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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高校學生管理規定

        時間: 思琳946 分享

          說起學校,想必第一個想到的總是那些條條框框的規定吧?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2016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希望對你有用!

          2016高校學生管理規定

          一、學院實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周六中

          二、學生在校期間,凡違反以下紀律之一

          1、不準沉溺網吧

          2、不準跳學校圍墻外出

          3、不準喝酒、賭博

          4、不準偷竊、詐騙或損壞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物

          5、不準帶頭起哄或打架斗毆

          6、不準私藏、攜帶管制刀具

          三、學生在校期間,凡違反以下紀律之一

          1、不準穿奇裝異服

          2、男生不準留長發(只準留學生頭)

          3、不準染彩色頭發(染黑發除外)

          4、不準談戀愛

          5、不準吸煙

          6、不準佩戴首飾

          四、凡畢業時處分未撤消者,不準畢業,同時,學校不安排就業

          五、新學期開學時,學校將對學生的服裝

          學院學生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學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確保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學生人身安全,積極響應國家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我校將長期開展創建“和諧校園”、爭創“文明青年”及“五心”教育活動,培養學生尊紀守法的觀念、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審美情趣。根據當前社會形勢和學生現狀,為全面提高育人質量,特將學院的有關學生管理規定通知您:

          一、學院實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周六中午放學后學生可以請假回家,但須經輔導員簽字同意后,持請假卡方可離開學校。學生到家后,請家長在請假卡上簽字,確認學生真正回到家中,周日學生返校后請假卡由輔導員收回并進行檢查。請家長配合學校工作,以確保學生的安全。

          二、學生在校期間,凡違反以下紀律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學校并與學生及其家長簽訂協議;累計兩次者,責令退學。

          1、不準沉溺網吧

          2、不準跳學校圍墻外出

          3、不準喝酒、賭博

          4、不準偷竊、詐騙或損壞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物

          5、不準帶頭起哄或打架斗毆

          6、不準私藏、攜帶管制刀具

          三、學生在校期間,凡違反以下紀律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累計兩次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學校并與學生及其家長簽訂協議;累計三次者,責令退學。

          1、不準穿奇裝異服(如男生不準穿文化彬、紅色衣服、印花衣服、大喇叭褲,女生不準穿超短裙、不準穿鞋跟過高或鞋底過厚的鞋)

          2、男生不準留長發(只準留學生頭)

          3、不準染彩色頭發(染黑發除外)

          4、不準談戀愛

          5、不準吸煙

          6、不準佩戴首飾

          四、凡畢業時處分未撤消者,不準畢業,同時,學校不安排就業。

          五、新學期開學時,學校將對學生的服裝、發型等進行全面檢查,凡著奇裝異服、留長發、染彩發、佩戴首飾的學生不準進入校門。

          家長同志,為確保您的孩子能夠健康成長,把您對孩子成人、成才的期望化為現實,希望您密切配合學校的工作,充分利用假期時間,結合學生的表現,針對孩子的實際,進行耐心的說服教育,讓我們共同把孩子培養成為有道德、懂禮儀、守紀律、愛學習、愛勞動,既有健康的心理和強壯的體魄,又能熟練掌握技術技能的合格人才。

          2016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修訂情況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保障學生身心健康,規范學生日常行為,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高等學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要堅持育人為本,立德樹人,增強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三、將第四條修改為:“高等學校學生應當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按照“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而努力奮斗,積極培育和踐行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銳意創新,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四、將第五條修改為:“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權利”,將第(二)項修改為:“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將第(三)項修改為:“申請獎學金、助學貸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和建議”。將第(六)項改為第(七)項,修改為“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

          五、將第六條第(二)項修改為:“遵守學校章程和管理制度”;第(三)項修改為:“恪守學術道德,堅守學術誠信,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第(四)項修改為:“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及相應義務”;第(六)項修改為:“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將第八條修改為:“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學生考試報名、志愿填報信息是否真實、準確;

          (二)學生身體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名體檢標準;

          (三)學生的考試過程、考試成績、專業能力、錄取資格等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四)學校認為需要復查的其他事項。

