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監理資質管理規定_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監理規定(2)
人防監理資質管理規定_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人防監理資質管理規定: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全國人防工程監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人防工程監理的政策法規;
(二)組織編制人防工程監理標準規范;
(三)負責全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甲級許可資質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檢查人防工程監理各項政策法規執行情況;
(五)組織開展人防工程監理技術人員職業培訓;
(六)建立健全許可資質檔案管理制度;
(七)建立許可企業誠信評價評估辦法及指標體系,并組織指導實施;
(八)建立向社會公布取得許可資質的企業情況制度。
第二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人防工程監理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防工程監理的政策法規和標準規范;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乙級和丙級許可資質的監督管理;
(三)組織開展企業日常監督檢查、量化考核和資質年檢,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企業,要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七條 地市級人防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人防工程監理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有關人防工程監理的政策法規和標準規范;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人防工程監理的監督檢查;
(三)負責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報告監督管理工作情況。
第二十八條 人防協會根據人防主管部門的授權或委托,分別履行人防工程監理監督相關職能任務,主要包括:
(一)協助開展人防工程監理專業培訓;
(二)協助開展企業誠信評估工作;
(三)協助開展人防工程監理監督檢查;
(四)完成人防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條 人防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許可資質證書、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有關工程監理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單位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有關標準規范的行為;
(四)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人防工程監理資質實行年檢制度。資質年檢的主要內容:檢查企業資質條件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檢查企業市場行為是否規范,抽查企業監理過的工程有無質量問題,聽取建設單位意見等。年檢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取消其監理資質。
(一)合格
1.房屋建筑工程監理資質年檢合格;
2.符合本辦法第五、六、七條規定;
3.監理企業無違法違規監理行為。
(二)不合格
1.房屋建筑工程監理資質年檢不合格;
2.人防工程注冊監理工程師數量低于資質等級標準;
3.監理企業有違法違規監理行為。
第三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在收到人防工程監理單位年檢資料后,對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年檢作出結論,并在《人防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副本的年檢記錄欄內注記。
第三十二條 人防工程監理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一經發現,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許可資質。
第三十三條 人防主管部門按照權限對申請注銷許可資質的監理單位,及時辦理注銷手續并對外公示。
第三十四條 人防主管部門應掌握監理單位信用檔案信息,對監理單位受到處理、處罰等情況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示。
監理單位應向人防主管部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單位信用檔案信息,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違約等情況。
人防監理資質管理規定: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人防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許可資質初審通過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接受人防工程監理單位財物、幫助其弄虛作假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管理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條 人防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取消其許可資質,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申請延續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人防監理許可資質證書的;
(三)非法轉讓人防工程監理業務的;
(四)超出規定的業務范圍從事人防工程監理活動的;
(五)故意損害建設單位和施工承包單位利益的;
(六)年檢不合格,經整改達不到要求的;
(七)依法終止經營活動的;
(八)法律法規明確應當取消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地級市人防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監理單位行政處罰的結果,于每年12月31日前,匯總后報上一級人防主管部門。
人防監理資質管理規定:附 則
第三十八條 軍隊監理單位申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許可資質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人防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人防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規定》(國人防〔2011〕118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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