: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賬 號: 傳 真:
道路設計合同范文三
發包人:
設計人: **
發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邵武市城南新區古山溪左岸生態城市政配套工程工程設計,工程地點為邵武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依據下列文件簽訂: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1.2 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 建設工程批準文件。
第二條 本合同設計項目的名稱、規模及設計內容如下:
2. 1工程名稱: 邵武市城南新區古山溪左岸生態城市政配套工程
2. 2項目規模:(見下表)
上表中數量僅為初步估算,市政道路、橋涵估算2.4億元,土石方1.4億元,共計3.8億元。最終雙方以施工圖預算為準。
2. 3設計內容:
方案設計:市政(含道路、橋涵、交通、給排水、電力電信及燃氣、照
明、管線綜合及估算)、場地平整(土石方,防護)、防洪堤
初步設計:市政(含道路、橋涵、交通、給排水、電力電信及燃氣、照明、管線綜合及概算)、場地平整(土石方,防護)、防洪堤
施工圖設計:市政(含道路、橋涵、交通、給排水、電力電信及燃氣、照明、管線綜合)、場地平整(土石方,防護)、防洪堤
第三條 設計依據:
3.1發包人給設計人的委托書或設計中標文件
3.2發包人提交的的基礎資料
3.3設計人采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
1、《城市道路設計規范》 (CJJ37—2012 )
2、《城鎮道路路面設計規范》 (CJJ169—2012 )
3、《公路瀝青路面設計規范》 (JTJ D50-2004 )
4、《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范》(JTG D60-2004)
5、《公路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橋涵設計規范》(JTG D62-2004)
6、《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 50013-2006)
7、《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4-2006 2011版)
8、《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 50289-98)
9、《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GJJ45-2006)現行國家相關設計規范、規程、標準
3. 3. 1 按國家及地方現行的技術規范標準執行 ;
3. 3. 2 按城市勘察設計規范標準執行
3. 3. 3 按現行定額標準執行
第四條 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文件:
4. 1 上級機關和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或設計任務書;
4. 2 規劃方案設計文件及有關資料;
4. 3 符合設計要求的 1:1000 地形測量圖(光盤一份);
4. 4符合設計要求的現狀及前期規劃綜合管網資料,道路規劃資料;
4. 5經雙方商定,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供的上述文件資料,應對資料的可靠性負責。
4. 6 設計人員應認真核對、研究包發包人提供的資料和文件,若有任何問題及疑問應接收后三日內提出。
第五條 設計人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文件、份數、地點及時間:
5. 1 方案設計:本合同生效后25個日歷天內完成,達到國標要求設計深度并滿足當地報批要求,并提交方案設計成果,根據當地報批需要,不少于8份(含文本、圖紙),并提供相應電子文檔一份;
5. 2 初步設計:方案設計審定后25個日歷天內完成,并提交初步設計成果,根據當地報批需要,不少于8份(含文本、圖紙、初設概算),并提供相應電子文檔一份;
5. 3 施工圖設計:取得初設批復后40個日歷天內完成,光盤內容需包含紙質文件的全部內容并與紙質文件內容完全一致,提交施工圖設計成果根據當地報批需要,不少于8套,并附設計成果電子文檔光盤一份。
5. 4 測量勘察:方案設計審定后25個日歷天內完成,勘察測量資料、成果的內容應符合規范和設計要求,勘察資料、成果應提供完整文本和圖件不少于15套,并附包括全部資料電子文檔的光盤一份。(測量選用的基準點及坐標高程系統應與甲方提供的1:500地形圖一致)。
5. 5 以上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交的設計成果均需達到國標要求的設計深度并滿足當地報批要求。
第六條 費用及支付方式
6. 1經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友好合作的原則,本合同勘察設計費為市政工程部分以國家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為依據進行優惠后按照工程總投資的1.05%計取;場地平整部分按照¥70萬元包干;防洪堤部分按照工程總投資的
1.5%計取。其中市政道路設計費計算暫按投資額2.5億元計取,防洪堤設計費計費計算暫按1000萬元計取,最終結算金額按照施工圖預算金額計算。。
6. 2本合同的勘察設計費總額暫定為¥ 萬(大寫:人民幣 元整)。 上述費用為估算金額,實際勘察設計費用以最終核定的施工圖預算文件為結算依據。
6. 3勘察設計費支付進度詳見下表:
6. 5 上述勘察設計費等均為含稅金額;
6. 6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各階段款項前,設計人應向發包人提供等額正規發票。
第七條 雙方責任
7.1 發包人責任:
7.1.1 發包人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人提交資料及文件,并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
7.1.2 發包人應保護設計人的投標書、設計方案、文件、圖紙資料、數據、計算機軟件和專利技術。
7.1.3 發包人指派 為該項目負責人。負責圖紙審核、設計意見交流等事宜。如有變更發包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設計人。
7.2 設計人責任:
7.2.1 設計人應按國家技術規范、標準規程及發包人提出的設計要求進行設計,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要求提交質量合格的設計資料,并對其負責。