          復查的具體程序由學校規定。

          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復查結論證明在學生考試報名、志愿填報、健康狀況、考試過程、錄取環節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應當取消其入學資格,已取得學籍后發現的,應同時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將相關材料轉送生源省省級招生部門依法查處。”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對學生做取消入學資格及學籍處理,應由學校招生管理部門提出意見,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學校應出具書面決定并送達本人,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生源地省級招生辦公室備案。”

          八、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的條件、期限由學校規定。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可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九、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學生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十、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學生學期、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跳級、留級、降級、重修、退學等要求,由學校規定。”

          十一、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跨校修讀課程,可以參加開放式網絡課程的學習。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本校審核認定。”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創新實驗等活動以及自主創業、發表論文、獲得專利等可折算為學分,計入學習成績,具體辦法由學校制定。

          學校應當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可以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十三、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所獲得學分,在學生因休學、退學、取消學籍、開除學籍等情況中斷學業時,其在校學習已獲得的學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予以保留,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十四、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學生應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十五、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創新實踐、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經個人申請學校批準可以轉入相關專業學習。”

          十六、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其中患病學生需提供經轉出學校、擬轉入學校認可醫院的檢查證明。特殊困難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況,確需學生本人就近照顧的;研究生因導師工作調動或健康原因不能繼續指導,學校無相關專業指導教師的,以及符合學校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將第(二)項修改為:“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錄取學校”;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考生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將第(三)項改為第(五)項,修改為:“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學士學位、專升本、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等)”;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跨學科門類的”。

          十八、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轉學由學生提出申請,說明理由,轉出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院、校兩級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由校長簽署接收函。其中,研究生轉學還應經擬轉入專業導師組討論同意。

          轉學學生的相關手續和證明材料,除學校留存外,同時報擬轉入和轉出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高校要建立健全學生轉專業轉學的具體規定和辦法,完善工作機制,及時對轉專業轉學的有關情況進行公示和公開。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對相關工作加強監督,嚴格按照規定確認。”

          二十、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學生可以休學,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由學校規定。”

          二十一、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學,應當提交申請并經學校同意。休學期間保留其學籍。

          學校可以實施彈性學制和靈活的學習制度,放寬學生學習年限,支持學生休學創業,并簡化審批程序,可采取先休后批或備案制。休學次數和期限由學校規定。”

          二十二、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應當保留其入學資格或學籍至退役后二年。”

          二十三、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休學學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其醫療費按學校規定處理。”

          二十四、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學生休學期滿前應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十五、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條,將第(一)項修改為:“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將第(二)項修改為:“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二十六、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十七、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二十八、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是否可以補考、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以及是否頒發畢業證書,由學校規定。對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實際發證日期填寫。”

          二十九、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學校應當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學校應當建立學籍學歷注冊制度,健全學籍學歷信息查詢系統。”

          三十、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為無效證書。對無效證書,學校可以追回的,應當予以追回,難于追回的應宣布作廢,同時依照有關規定注銷已注冊學歷證書。”

          三十一、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德的活動。”

          三十二、將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合并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三十三、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學生使用計算機、移動通訊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三十四、將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一條,修改為:“學校、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鍛煉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三十五、將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合并改為第五十三條,修改為:“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酌情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處分方式。”

          三十六、將第五十四條第(四)項修改為:“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嚴重作弊行為的”;將第(五)項修改為:“篡改、偽造實驗數據或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由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寫論文或參與買賣學術論文等嚴重學術不端行為的”;將第(六)項分為兩項,作為第(六)、(七)項:“(六)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和學校其他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五條:“學校應當開展學生誠信教育、建立學生誠信記錄。記錄學生學業誠信、學術誠信等誠信記錄,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失信學生可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等處分。誠信記錄時效由學校規定。”

          三十八、將第五十五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設置一定期限,到期予以解除。”

