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內部控制制度范文3篇精選(2)
財務內部控制制度范文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務內部控制,有效規避和防范公司經營風險,促進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國保監會制定的《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指導原則》及公司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級機構。公司各級機構財務人員均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分公司計劃財務部是公司財務內控管理制度的主管部門,負責財務系列具體內控管理工作。
第二章 財務內控管理的總體目標和要求
第四條 財務內控管理的總體目標:
1.確保公司日常財務運作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度的要求;
2.保證公司穩健經營、持續發展的方針能夠貫徹執行;
3.識別、計量、控制各項經營風險、資金風險和財務風險,確保公司穩健的運行;
4.保證公司資產的安全,各項報告、統計數字的真實和完整;
5.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保質保量完成公司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五條 公司內部控制建設的基本要求:
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
2.從公司實際出發,切實可行,行之有效;
3.覆蓋財務管理各個環節和流程;
4.保持各項制度之間的協調和銜接,避免產生矛盾和沖突;
5.具有良好的預防性,能夠有效避免、防范或減少公司經營風險;
6.符合相互制衡的原則,任何人、任何崗位、任何環節都必須按照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既定程序或要求規范運作。
第三章 財務內控管理內容
第一節 財務架構及崗位設置
第六條 分公司和各分支機構計劃財務部架構及崗位設置,應當符合規范、合理、精簡、高效的原則??偣居媱澵攧詹恐贫ㄈ靖骷墮C構計劃財務部基本職能規范,各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范要求設置財務崗位,相應制定所屬崗位人員的具體工作制度、考核標準和管理要求,并實行目標考核管理。
第七條 各級機構計劃財務部在設置崗位時應充分考慮不相容崗位分離原則,建立完善的財務內部崗位監督機制。
第八條 各級機構計劃財務部應實行親屬回避制度和重要崗位輪崗制度,各級機構出納崗、資金管理崗的持續任職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節 財務管理控制
第九條 分公司計劃財務部根據總公司整體發展規劃及財務內控要求,制定分公司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分支機構圍繞分公司的各項管理規定要求,制定并落實分支公司各項財務管理細則。
第十條 公司實行全預算管理制度。各級機構的年度預算編制、執行、修正必須在分公司標準的年度整體預算框架范圍內。
第十一條 分公司計劃財務部對分支機構實行分級授權管理制度。各分支機構應當在上級機構授權范圍內進行財務經營管理。對超出授權范圍的事項,不得擅自進行決策。對于財務重大事項,應執行重大事項上報制度。
第三節 會計核算控制
第十二條 公司實行統一管理,分級核算的會計核算體系,總公司為一級核算單位。
第十三條 會計核算必須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確認、計量和反映資產、負債、收入、費用成本及利潤,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財務人員不得隨意改變資產、負債的確認標準和計量方法,不得虛列、隱瞞或提前、推遲確認收入,不得虛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費用成本,不得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方法。
第十四條 會計帳務處理必須執行規范的操作程序,確保帳帳、帳證、帳實三相符,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和會計帳簿,不得設置帳外帳,不得提供虛假會計報表。
第十五條 各級機構應定期核對財務數據與業務數據,保證其一致性,發現問題應及時核對及更正。
第十六條 各級機構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會計資料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對會計基礎工作負有領導責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偽造和變更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提供虛假的會計報表。
第十七條 會計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各崗位的人員應實行定期輪崗,一人不能身兼不相容的兩個(及以上)崗位。
第十八條 會計資料應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立卷歸檔、妥善保管。在規定的保管期內,任何人都無權決定銷毀。
第十九條 會計核算管理具體要求按《公司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及考核標準》執行。
第四節 資金管理控制
第二十條 公司資金管理原則為“限額控制、集中管理、統一調撥、統一運用”。
第二十一條 公司銀行帳戶管理實行“事前申報、事后報備”制度。
第二十二條 公司資金采用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模式。資金調拔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審批,不得調撥。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加強財務印鑒的管理。財務專用章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四條 各級機構對于網銀授權證書(開展網上銀行的機構)、保險柜鑰匙應專人妥善保管、不得隨意交與他人代為保管、使用。
第五節 重要有價單證控制
第二十五條 重要有價單證由總公司統一組織設計和印刷,未經總公司授權,各分支機構不得自行印制。單證編碼由總公司統一制定,并納入單證管理系統進行管理。單證變更、作廢必須書面通知相關部門和下屬機構。
第二十六條 重要有價單證領用應實行限額管理。調拔、領用時,需由單證經辦人員填制調拔、領用申請單,并由相關負責人簽批。
第二十七條 單證管理人員應按單證管理的規定做好單證申請、印刷、領發、使用銷號、回收、返庫、銷毀等工作,按月向計劃財務部門報送相關報表,準確反映單證的入庫數、發出數、使用數、注銷作廢數、庫存結余數、銷毀數,做到使用的有效單證與業務簽發的單證數相符。對連號已使用的作廢、注銷的單證,應將其正、副本與有效單證一同連號裝訂、歸檔入庫。
第二十八條 兼業代理人領用的單證要定期核對。核對間隔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第二十九條 各分支機構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單證保管安全。若發現單證短缺、遺失等情況,應及時書面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同時查明原因,落實責任,并立即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六節 財務會計系統內控
第三十條 分公司應構建以滿足財務日常核算為基礎,服務財務管理為目標的財務會計系統。
第三十一條 通過完善的財務會計系統,加強財務內控管理,明確各級機構、各級人員的財務職責、權限等。
第三十二條 建立財務系統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崗位職責任分離制度。
第七節 財務內審
第三十三條 分公司應設立財務內審崗位,編制年度財務內審計劃,建立財務工作現場常規檢查及專項檢查的制度。
第三十四條 各級機構應當每年對轄內機構財務管理執行情況至少進行一次自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不留隱患。
第三十五條 分公司應采用非現場檢查方式,采用合適的方法及管理工具,通過對分支機構財務數據的收集、匯總、分析,及時的發現機構財務管理問題并予以更正。
第三十六條 中心支公司以上(含中心支公司)的財務負責人任職期滿或任期內辦理調動、免職、辭職、退休等手續前,必須進行任期經濟責任稽核,并在作出稽核結論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分公司計劃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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