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衛工人勞動合同范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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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 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