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
進一步提高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的時效性、科學性、規范性,山東省頒布了《山東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辦法》,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山東省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山東省企業產品標準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維護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省境內、產品在國內銷售的企業,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依法制定企業標準,并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備案。企業制定的產品標準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在本企業內部適用,不作為交貨依據的,不需備案。
第四條 企業產品標準的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并不得與強制性標準相抵觸。
企業制定產品標準應聽取用戶和專家的意見。
第五條 企業制定的產品標準應符合國家編寫標準的有關規定。
企業產品標準的編號應符合《企業產品標準的編號方法》(見附錄一)。
第六條 企業產品標準一般按企業的隸屬關系報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下列產品的標準,應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一)醫療器械;
(二)安全檢測設備、警用裝備、安全防范報警及調控系統;
(三)消防設備與器材和防火建筑材料;
(四)農藥(原藥和試劑)、化肥、植物生長促進劑;
(五)飼料添加劑、食品添加劑;
(六)火工產品(炸藥、雷管、煙火等)。
第七條 應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應在發布之日起30天內辦理備案。備案報送材料包括:標準文本、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登記表(見附錄二)各3份,標準編制說明和必要的試驗驗證報告等附件各2份。
第八條 企業辦理產品標準備案時,應先將材料報送受理備案的行政(或行業,下同)主管部門,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即在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并蓋章,然后將全部材料轉送同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材料后即予以登記,并編寫該標準的備案登記號(編寫方法見附錄三),在標準文本封面左上方加蓋備案專用章后,連同登記表,一份發送企業,留一份存檔,另一份連同附件送企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發現企業報送備案的產品標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向申報備案的企業發出書面通知,責令其停止實施,重新制定標準,并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條 企業應定期復審其產品標準,并及時向受理備案部門報告復審結果。企業產品標準一經修訂,應按本辦法重新辦理備案。修訂后的企業產品標準編號和備案登記號的順序不變,只改變年代號。
第十一條 已備案的產品標準,如有個別技術內容需作修改或補充,企業應填寫企業產品標準更改登記表(見附錄四),報送原受理備案單位存檔。
第十二條 對于未按規定備案企業產品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各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的職責,加強對備案標準的監督檢查,指導企業做好標準的制定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每年1月份向各自的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前1年受理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目錄。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標準計量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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