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費管理規定
工程監理費管理規定
工程監理費是指依據國家有關機關規定和規程規范要求,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委托工程監理機構對建設項目全過程實施監理所支付的費用。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工程監理費管理規定,希望對你有用!
工程監理費管理規定
一、 新建商住開發項目監理費用一律按15元∕㎡, ﹙建筑面積,以下同﹚收取
二、 對201X年1月至發文日的項目,低于15元∕㎡,一律調至12
元∕㎡,已簽訂合同的,由項目業務負責人與建設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按《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程序解除合同。
三、 對201X年1月1日以前簽訂的合同,分期施工且占用新總監和要求IFA考勤的項目,費用調整為10元∕㎡,協商不成的,按第(二)條處理。
四、 對201X年1月1日前簽訂的工業項目合同,已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按原合同執行,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一律按10元∕㎡收取, 協商不成的,按第(二)條處理。
五、 對政府投資項目,房建項目不低于20元∕㎡(或2%),市政項目不低于3%,公開招標除外。
訴訟費收取規定
案件受理費就是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訴訟后,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案件受理費可分為:
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如離婚、侵犯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因人身關系或非財產關系提起的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2、財產案件受理費。如債務、經濟合同糾紛等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其他訴訟費用。人民法院除了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外,還應收取在審理案件及處理其他事項時實際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
1、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
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3、采用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4、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收取發票管理規定
(一)、普通發票
取得的普通發票應一次套寫完成,不能有涂改、后填現象,發票印章正確,項目填寫規范,大小寫金額相等,客戶名稱、日期、物品名稱、數量、單價齊全,字跡工整,禁止使用繁體字,錯別字。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
A、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范圍
1、原材料、燃料動力、外購半成品、工具、器具;
2、采購勞保用品、辦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
3、加工、機器設備維修費用。
B、取得增值稅發票時應注意的問題
1、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計算的金額應當與普通發票金額相等,不得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提高單價或發票總金額。
2、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一次套寫完成,不能有涂改、后填現象,發票印章齊全。(必須是銷售單位的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或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章)。項目填寫規范,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應中文名稱,不能以字母或數字代替,項目較多時,應附“銷貨清單”。(并蓋單位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不能再給丁的空行外擅自增加行數,字跡要工整,禁止使用繁體字,簡化字,錯別字。
3、采購貨物或對外付款時,收款人與出票人名稱必須一致,單位名稱發生變更時需向我公司提供名稱變更說明及當地稅務機關出具的
證明。
4、在采購貨物時,如為一般納稅人,除取得合法增值稅專用發票外,還要求對方出具一般納稅人資格證(復印件)留底備查。
5、加工、修理發票,在取得加工、修理發票時,應注意開票人所在地區是否同開具的發票為同一地區。如果開票人屬流動經營,應在勞務發生當地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在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貨物時需取得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以辨別從該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率4%、6%,如果是小規模商業企業(如經營部、商店等只有零售與批發業務),適用稅率4%,除此之外適用稅率6%。
7、采購人員報銷時,必須持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與“抵扣聯”及本單位倉庫出具的入庫票方可報銷。沒有取得“抵扣聯”的,采購人員應向銷貨單位索取或要求該單位重新開具,并將原發票退回該單位。
(三)、運輸發票
1、取得運輸發票必須是國營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單位開具的發票,及從事貨物運輸的非國有運輸單位開具的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運輸發票;
2、運輸發票應一次套寫完成,不能有涂改、后填現象,發票印章齊全,項目填寫規范,投票面內容完整,填寫公里、噸數等不能有缺項現象。
3、托運單位與付款單位要一致;
4、承運單位與開票單位必須一致;
5、不同工程項目、地點運輸班次要分別開具發票,不能月終開具一張統一發票。特殊情況,如發生的零擔運費,除開具一張統一發票外需提供“貨物運輸起止地、價格、公里明細表”,并蓋單位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
(四)、票據和印章:
1、票據上必須套印“稅務局監制”章或“財政局監制”章(從國有金融、保險、鐵路、民航、郵政、電信部門取得的票據除外),沒有套印“稅務局監制”章或“財政局監制”章的票據一律不予報銷。
2、票據上必須加蓋發行票據單位的印章。
加蓋以下三種印章是可以報銷的——“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收款(費)專用章”。其中,“收款(費)專用章”僅限于行政事業單位開具的票據。加蓋以下三種印章是不能報銷的:“公章”、“合同專用章”、“業務專用章”。
3、取得票據后丟失的處理:
取得正式票據后丟失,可請開具票據的單位復印票據的存根聯,并在復印的票據上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不能取得票據的付款,一律不予報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