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店勞動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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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店勞動合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乙方應當提供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的手續資料。
第十四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五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七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續訂和經濟補償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