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師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建造師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為加強對注冊建造師的管理,建設部制定了注冊建造師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稿,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分享關于建造師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建造師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如下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范注冊建造師個人信用行為,建立完善和有效利用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根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和相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建造師的注冊、繼續教育、執業狀態和行為評價等有關信息采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體制)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全國統一的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管理平臺。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統一的注冊建造師誠信標準,負責對各專業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第四條(信息分類) 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包括注冊、繼續教育、執業狀態和行為評價等信息。
第五條(注冊信息)注冊信息包括注冊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證明、畢業院校、所學專業、學歷、學位,聘用企業情況,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專業類別、證書編號、考試合格專業類別、考試合格證明編號,注冊專業、注冊證書編號、注冊有效期、執業印章編號(含校驗碼)、執業印章使用有效期等信息。
個人情況信息由建造師申請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增項注冊、注銷注冊、重新注冊過程中提供。注冊信息由注冊機構通過注冊管理系統在申請、審核、批準過程中同步采集。
注冊建造師對本人信息真實性負責,注冊建造師所在聘用企業對企業情況及聘用情況如實填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有關書面材料進行審核并存檔。
第六條(繼續教育信息)繼續教育信息包括注冊建造師接受繼續教育培訓單位、專業、時間、內容和學時等信息。
繼續教育信息由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機構授權的繼續教育培訓點,在注冊建造師接受繼續教育開始時和考核合格后同步進行采集,并在繼續教育信息采集平臺(www.coc.gov.cn)上填寫《建造師繼續教育信息表》(附表一)。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對建造師提供的繼續教育考試合格證明和網上的繼續教育信息進行審查,確認繼續教育合格證明及網上繼續教育信息的有效性。 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信息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培訓點對繼續教育管理系統登記的繼續教育信息真實性負責,繼續教育管理機構負責審查監督。
第七條(執業狀態信息)執業狀態信息包括注冊建造師及其聘用企業的基本情況、執業項目基本情況和竣工項目評價的信息等。
擔任大、中型項目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自項目合同開始履行之日起5日內在執業信息平臺(www.coc.gov.cn)上填寫《注冊建造師執業狀態信息表》(附表二),進行網上登記。
項目竣工驗收之后憑有關合同、任職證明及項目竣工驗收證明,由聘用企業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主管或同級有關專業部門進行竣工信息備案。
注冊建造師對執業狀態信息真實性負責,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或同級有關專業部門負責執業狀態和竣工備案信息審查。
第八條(行為評價信息)行為評價信息包括注冊建造師注冊申請、繼續教育和執業過程中的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信息記錄。
良好行為記錄指注冊建造師在執業過程中嚴格遵守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行為規范,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受到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或相關專業部門的獎勵和表彰。
不良行為記錄是指注冊建造師在注冊申請和繼續教育時提供虛假材料信息、在執業過程中違反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等,經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或相關專業部門或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查實并施以行政處罰。
良好行為評價信息可由受到獎勵和表彰的注冊建造師憑有關獎勵、表彰的證明材料到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或同級有關專業部門進行良好行為信息網上登記,或由作出表彰決定的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或同級有關專業部門直接在中國建造師網(www.coc.gov.cn)上填寫《注冊建造師行為評價信息表》(附表三),完成信息登記。
不良行為信息要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建設主管部門或相關專業部門,直接進行不良行為信息網上登記,或將處罰決定告知被處罰對象注冊所在的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統一進行網上登記。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其聘用企業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或同級有關專業部門反映,由其直接在中國建造師網(www.coc.gov.cn)上填寫《注冊建造師行為評價信息表》(附表三),完成信息登記。注冊建造師行為評價信息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注冊信息使用)注冊信息向注冊建造師本人、注冊建造師所在聘用企業、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或相關專業部門開放,或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授權可向有關個人或單位開放。注冊建造師姓名、聘用企業、身份證號碼、注冊專業、注冊編號、注冊有效期等信息在公告期內向社會公開,公告期結束之后在中國建造師網上(www.coc.gov.cn)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條(繼續教育信息使用)繼續教育信息向注冊建造師本人、注冊建造師所在聘用企業、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或相關專業部門開放,或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授權可向有關個人或單位開放。注冊建造師姓名、注冊編號、聘用企業,培訓專業、學時、成績和起止時間等信息,自注冊建造師接受培訓之日起至繼續教育管理機構確認有關信息之日止,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執業狀態信息使用)執業狀態信息對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部門、注冊建造師本人及其聘用企業開放,有關法律、法規及業主對工程密級有特殊要求的,按密級要求開放。處于執業狀態中的注冊建造師姓名、注冊編號、聘用企業,工程所在地、開竣工時間等信息,在竣工信息備案之前向社會開放。
工程竣工備案后,可作為招投標、企業資質升級和注冊建造師續期注冊的業績證明。
第十二條(行為評價信息使用)行為評價信息公布期限內按照行政管理權限向社會開放,公布期限結束后向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或相關專業部門及注冊建造師本人開放。公布期限結束后可通過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或相關專業部門和注冊建造師本人查詢。
第十三條 (舉報查處)注冊建造師在注冊、繼續教育和執業過程中有弄虛作假、不及時上報執業信息等違規違法行為的,可向該注冊建造師注冊所在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舉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查處并記入該注冊建造師個人信用檔案。
第十四條(信息追溯性)信用系統應具備注冊信息、繼續教育信息、執業狀態信息、行為評價信息采集、加工的可追溯性功能,確保追溯信息提供者、信息(或相關材料)的審核單位、信息(或相關材料)的審核人等信息的完整性。
第十五條(信用系統管理與維護)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信用系統的統一管理、維護和信息發布,系統將信息采集人、采集單位等責任信息記錄備查。注冊信息、繼續教育信息、執業狀態信息、行為評價信息原則上由原信息采集人負責更正,更正理由、內容、經辦人和經辦單位等責任信息應當記錄備查,相關書面證明及材料報有關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行為評價信息公布時限)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一般為3年;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注冊建造師信用體系)注冊信息、繼續教育信息、執業狀態信息、行為評價信息共同構成注冊建造師信用體系,是企業信用體系的組成部分。注冊建造師信用體系是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及其他相關信用體系的征信子系統,是相關體系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侵權信息) 公布、使用信用檔案,不得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不得侵犯其他組織和相關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信息保護) 在管理和公布信用檔案時,應依法保護信用主體的知識產權、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拒絕提供信息) 違反《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注冊建造師或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弄虛作假) 違反《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行政人員處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管理工作中發生《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四十條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生效日期)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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