7.2.2 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執行國家相關規定。
7.2.3設計人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內容、進度及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資料及文件。
7.2.4設計人應保護發包人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不得向第三人泄露、 轉讓發包人提交的產品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如發生以上情況并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有權向設計人索賠。
7.2.5設計人交付設計資料后,按規定參加有關的設計審查,并根據審查
結論負責對不超出原定范圍的內容做無償的調整補充。設計人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
7.2.6在正式提交階段設計成果前根據發包人要求所進行的所有調整,其 費用均已包括在本階段設計收費中,設計人無權要求發包人增付設計費。
7.2.7 因設計人原因造成各專業圖紙錯漏碰缺等矛盾之處,設計人應及 時糾正。
7.2.8 所有設計變更(含發包人提出)均應及時列入圖紙目錄。
7.2.9 設計人指派 為聯絡人,負責就該項目不同設計階段與發包人進行交流及解決相關技術問題。聯絡人如有變更設計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
7.2.10 設計人在勘察測量時應通知發包人,勘察測量的數據應經過發包人認可才有效,否則不作為結算依據。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 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承擔應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發包人。
8.2 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無償修改或補充。由于設計人設計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損失嚴重的根據損失程度和設計人責任大小向發包人償付賠償金,賠償金金額以不超過設計費總額為準。
8.3 由于設計人的原因,延誤了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設計資料及設計文件的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項目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逾期達 30 日以上,發包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拒付合同款,并有權要求設計人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8.4 合同生效后,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8.5 由于設計人泄露發包人的商業秘密所造成的損失,設計人應負責賠償。
8.6 如設計人提交的設計方案及設計圖紙未能通過發包人的審核,設計人應負責無償修改至通過發包人審核為止,并承擔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8.7凡屬設計人設計范疇內的設計內容,設計人均有義務及時到現場服務解決。所有現場工程問題的有效回復為兩天,逾期不予回復,將按合同總金額的
萬分之五/次給予罰款。
第九條 其他
9.1發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本合同內容之外的工作服務,另行支付費用。
9.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9.3設計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取得的知識產權屬于發包人。
9.4本合同壹式陸份,雙方各執叁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9.5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生效;其中發包人須同時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私人印鑒,否則本合同不生效。
9.6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有關協議及雙方認可的來往電報、傳真、會議紀要等,均為本合同有效組成部分。
9.7本合同在履行期間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訴。
9.8 合同雙方之通知、信函等文件的收件地址均以本合同所載之單位地址為準,一方的通訊地址如有變更,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則,另一方按本合同所載地址發出通知、信函等文件均視為已實際送達。
9.9其他約定事項:
9.9.1 設計人負有準確及時完成現場服務的責任,應指派專門的路橋設計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負責本項目,道路施工期間,設計人應派專人長期駐施工現場協助發包人解決問題直至問題得以解決,雙方不再另行簽訂技術咨詢服務合同也不加收費用。
9.9.2 在施工全階段,設計人相關人員應到現場參加每周的工程協調例會,并于會后48小時內完成圖紙及施工說明的修改,及時交付發包人。
9. 9. 3該合同價格包括設計人所有人員費用、聘請的顧問人員、印刷打印、通訊、差旅費用、設計人及其設計人所有人員應繳納的稅費等類似所有在設計人執行本合同所述的服務中發生的費用。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無義務再向設計人支付任何款項。
9. 9. 4后附設計團隊及技術支持人員名單。非不可抗力及發包人同意,項目設計負責人不得更換且設計匯報須由項目設計負責人親自參加。非主要設計人員變更的,乙方應在變更后即時書面通知甲方。
9. 9. 5本合同附件見附頁資料。
發包人: 設計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傳真:開戶銀行:日期: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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