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修正
貴陽市人民政府決定對《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作出了一些修改,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貴陽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修正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修正)
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
發布日期:2014-01-08訪問次數:184字號:[ 大 中 小 ]
《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2008年修改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
《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28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提高規劃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規劃管理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第四條修改為:清鎮市、開陽縣、修文縣、息烽縣按照本規定執行。刪除第六條第二款的內容。
三、第七條修改為: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應根據批準的詳細規劃確定。編制詳細規劃時,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應按《建筑密度及容積率控制指標表》執行(附表一)。
四、增加“住宅間距必須進行日照分析,各類建筑與住宅間距除應滿足日照間距要求外,還應滿足本章其他相關規定。”作為第十四條第二款。
五、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項修改為:山墻與山墻的間距不得小于 7 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墻面對縱墻面,進深宜控制在 12 米以下,最小間距不得小于 10 米;山墻面不得開窗(透氣高窗除外)、不得挑陽臺,臨山墻開間不得雙側設置陽臺;進深大于 12 米的山墻或山墻開窗的,應按照開窗面日照間距退讓,陽臺設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寬的三分之二。
六、第十六條修改為: 中高層以下住宅,山墻面允許設置透氣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 0.6 米×0.6 米,且高窗下沿距該層樓地面應大于或等于 1.8 米。
七、第十八條修改為: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間與中高層以下住宅的間距,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第十九條修改為:高層建筑與高層以下住宅的間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南北向布置,高層建筑與北側住宅的間距最小不得小于30 米;
(二)南北向布置,面寬小于或等于 40 米的高層建筑與南側住宅的間距最小不得小于 20 米;面寬大于 40 米的高層建筑與南側住宅的間距最小不得小于 24 米;
(三)建筑朝向為東西向的,高層建筑與東西兩側住宅的間距最小不得小于 24 米;
(四)高層建筑的山墻面小于或等于 15 米時與中高層以下住宅間距最小不得小于 13 米;大于 15 米或開窗(透氣高窗除外)時按本條第(一)、(二)、(三)項執行;高層建筑山墻面不得開窗(透氣高窗除外)、挑陽臺。
九、第二十條修改為:非住宅高層建筑之間的開窗面間距,南北向平行布置,間距不得小于 24 米;東西向平行布置,間距不得小于20 米。
十、增加“城市主干道兩側建設項目,臨道路一側不得設置開放式陽臺和修建實體圍墻。”作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十一、第五十條第(一)項修改為:公共建筑、公共服務設施及住宅按附表六《停車泊位指標表》規定執行。
十二、增加“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中的中高層以下、高層以下的表述均含本位數。” 作為《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第六十條。
十三、第六十條修改為: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施行之日起至2008年2月1日前已審批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的建設項目,按已審批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實施,2004年4月1日以前已審批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還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的項目以及本規定重新公布之日起新報建的建設項目,均按本規定執行。第六十一條依序修改為第六十二條。
十四、刪除《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表一的內容,《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依序修改為《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
十五、附表七修改為:
十六、增加“ 13 、架空層:指在建筑物底層或高層塔樓首層設置的無任何結構圍護的建筑層,架空層層高應大于 4.2米小于 4.8 米,架空層只能設置能自由、便捷直接進入的綠地、休閑空間,為業主終日免費開放,不得設置經營性質項目”作為《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錄一第 13條名詞解釋。
十七、增加第“14 、結構(設備)轉換層:指建筑物某樓層的上部與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該樓層上部與下部采用不同結構(設備)類型,并通過該樓層進行的結構(設備)轉換。單獨設置結構(設備)轉換層時,層高應小于 2.2米。” 作為《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錄一第 14 條名詞解釋。
十八、《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錄二第 2 條 計算規則“建筑面積計算”修改為:
(1) 建筑面積計算應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05)國家標準執行;
(2)入戶花園、封閉式陽臺均按國標 GB/T50353-2005 中陽臺/2 面積計算規則執行;
(3)層高小于 2.2 米的結構(設備)轉換層,建筑物底層或塔樓首層設高度大于 4.2 米小于 4.8 米無結構圍護用作通道、布置綠化小品、居民休閑設施等用途的架空層,可以不計算建筑面積;
(4)地下室、高出地面小于 1.5 米的半地下室且一面臨空層高小于 2.2 米的半地下室、屋面水箱、電梯控制室、出屋面的樓梯間、無柱雨篷、柱廊、層高小于 2.2 米的吊腳架空層、高度小于 2.2 米的夾層及結構(設備)層,其規劃建筑面積可以不計。
十九、增加“層高小于 2.2 米的結構(設備)轉換層及無結構圍護的吊腳架空層,建筑物底層或塔樓首層高度大于4.2米小于 4.8 米無結構圍護用作通道、布置綠化小品、居民休閑設施等用途的架空層,不計算容積率”作為《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錄二第3條計算規則“建筑容積率及建筑密度計算”的第(4)項。增加“建設項目利用和開發地下空間的,其地下層建筑面積不計算容積率。” 作為《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錄二第3條計算規則“建筑容積率及建筑密度計算”的第(5)項。
