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樣本(2)
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范文3
發包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筑法》相關 法律法規等規定,為明確雙方在工程承包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確保工程任務的全面完成,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
1.2 工程地點:
1.3 工程范圍:
第二條 工作內容
2.1 零星工程:甲方項目場內開掘道口,協助現場施工、臨時設施搭建等
2.2 工程范圍內的土石方開挖、外運,巖石層的靜力爆破。
2.3 積極配合甲方現場的各期施工工作,包括乙方文明施工、迎接檢查等。
2.4 施工過程要減少對周圍環境道路的影響,從車上掉下來的土方造成的路面污染由乙方處理,由于工地泥濘原因造成的路面污染由甲方處理。
第三條 合同工期及保證金
3.1 經雙方協商確定,工程期為日,暫定自 年月日起至 年_月_日,具體開工時間由甲方下達開工令明確。乙方進場正式開挖前,甲方需自行完善施工現場的一切房屋和電力設施的拆遷以及青苗土地的賠償,將所有施工場地一次性交付乙方,否則乙方不作工期承諾。
3.2 若施工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情形,或者甲方要求乙方暫定工作,工期相應順延。
3.3保證金 : 甲乙雙方簽訂合同時乙方向甲方繳納訂金20萬元,乙方進場正式開挖3日內向甲方繳納80萬元。該保證金甲方每月按乙方完成總工程量的比例向乙方退還。
3.4中途停工:如施工過程中非乙方原因停工(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單次3日以上或累計10日以上,則甲方按如下單價賠償乙方現場損失:機械租金2000元每臺每天,管理人員工資300元每人每天,工人及駕駛員200元每人每天,車輛租金350元每輛每天,其他費用2000元每天。
第四條 工程質量
4.1 乙方根據甲方現場指定的施工區域、坐標、標高、非挖土區域范圍、層段、施工出入口位置、場內(外)卸土地點、工期時間等要求,首先制定具有針對性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交由建設單位進行審批,合同簽訂后三日內,必須組織人員進場,作好前期準備工作。
4.2 施工層面的標高,開挖、預留土體平整度,階梯度等要滿足《施工驗收規范》、施工安全及政府相關文件、護坡方案等相關的施工要求。
第五條 工程價格及支付方式
5.1土石方工程量的確認:現場正式開挖前,甲方、乙方、雙方共同對現場地形標高進行測量、簽證,保存基礎數據;工程開挖結束,經甲方、乙方、雙方驗收合格后,雙方代表共同對現場地形標高進行測量、簽證,計算出總挖運土方量,進行簽證確認,最終確認的數據為最終結算的依據。
5.2工程單價按現場開挖的實際方量47元每立方米(該單價包含爆破、裝車、7公里以內的運輸、100元每車的棄渣,稅金由甲方自行負責)如果運輸距離超過7公里或棄渣超過100元每車,則甲方按乙方實際多出的費用補貼給乙方。
5.3 工程款支付方式,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提供當月實際工程量,甲方于次月5日前按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量支付該量合同單價的85%的進度款給乙方,工程完工甲方驗收合格即支付乙方剩余的15%的工程款。甲方若不能按時支付乙方進度款及結算款等一切應該支付的款項,則甲方需按未付金額的日千分之三的資金占用費賠償乙方經濟損失。
第六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1.甲方責任
6.1.1 甲方負責提供施工圖紙、地質勘察資料及地下隱蔽設施(包括水、電、煤氣管道等地下管網設施等)資料;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圖紙、資料不及時或與實不符,造成的相應損失由甲方自行負責。
6.1.2 甲方代表、監理公司和甲方委托的施工技術人員負責進行技術交底、質量監督、檢查糾正,辦理有關施工簽證、初始地形標高測量、竣工地形標高測量、工程量計算審核、質量驗收手續,解決現場具體問題。
6.1.3 工程竣工后,經乙方請求驗收,甲方應在驗收。
6.1.4 按合同規定及時支付工程款
6.1.5施工爆破手續,乙方配合甲方由甲方完善爆破手續,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6.2 乙方責任
6.2.1 乙方必須服從甲方工地代表的統一指揮,嚴格按照監理及總包單位的現場管理進行施工,全力配合總包單位的工作。
6.2.2乙方應制定安全措施,加強對現場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杜絕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如發生事故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并承擔由此給甲方及其他施工單位造成的一切損失。
6.2.3乙方應合理組織施工和機械車輛調配,在施工前應向甲方提交施工計劃和施工方案,獲得甲方許可后方可施行。
6.2.4乙方應保證整個工期施工的及時性,經常與甲方現場聯系溝通。
6.2.5 負責地方關系及與交通、城管執法、環衛等所有執法部門的關系協調及手續辦理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
6.2.6 承包人必須具備相應實力,自行完成本合同工程,不得轉包。
6.2.7 承包人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施工,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
7.1 本合同未盡事宜及相關有爭議事宜,參考國家建設工程合同中的“通用條款”執行,雙方也可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雙方也可不經協商直接向當地仲裁委員申請仲裁。
7.2 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①甲方明確要求乙方停止施工或者乙方明確提出解除合同;②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③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停止施工后,雙方應妥善處理現場,防止損失發生,并有利于項目的下一步施工。
第八條 其他
8.1 本合同一式二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合同自雙方蓋章后生效。合同失效時間的確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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