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管理規定_房屋出租管理辦法(2)
出租房屋管理規定4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員租賃房屋管理,結合我鄉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將其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房屋出租給流動人員居住的,均應按本規定執行。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員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省、市、縣進入本鄉暫住的人員。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權屬有爭議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第四條 流動人員租賃房屋的,出租人應履行下列責任:
(一)不得將房屋出租給來歷不明、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流動人員;
(二)出租房屋必須具備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設施,提供的居住面積必須達到單獨1人居住不小于5平方米、2人以上居住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的面積;
(三)在承租人入住后24小時內,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在3日內帶領或督促承租人按有關規定向公安機
關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擬暫住30日以上且年滿16周歲的,應同時申領《暫住證》;
(四)發現出租房屋內有違法活動或者有犯罪嫌疑人的,應及時制止、檢舉或報告公安機關,并配合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五)定期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落實防火、防盜措施,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督促承租人搞好出租屋及周邊環境衛生,做好各類傳染病預防工作;
(十一)承租人退租后,應在3日內報告房屋所在地出公安派出所。
第五條 流動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不得利用承租房屋從事任何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將承租房屋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二)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三)按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暫住期滿或者移居時,要申請續期或者申報變更注銷;
(四)留宿他人的,應在24小時內將留宿人的基本情況告知出租人,擬留宿3日以上的,應在3日內向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
(五)發現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消除或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六)發現同屋居住人員有違法活動或者犯罪嫌疑,應檢舉、勸止;
古勒魯克鄉綜治辦
出租房屋管理規定5
為了加強對天龍佳園住宅小區的安全管理,維護小區內治安秩序,保障小區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目前天龍佳園小區房屋出租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規定:
一、出租房屋應辦的手續及程序:
1、房主出租房屋時應首先向天龍佳園物業辦公室提出書面報告,并說明出租房屋的房主姓名、位置、出租期限;承租人的概況、居住人數、身份證復印件、聯系電話等內容;經物業辦公室審核簽字、登記后方可出租。
2、物業辦公室登記備案手續不得視為或替代房地產管理部門要求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租賃雙方應當按照《東方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要求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二、房主及承租人的責任、義務 :
(一)房主的責任、義務:
1、出租房屋的房主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并到物業辦公室登記備案;承租人戶口屬東方市區以外人員,房主應帶領承租人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并辦理暫住證。
2、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或無其他合法證件的人員;不得將房屋出租用于辦企業、倉儲等。
3、房主有責任督促承租人員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藍天集團家屬院的規章制度。發現租住人員在出租屋內進行嫖娼、賣淫、吸毒、傳銷、銷贓窩臟、走私販毒、聚眾賭博、流氓斗毆及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或發現可疑人員時,要及時向物業公司秩序維護部或公安機關舉報,不得知情不報。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主負責。
4、房主對所出租的房屋要按照消防安全規定,經常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保障承租人的安全。
5、租賃期內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由租賃雙方簽定《租房合同書》中的約定方承擔,并按期向天龍佳園物業收費員繳納。但上述費用的最終責任人為房主,若承租人沒繳納相關費用,房主應按物業公司要求及時支付。
6、房屋停止租賃或變更承租人,房主必須到天龍佳園物業辦公室辦理注銷、變更手續。
(二)承租人的責任、義務:
1、承租人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天龍佳園的規章制度,接受天龍佳園物業和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房屋出租只限于居住生活,承租人不得改變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3、承租人需另向物業公司交納300元的管理保證金,租賃期滿經房主確認后,憑物業公司開具的收據退款。
4、承租人不準在出租房屋周圍亂搭亂建或改變原有的建筑設施,一經發現除責令其恢復原貌賠償經濟損失外,并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人民幣貳仟元以下的罰款。
5、承租人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相鄰業主的日常生活、損害小區的良好居住環境。房屋應以戶(家)為單位出租,不允許合租群住。
6、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承租人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三、其他事項:
1、租賃雙方應密切配合,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天龍佳園小區的有關規定,共同管理住宅區,使住宅區保持良好的生活環境;對于違反以上規定者經教育不予整改的,展業物業公司有權責令房主收回出租房屋。
2、出租房屋違反《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以及承租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有關法規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本管理規定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東方展業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天龍佳園物業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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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租房屋合同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