二十、《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錄二第 7 條 計算規則“建筑層數計算”修改為:建筑物一面臨空且高度大于等于 2.2 米,即從臨空面開始計算第一層至建筑物頂層。層高小于 2.2 米的結構(設備)轉換層、吊腳架空層、高度大于 4.2 米小于 4.8 米無結構圍護的架空層及層高等于或大于 2.2 米的頂層躍層上層不計算建筑層數,但應計入總高度,并單列說明。
本決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28號發布,根據2007年11月26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提高規劃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規劃管理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城市設計、景觀規劃及建筑總平面圖設計,必須符合本規定。
各項規劃應采用貴陽市獨立坐標系統和1956年黃海高程系統。
第三條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與實施,均按本規定執行。城鎮個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農村個人建房)另行規定。
本規定未明確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執行。
第四條清鎮市、開陽縣、修文縣、息烽縣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和適建范圍
第五條城市建設用地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進行分類。
第六條建設用地的適建范圍按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和規定
第七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應根據批準的詳細規劃確定。編制詳細規劃時,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應按《建筑密度及容積率控制指標表》執行(附表一)。
第八條附表一中未明確控制指標的行政、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機構、工業廠房、倉庫、軍事設施以及為居住小區、小區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積率指標,按有關法規、規范執行。
第九條建設用地在2萬平方米(含2萬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確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執行。
建設用地在2萬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按附表一執行。
第十條多層民用建筑建設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層住宅建設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層公共建筑建設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單獨建設。
第十一條中心城區臨商業干道的建設項目,能為社會提供使用的地面廣場、下沉式廣場、公共停車場、屋頂平臺、通道、綠地等公共開放空間的,在滿足規劃要求及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以適當提高容積率,增加的建筑面積按附表二《提供開放空間增加建筑面積控制表》控制。批準增加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原建筑面積的25%,已作為開放空間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第十二條建設用地內有不同性質建筑的,應分類劃定建筑用地范圍,分別計算建筑密度及容積率。屬商辦或商住綜合樓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標執行,建筑容積率按不同性質的建筑面積換算合成。商業面積或者辦公面積達不到該建筑面積10%,或者只有底層為商業或者辦公的綜合住宅,按住宅面積計算,建筑容積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標執行。
第十三條建設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車能直接進入建筑屋面并到達該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第四章 建筑間距
第十四條建筑間距必須符合消防、衛生、環保、綠化、安全、工程管線、建筑設計規范和文物古跡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住宅間距必須進行日照分析,各類建筑與住宅間距除應滿足日照間距要求外,還應滿足本章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住宅間距,應當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
中高層以下住宅間距規定如下:
(一)住宅日照間距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與建筑正面間距之比為1:1.1;
(二)住宅正面間距折減,應按日照標準確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間距系數控制,也可采用附表三《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表》換算。
(三)山墻與山墻的間距不得小于7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墻面對縱墻面,進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間距不得小于10米;山墻面不得開窗(透氣高窗除外)、不得挑陽臺,臨山墻開間不得雙側設置陽臺;進深大于12米的山墻或山墻開窗的,應按照開窗面日照間距退讓,陽臺設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寬的三分之二。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
1、當兩幢住宅縱墻開窗面對縱墻開窗面的夾角小于或者等15°時,按開窗面對開窗面的間距要求確定,最窄處間距不得小于1:1.0。
2、當兩幢住宅縱墻開窗面對縱墻開窗面的夾角大于15°小于45°時,最窄處間距不得小于15米。
3、當兩幢住宅縱墻開窗面對縱墻開窗面的夾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60°時,最窄處間距不得小于13米。
4、當兩幢住宅縱墻開窗面對縱墻開窗面的夾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90°時,按山墻面對縱墻開窗面間距控制,最窄處間距不得小于10米。
(五)當住宅布置利用南向、東向或南偏東、南偏西30°以內的坡地高差時,視利用地形高差的具體尺寸,對間距折減,折減后的間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內的北向坡,視地形高差的具體尺寸,相應加大間距。
第十六條中高層以下住宅,山墻面允許設置透氣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0.6米×0.6米,且高窗下沿距該層樓地面應大于或等于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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