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明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明火作業”是指工程部機修車間以外的工程施工明火作業,那么制定了哪些明火作業安全相關的管理規定呢?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明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明火作業安全管理條例
1.本規程規定了分廠內動火作業定義、分級與分類、安全要求與 防護和《危險作
業登記表》的管理。
本規程適用于本分廠各車間與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2 定義
2.1 動火作業
凡在工作過程中使用明火或產生明火的作業,稱為動火作業。
2.2 明火基準范圍
從作業位置到直徑30CM內有明火星出現的直徑范圍,稱為明火基準范圍。
2.3 禁火區與危險區
在不允許有明火出現的區域與有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存放的地點。
2.4 危險明火作業
作業人員在禁火區與危險區因工作需要而動用明火,稱危險明火作業。
2.5 異溫動火作業
指工作在工作溫度高于夏季平均室外溫度8℃以上(含8℃)或低于本地區冬季平
均溫度5℃(含5℃),稱異溫動火作業。
3 動火作業分級與分類
3.1 動火作業的分級
3.1.1 動火作業在一般車間動火,稱為一級動火作業。
3.1.2 動火作業在存放較多易燃品的車間(如包裝材料、易燃有機物等),稱為二級
動火作業。
3.1.3 動火作業在存放大量易燃物品的倉庫(如包裝材料倉、成品倉等),稱為三級
動火作業。
3.1.4 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物的存放地點與使用地點,(冷媒儲存站、
冷媒灌注點,環戊烷儲存站,預混站,發泡輸送管道附近位置,丙烷儲存點,天燃
氣站、燃氣輸送管道附近位置,噴涂線,柴油使用地點等)稱為特級動火作業。
3.2 動火作業的類別
動火作業分為惡劣環境動火作業、特殊環境動火作業和一般動火作業。
3.2.1 惡劣環境動火作業
3.2.1.1 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米/秒)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動火作業。
3.2.1.2 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動火作業。
3.2.1.3 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動火作業。
3.2.1.4 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動火作業。
3.2.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動火作業。
3.3.1.6 在一級高處進行的動火作業
3.2.2 特殊環境動火作業
3.2.2.1 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進行的動火作業。
3.2.2.2 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動火作業。
3.2.2.4 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
動火作業。
3.2.2.5 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動火作業。
3.2.2.6 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的動火作業。
3.2.2.7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動火作業。
3.2.2.8 在高處二級以上(含二級)進行的動火作業。
3.2.3 一般動火作業
除特殊環境動火作業和惡劣環境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4 動火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4.1 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4.1.1 凡從事動火作業的單位必須辦理《危險作業登記表》,落實防火安全防護措施,
方可施工,《危險作業登記表》格式見附錄。
4.1.2 《危險作業登記表》審批人員需到動火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 批準動火作業。
4.1.3 動火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
癥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動火作業。
4.1.4 動火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危險作業登記表》,檢查確認防火安全措施落
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4.1.5 動火作業人員要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要正確
使用防護用品與相應個人防護用品、設備。
4.1.6 動火作業應設監護人對動火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4.2 動火作業安全防護
4.2.1 動火作業前,施工單位要制訂安全措施,并填入《危險作業登記表》內。
4.2.2 不符合動火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
4.2.3 動火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箱(袋),進行登高動火
作業;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
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4.2.4 化學危險物品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架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車間負責
人或班組負責人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并將聯系信號填入《危險作業登記表》
備注欄內。
4.2.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動火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
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6 動火作業與其它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
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須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4.2.7 動火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
人負責聯系。
5 《危險作業登記表》的管理
5.1 一級動火作業及一般動火作業由現場安全員負責審批;
二級、三級動火作業及特殊環境動火作業由現場安全員審核后,報分廠消防專員/安全主管審批;
特級、特殊環境動火作業及化工區動火作業由分廠安全小組審核后,報人力資源部安全主管審批。
5.2 施工負責人必須根據動火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危險
作業登記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施工負責人,一份交分廠安
全管理小組留存。
5.3 對施工期較長的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并做好記錄。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危險作業登記表》。
6 附件
本規程由分廠安全生產小組負責編制與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不足之處,另行修改。
6.1 《危險作業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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