          三十九、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告知學生作出處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十、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八條,修改為:“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管理部門提出意見,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四十一、將第五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九條,修改為:“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達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作出后10個工作日內由學校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四十二、將第五十九條改為第六十條,修改為:“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姓名、性別、年齡、所在院系、年級等基本信息;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學校規章制度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六)學校名稱和處分日期。

          處分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被處分學生或其代理人。直接送達不到的,可采取郵寄、留置或公告等方式。”

          四十三、將第六十條改為第六十一條,修改為:“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法律顧問、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其中學生代表不超過三分之一。”

          四十四、將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二條,修改為:“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四十五、將第六十二條改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送達申訴人。情況特別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復查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個工作日;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四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四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復查,對于處分事實不清、定性存在爭議的案件,以及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案件,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

          四十七、將第六十四條改為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從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四十八、將第三十條改為第六十七條,修改為:“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本規定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辦理。”

          四十九、將第六十八條改為第七十一條,將第二款修改為:“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指導、檢查和督促本地區高等學校實施學生管理。”

          五十、將第六十九條改為第七十二條,修改為:“本規定自年 月 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21號)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2016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經驗分析

          一、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的歷史沿革

          列寧曾經指出:“在分析任何一個社會問題時,馬克思主義理論的絕對要求就是要把問題提到一定的歷史范圍之內。”[1]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各項事業剛剛起步,舊的教育制度已難以滿足社會主義中國高等教育的發展要求,高校的學生管理制度在此基礎上,不斷發展完善,從最初的初步創立、形成到不斷改革、深入,在不同歷史時期融入時代所賦予的內涵。用歷史的觀點來分析和把握我國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制度的歷史沿革,有利于從中總結經驗,推進創新。

          (一)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的初創期(1949~1956年)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到1956年,黨和國家領導全國各族人民有步驟地實現了從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迅速恢復了國民經濟,各項事業得以有計劃順利進行。為了滿足國家建設發展的人才需要,建設社會主義大學,改造和重構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的任務緊迫而又十分必要。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我國高校的學生管理制度初步建立。

          1.以學籍管理為中心,在原有學生管理制度基礎上進行了揚棄和重整。學籍管理是指對取得學生資格的學生,從入學注冊,成績考核與記載,升、留(降)級,轉系(專業)與轉學,休學、停學、復學、退學,畢業與畢業資格審查等方面,按照黨的教育方針、教育自身規律以及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制定出相應的規章制度,實施管理。學籍管理是高校學生管理的初始環節,同時也是確保其他學生管理工作能夠有效實施的核心環節。新中國成立之前,我國高校在學籍管理方面未形成全面、規范的制度體系,僅在入學、考試、學規和獎懲等方面有所涉及,且在特征上具有封建主義向資本主義轉變的濃重色彩。

          從1951年起,教育部開始以“指示”、“復函”的方式對原有高校學生管理制度中的一系列問題進行揚棄,并通過頒布規范文件來予以重新建構。在入學條件上,195年頒布的《高等學校暫行規程》做出所有學生都要參加高考統一入學的規定,同時對于具有相當工作歷史的革命干部、工農青年、少數民族學生和華僑學生等,采取免試保送入學的辦法,在其入學及學習上給予特別照顧。在處理轉專業與轉學問題上,先后頒布《教育部關于高等學校1951年暑期招考轉學生辦法》(1951年)、《教育部關于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問題的指示》(1952年)、《高等教育部關于處理學生復學、轉學問題給東北師大的復函》(1956年)等文件,最終確定了對于轉學問題的原則立場,即:“今后對一般要求轉學的學生,必須說服教育,使其在目前的學習崗位上安心學習,不得轉學。”與此同時,文件還規定了“個別有正當理由的(如本校無適當專業者)”21學生轉學的程序。

          2.輔配學籍管理工作,在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等學生管理的其他方面開始了初步探索。在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方面,195年《高等學校暫行規程》第六章規定了“社團”內容,鼓勵建立社團以發揮其促進科學文化發展的功能;在獎勵與處分方面,1953年《高等教育部關于華東區高等學校處理學生學籍問題的若干規定》明確了以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為內容的懲罰措施以及給予“優等生”稱號的獎勵制度;在就業與創業方面,1951年《政務院關于改革學制的規定》明確了高等學校畢業生之工作由政府分配,形成了畢業生工作由國家統一分配安排的就業制度。以這些規定為基礎,我國開始了高校學生管理制度體系的構建。

