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非機動車通行管理規定
莆田市非機動車通行管理規定
為加強非機動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莆田市公安局于日期制定出臺《莆田市非機動車通行管理規定》,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莆田市非機動車通行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莆田市非機動車通行管理辦法
規定指出:“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最高設計時速不大于20公里/小時;(二)整車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三)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不大于240瓦;(四)輪胎寬度不大于54毫米;(五)蓄電池標準電壓不大于48伏;(六)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其30分鐘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于7公里。
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機動車國家標準,且未列入國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二輪、三輪非機動車(簡稱“超標電動車”)應按《莆田市超標電動車過渡期登記辦法》登記并領取臨時號牌和臨時行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駕駛實行登記的“超標電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指示;(二)隨車攜帶臨時行駛證;(三)駕乘人員戴安全頭盔;(四)后座僅限載1人,不得超員。
該規定還特別指出:駕駛實行登記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元罰款:(一)應當登記但未登記的;(二)未懸掛或者未按規定懸掛非機動車號牌的;(三)故意遮擋、污損非機動車號牌的;(四)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五)使用其他非機動車的號牌、行駛證的;(六)加裝、改裝動力裝置的;(七)改變外形或者已登記的技術數據的;(八)違反規定載人的。
過渡期內駕駛“超標電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元罰款:(一)不按規定進行登記的;(二)使用偽造、變造的臨時號牌、臨時行駛證;(三)未懸掛或者未按規定懸掛臨時號牌的;(四)不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的;(五)違反規定載人;(六)故意遮擋、污損臨時號牌的;(七)改變車輛外形的;(八)改變已登記的技術數據的;(九)違反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指示。
過渡期滿后,駕駛“超標電動車”上道路行駛一經發現,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轄區交通管理實際需要施劃非機動車停車位。從市公安局獲悉,為加強非機動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結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實際,制定非機動車通行管理規定。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轄區交通管理實際需要施劃非機動車停車位。從市公安局獲悉,為加強非機動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結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實際,制定非機動車通行管理規定。
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機動車國家標準,且未列入國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二輪、三輪非機動車(簡稱“超標電動車”)應按《莆田市超標電動車過渡期登記辦法》登記并領取臨時號牌和臨時行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照規定應當登記方可上道路行駛的非機動車,未經登記不得上道路行駛。經登記的非機動車不得改變車輛外形或者已登記的技術數據。過渡期內禁止未經登記的“超標電動車”上道路行駛。實行登記的“超標電動車”在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在機動車道靠右側通行。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靠道路右側通行。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非機動車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轄區交通管理實際需要施劃非機動車停車位。非機動車必須按位停放,停放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電動自行車”是指根據《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GB17761-1999)規定,主要技術指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高設計時速不大于20公里/小時;(二)整車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三)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不大于240瓦;(四)輪胎寬度不大于54毫米;(五)蓄電池標準電壓不大于48伏;(六)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其30分鐘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于7公里。
上述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如有調整,按新標準執行。
駕駛實行登記的“超標電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指示;(二)隨車攜帶臨時行駛證;(三)駕乘人員戴安全頭盔;(四)后座僅限載1人,不得超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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