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南京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為規范南京市的規劃管理工作,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了《南京市農村地區規劃實施管理暫行規定》,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南京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南京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如下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農村地區建設行為的規劃管理工作,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提升農村建設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南京市農村地區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以外集體土地上各項建設活動的規劃管理。
第三條 南京市規劃局是本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各直屬分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范圍內農村地區建設活動的規劃管理。
高淳縣和溧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農村地區建設活動的規劃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地區規劃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各項建設活動應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用地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其中,工業企業應進入規劃批準的工業園區統一建設;新建村民住宅應在規劃布點村莊集中建設。
第五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農村地區規劃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規劃管理機構,保障規劃管理經費的落實。
第六條 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與布局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保城鄉規劃的落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建設。
第七條 下列建設項目應申請辦理規劃意見:
(一)涉及農用地轉為集體建設用地的;
(二)現狀集體建設用地改變規劃用地性質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辦理規劃意見的。
第八條 申請辦理規劃意見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向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報告、村(社區)委員會意見、擬選用地的現勢地形圖(或地籍圖)和其他指定圖件,并填寫申請表。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上級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其中,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的,鎮人民政府應出具初審意見。
規劃管理部門應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和城鄉規劃要求提出審查意見。審查同意的,核發規劃意見。規劃意見的內容應包括建設項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圍、用地規模、有效期和規劃條件。
建設單位或個人取得規劃意見后,方可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第九條 規劃意見有效期為12個月。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有效期內取得國土部門的用地規劃審查意見。逾期未取得的,該規劃意見自行失效。
第十條 鄉鎮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以及集中新建農村村民住宅等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向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規劃條件(辦理規劃意見時已領取規劃條件的除外),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核后辦理。其中,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的,鎮人民政府應提出初審意見。
申請規劃條件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批復文件;
(二)使用集體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擬建用地的現勢地形圖(或地籍圖)。
建設單位或個人取得規劃條件之后方可委托設計單位進行建設工程規劃方案設計。
規劃條件的有效期為12個月,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有效期內申報建設工程規劃方案審查。逾期未申報的,該規劃條件自行失效。
第十一條 以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向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報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
(一)需申請規劃意見或規劃條件的;
(二)城鄉規劃確定的特定意圖區范圍內和各級政府確定的重要控制地段內的農村村民自建住宅。
申報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
(二)規劃條件或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修改意見通知書(首次申報除外)要求提交的相關部門意見及其他圖件。
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上級規劃管理部門審查;符合要求的,由規劃管理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意見通知書。其中,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的,鎮人民政府應提出初審意見。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意見通知書自發出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有效期內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逾期應重新報審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
第十三條 在規劃布點村莊范圍內,允許利用已有宅基地自建住宅;在非規劃布點村莊范圍內,不得新增住宅建設,經房產部門鑒定為危房確需翻建的,應由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審查意見。同意進行危房翻建的,按照“原地、原面積、原層數”的原則進行建設。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利用集體建設用地進行鄉鎮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以及村民住宅建設的,應向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由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上級規劃管理部門審核。其中,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的,鎮人民政府應提出初審意見。經規劃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注明“村”字樣。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自建住宅(含危房翻建),應向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規劃許可,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表;
(二)戶籍證明和身份證件;
(三)宅基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證明文件(占用農用地的,需提供農用地轉用證明文件);
(四)村(社區)委員會意見;屬于危房翻建的還應出具危房鑒定證明文件和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危房翻建審查同意意見;
(五)建筑物平面定位圖、建筑高度示意圖。
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向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規劃許可,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表;
(二)項目批復文件;
(三)使用集體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
(四)擬建用地的現勢地形圖(或地籍圖、規劃建筑放樣圖);
(五)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及審定意見通知書(僅限于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報審的項目);
(六)擬建工程的總平面圖、平面圖、立面圖、主要部位剖面圖和基礎施工設計圖;
(七)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意見要求提交的其他圖件。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均應進行許可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
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由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及村(社區)委員會進行公示;
公示收集的意見應作為規劃許可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建設單位或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于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上級規劃管理部門。其中,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的,鎮人民政府應提出初審意見。屬于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的,還應上報公示意見。規劃管理部門應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應在12個月內辦理驗線手續,因故未能辦理的,應在期滿前20日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延期。延期不得超過一次。逾期未辦理驗線或延期手續的,該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九條 任何建設項目不得侵占城鄉規劃確定的道路紅線、綠地綠線、軌道交通橙線、電力黑線、河道保護藍線、文物保護紫線,建筑退讓和間距可參照《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相關規定要求執行,其中:
(一)沿高速公路、高速鐵路和城際鐵路等的建設項目應符合環評要求;
(二)在設防洪堤河道兩側建設項目,其后退駁岸頂(河道上口線)沿河一側邊線的最小距離按照《南京市防洪堤保護管理條例》及《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辦法》執行。
(三)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特色村內的建設項目按照已批準的規劃執行。
第二十條 基本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規劃明確的,按照規劃執行;規劃未明確的,按照《南京市農村地區基本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規劃指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農村停車場地的布置應綜合考慮停車的安全和經濟、方便。農用車停車場地、住宅停車場地宜集中布置,低層住宅停車可結合宅、院分散布置,公共建筑停車場地應結合車流集中的場所統一安排。
有特殊功能(如旅游)村莊的停車場地宜在村莊周邊集中布置,減少對村莊居住環境的干擾。
停車配建規模應不低于《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設置標準與準則》規定的50%,地上地下的規模比例可結合建設項目具體情況由規劃管理部門在規劃條件中明確。
第二十二條 單戶住宅建筑面積在符合國家、省有關村民住宅建設標準的情況下,具體標準可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一)經批準的農村村民自建住宅(含危房翻建)的建筑層數宜控制在3層及以下,室內外高差宜控制在0.45米以內,建筑間距系數可以不受1∶1.3的限制。
(二)建筑層高宜為2.8—3.6米,凈高不宜低于2.5米。
(三)位于風景名勝區和古村落保護范圍內的,建筑高度應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除農村村民自建住宅以外的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向規劃管理部門申報核實,申報程序和材料按照《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執行;
農村村民自建住宅(含危房翻建)工程竣工后,應向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報核實。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集體土地建設的監督檢查,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負責監督和檢查本行政區域范圍內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建設活動。對違反本規定的建設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報上級人民政府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含義:
(一)農村地區是指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含主城、副城)、新城規劃建設用地范圍之外的地區。
(二)村莊: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三)規劃布點村莊:指規劃確定的新社區,是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主城—副城—新城—新市鎮—新社區”五級城鄉空間體系中的一級,包含規劃布點的新建村莊、保留村莊和保留擴大村莊。
(四)非規劃布點村莊:指規劃確定的不保留村莊和過渡村莊。
(五)集中新建農村村民住宅:指由村民委員會(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劃組織實施,在規劃布點村莊(新社區)統一規劃、集中成片建設住宅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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