          (二)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的形成期(1957~1966年)

          1957~1966年,我國開始全面建設社會主義。通過十年的實踐探索,我國的高等教育事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一大批又紅又專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得到了培養和錘煉,為國家的建設發展提供了人才保證。高校學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也隨之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高校學生管理制度也在這一階段得以不斷完備和形成。

          1.逐步細化和滲入學生管理的各個方面,制定出臺具有針對性和規范性的管理文件。教育部于196年頒布的《關于處理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等問題的規定》和1962年頒布的《直屬高等學校學生成績考核暫行規程(草案)》,將學籍管理中的轉專業、轉學、休學、復學、考核與成績記載等內容,以專門的文件的形式予以了細化的規定。1961年頒布《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暫行工作條例(草案)》,開始從總體上探索實現學生管理工作的系統化建構。

          2.在原有學籍管理制度內容的基礎上,完善和增添了一些新的內容,共同形成了整體性的高校學生學籍管理制度。這一時期更新調整的內容如下:在轉專業與轉學問題上,調整了原則立場,《關于處理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等問題的規定》中指出“高等學校需經常教育學生熱愛專業、熱愛學校,如無特殊困難,一般不要轉專業、轉學;但在處理個別問題時,適當地照顧學生的合理要求,以解決他們學習、生活方面的具體困難和問題”。

          在退學問題上,逐步放手退學學生的后續安置問題,規定“如果是調干學生,應按照國務院和當地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安置問題,其他一般學生的以后一切問題,學校概不負責。74。至此,高校學生管理的各個層面都已有所涉及并呈現規范性特征,高校學生管理制度得以初步形成。

          (三)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的曲折期(1966~1976年)

          ““””十年間我國的高等教育陷于停頓,無論是教育理念還是教育實踐,無論是政工干部還是專業教師都受到了嚴重的損害。從1966年起,全國高等學校停止按計劃招生達六年之久,高校人員星散,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被破壞,原來實行的學生管理規定都失去了作用。在這十年里,高校學生管理制度沒有發展,直到““””結束,1977年國家恢復高考制度,高校本科學生管理制度才得以恢復和重建。

          (四)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的改革期(1977~1989年)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中國開始走向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征程。我國的高等教育也在不斷的撥亂反正中,逐步回到了正確的軌道。改革““””前的高校學生管理制度,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以適應高等教育發展的新趨勢,是這一時段我國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發展的主題。

          1.對于高校的學籍管理制度進行了總體性的梳理和整合。1983年,教育部在對1978年頒布的《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的暫行規定》進行總結完善的基礎上,頒布了《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該辦法確立了我國高等學校學籍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則、基本方法,是對多年來我國高校學生學籍管理實踐的總結,是我國高校學生管理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在一定意義上講,這標志著我國精英型高等教育學生學籍管理范式的形成。

          2.改革和完善相關制度體系,適應高等學校現代化的發展趨向。1989年國家教育委員會頒發《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試行)》,規定了15條高等學校學生的行為準則,加強了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同時在資助與幫扶方面,1983年教育部、財政部聯合頒發《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人民助學金暫行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人民獎學金試行辦法》,這是我國高校在資助幫扶工作上首次全面系統的政策規定。在就業與創業方面,1989年國家教育委員會公布《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將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制度由原有的國家統一分配轉變為社會選擇的就業制度,至此,我國實施了四十余年的畢業生國家統一分配政策退出歷史舞臺。

          (五)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的完善期(199年至今)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建設的不斷推進,中國社會的法制化和現代化步伐加快,我國的高等教育改革也隨之深化和發展,高校學生管理進入了法制化和全面建設的新階段。

          1.完善了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的體系內容。199年之后,我國高校的學生管理開始逐步走向體系化建設階段,各方面的規范文件大幅增長。國家教育委員會在這一時期連續頒發了《學校體育工作條例》、《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處罰暫行規定》、《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等,這些條例和規定的頒行,進一步規范、豐富了學生管理的內容,使得高校學生管理制度呈現出一個完整的系統架構。

          2.逐步實現法治化和科學化。199年1月,國家教育委員會出臺《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這是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規章,是近年來司法審查高校學生與學校糾紛的重要依據,是我國高校學生管理制度法制化進程的開端。與此同時,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相繼出臺,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的法治化進程得以進一步深化。25年,教育部頒布實施《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了發達國家教育體制改革的經驗和我國社會發展對教育的要求,是學生管理制度適應時代發展、走向法治化和科學化的重要成果。

          二、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發展演變的主要特征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的發展演變有著鮮明的特征:在價值視角上,從關注國家和社會發展轉向為關注人本身;在體系特征上,愈加彰顯系統化和法治化;在管理方式上,高校自主權逐步擴大,管理體制實現了多元共管的模式建構。

          (一)在價值取向上由“社會本位”向“以人為本”轉換

          教育價值觀是人在教育活動中對所追求的價值理念和目標的反映,是人從特定的背景、立場和發展需要出發對教育活動的價值和功能的看法和認識[3]。社會本位的教育價值觀,把社會需要作為教育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認為教育價值的大小取決于促進社會的生產發展的速度和文明進步的程度。以人為本的教育價值觀把個人的自由意志和自由活動作為教育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認為“一切教育活動都是為了促進受教育者發展個性、理性,以便培養他們成為自由、完善、和諧發展的個人”[4]。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把高等教育作為國家政治和經濟發展的工具。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人的主動性、獨立性和創造性被提出來,高等教育中人的本體價值開始受到重視。這種轉換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學生權利的尊重和維護。計劃經濟下的高校學生管理制度,更多地強調接受學校的管理是學生應盡的義務,而新時期的學生管理則專章規定學生的權利內容,如25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取消了“在校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生,做退學處理”[2]147的規定,對學生能否結婚不再做特殊規定。二是學生管理更加柔性化。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高校學生管理制度注重的是剛性、強制和約束,而新時期則將管理者和學生處在平等的位置上相互尊重,如在25年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規定“學校調整學生專業須經學生同意”[2]655,取消了“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高校”[2]172的規定。

          (二)在體系建構上向系統化、法治化轉變

          新中國成立初期,為促進高等學校秩序的穩定、教育教學秩序的恢復,在學生管理上多以教育部頒發的“指示”、“批復”、“復函”等為主,對于同類問題尚未形成宏觀性、原則性的政策引導,同時政治色彩濃重,行政化、計劃性特征明顯。改革開放以后,高校學生管理制度開始逐步走向規范化,學生管理的法治化步伐加快。

          1.制度體系的系統化。新中國成立之初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無集中體系,多以“指示”、“批復”為主,在內容上較為單一。體現為如195年頒布的《教育部關于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問題的幾點指示》、1956年《高等教育部關于處理學生復學、轉學問題給東北師大的復函》等。改革開放之后,高校學生管理制度在內容上系統化,以25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為藍本,將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分為學生權利義務、學籍管理、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獎勵與處分等組成部分,同時《高校學生行為守則》、《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等一系列政策規定相繼出臺,促進了學生管理在制度層面上的全面性和系統性。

          2.制度體系的法治化。199年教育部出臺《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這是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規章,是我國高校學生管理初步法治化的主要標志之一。1999年12月印發《教育部關于加強教育法制建設的意見》,提出要依法治校,依法保障學生權益,在處理學生問題上做到有理有據,保障學生的知情權、申辯權等法定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的頒布出臺,使得高校學生管理的法治化朝縱深方向發展。

          (三)在管理方式上高校自主權擴大,轉變為“三位一體”的管理模式

          高校自主辦學的程度,是生產力發展水平、國家政策導向的集中體現。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發展起來,市場對于人才結構的發展需要開始多元豐富,高校學生管理的自主權逐步擴大[5],由以往的單一的以教育部門為主的管理方式開始轉變為“教育部門、法律部門和學生共同管理”模式。

          1.高校自主權在學生管理領域逐步擴大。在25年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充分體現了在學生管理問題上對于高校自主權的肯定和放權。新《規定》中有5處直接明確表述為“由學校規定”,有13處要求明確表述為“按學校規定”執行。放權的主要方面如下:授權高校自主確定學生學習年限;授權高校自主確定具體學習標準和成績評定方式;授權高校自主決定學生專業調整,國家不再對此做出具體規定;授權高校自主管理學生學籍,國家對于學生休學、退學的具體條件、程序等不再做出規定。

          2.管理方式由一元向多元的轉變。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的出臺,法律部門開始逐步滲入以往單純由上級教育部門或學校主導的管理方式,育人為先的管理原則也將學生作為高校學生管理主體之一融入其管理模式,最終形成了行政法律部門和學生共同管理的模式。

          三、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發展演變的基本經驗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高等教育在教育理念、方法模式和管理制度上經歷了重大的發展演變,并在自身發展的決定因素、主要動力和基本依據等方面積累了諸多經驗。

          (一)生產方式的變革是高校學生管理制度演變的決定因素

          “人們在自己生活的社會生產中發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們的意志為轉移的關系,這些生產關系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經濟生活的過程”人們在不同的生產力發展的水平階段,會形成相應的生產方式,其中包含的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交換形式和分配形式等,決定著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的產生、性質和發展變化。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完成了生產資料公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的生產方式取代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生產方式,于是高等教育需要發展和重塑,高校的學生管理制度開始調整和重構,以滿足社會主義國家對高校的學生需求。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開始走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道路,市場經濟強調公平、正義和法治,強調市場主體在生產關系中的平等地位,于是高校學生管理逐步從“社會本位”轉向“以人為本”,在管理方式上更加柔性化,注重學生權益的維護,給高校更多的自主管理權,體系建構逐步走向系統化和法治化。

          (二)黨和國家對高校育人方針政策調整是高校學生管理制度演變的主要動力

          一個國家的高等教育如何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制定什么樣的高等教育政策,高等教育政策在高等教育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導向和調控作用。新中國成立后,我國的高等教育方針不斷調整和變革,每一次的調整都帶動著高校學生管理的不斷改革演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1956年基本完成社會主義改造,黨和國家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教育應該是新民主主義的,即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教育。在這種教育方針的指導下,高校學生管理制度以“批示”、“批復”的方式全面剔除舊的教育制度,逐步確立起全新的制度體系。

          進入到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時期,在“教育必須為無產階級政治服務,必須同生產勞動相結合”[8]的總方針指導下,高校開始加強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的高潮。21年《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1—22年)》頒布出臺,其中提出“堅持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9],依法治校和以人為本的理念開始融入高校的學生管理制度,加快了其法治化、規范化的進程。

          (三)學生群體特征的動態性是高校學生管理制度調整和完善的基本依據

          高校學生管理,無論是計劃和任務的確定,還是內容和形式的選擇,都源于對管理對象即學生的認識和把握,源于對學生發展過程中各種矛盾的深刻洞察。大學生作為年輕的一代,是各個時期國家強有力的新生建設力量,不同時代的大學生在時代背景、外部環境的影響下都有著不同的群體特征,這些基本特征是高校學生管理制度調整和完善的基本依據。

          新中國成立之初的大學生們強調奉獻意識,集體主義觀念濃厚,對社會生產和國家建設充滿了豪情壯志,這使得此時的高校學生管理制度忽視學生的個人發展和成長,強調為國家建設服務,于是形成了統一分配的就業制度、強制性的在校學生婚姻制度等。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當代的大學生開始呈現出全新的時代特點,其思想積極、健康、向上,同時獨立性、選擇性、多樣性和差異性日益增強,一些大學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理想信念模糊和社會職責感、團結協作觀念缺乏等問題,為適應這種學生群體在時代特征的改變,我國于25年發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高校學生管理制度,強調加強學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強化做好大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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