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公共場所是指人群經常聚集、供公眾使用或服務于人民大眾的活動場所,是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反應一個國家、民族物質條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疫情期間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希望大家喜歡!
疫情期間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
1、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領取“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后方能上崗工作。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3、旅店業、餐廳、咖啡廳、酒吧、茶座、娛樂場所、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游泳場(館)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其余場所從業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4、公共場所內經營食品的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按《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進行。
5、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衛生知識培訓,學習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基本衛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嚴格執行本崗位的各項衛生操作規程和有關衛生要求。
6、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后每兩年進行一次衛生知識復訓。
7、健康檢查項目按衛生部“預防性體檢管理辦法”進行,“健康證明”均不得涂改、轉讓、倒賣、偽造。
8、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必須講究個人衛生。
9、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有連續二年應檢與應培訓人員、已檢與已培訓人員和已領健康證、培訓證人員名單;有衛生監督部門通知的不合格人員名單及其去向記錄。
疫情期間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2
為搞好公共場所、公共環境的安全和衛生管理,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全校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學習、生活、工作環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條本規定適用范圍:辦公室、教室、會議室,多媒體室、閱覽室、實驗室、保健室、運動場、活動室、食堂、廁所等。
第二條教室、閱覽室內采光、照明必須符合國家教育部的有關要求。
第三條必須并保持教室、閱覽室等的空氣流通,做好通風設備設施的管理。
第四條做好周邊環境、場所的安全衛生管理工作,減少或禁止噪音,保證教學、工作、生活的正常開展。
第五條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實驗室的廢棄物,隨時清除生活垃圾,營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環境。
第六條體育場地要經常檢查場地設施,發現設施損壞,應及時維修,保證使用安全。嚴禁一切車輛進入體育場地內。體育場地只提供校內學生及教職工活動,校外人員必須辦理租借手續,方準提供使用。要保持體育場地內外以及周邊環境的整潔衛生。
第七條學校的校舍維修、改造以及設計必須符合有關管理部門的安全衛生要求。
第八條公共場所的使用部門應當建立安全衛生管理責任制度,并配合學校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進行安全衛生檢查與監督管理。
第九條學校按有關規定對公共場所、公共環境的從業人員隨時進行安全衛生培訓并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條為保證全校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公共場所、公共環境的衛生工作人員,必須持有上崗證或健康合格證,才能從事本項工作。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公共環境工作人員應該按規程操作。
第十二條凡不按本規定操作的單位或個人,如發生事故,學校將按有關法規進行人員調整,情節嚴重者,并進行經濟處罰,追究法律責任。
疫情期間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3
第一條為了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在公共場所的傳播,保障公眾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其他場所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以下簡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和有關衛生標準的要求。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本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新風應當直接來自室外,嚴禁從機房、樓道及天棚吊頂等處間接吸取新風。
新風口應當遠離建筑物的排風口、開放式冷卻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設置防護網和初效過濾器。
送風口和回風口應當設置防鼠裝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風口表面清潔。
第五條空調機房內應保持清潔、干燥,嚴禁存放無關物品。
第六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具備下列設施:
(一)應急關閉回風和新風的.裝置;
(二)控制空調系統分區域運行的裝置;
(三)空氣凈化消毒裝置;
(四)供風管系統清洗、消毒用的可開閉窗口。
第七條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進行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衛生學評價,評價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已投入運行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每兩年對其進行一次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衛生學評價,評價合格后方可繼續運行。
衛生學評價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范》的規定。
第八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保持清潔、無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開放式冷卻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氣過濾網、過濾器和凈化器等每六個月檢查或更換一次;
(三)空氣處理機組、表冷器、加熱(濕)器、冷凝水盤等每年清洗一次;
(四)風管系統的清洗應當符合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
開展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的專業機構應當具有專業技術人員、設備、技術力量,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的要求。
第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做好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檢查、檢測和維護,并建立專門檔案。
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衛生學評價報告書;
(二)清洗、消毒及其資料記錄;
(三)經常性衛生檢查及維護記錄;
(四)空調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況記錄;
(五)空調系統竣工圖;
(六)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應急預案。
第十條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生空氣傳播性疾病后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應急處理的責任人;
(二)不同送風區域隔離控制措施、最大新風量或全新風運行方案、空調系統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停用后應采取的其他通風與調溫措施。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立即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檢測、評價合格后,方可運行:
(一)冷卻水、冷凝水中檢出嗜肺軍團菌;
(二)空調送風中檢出嗜肺軍團菌、溶血性鏈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風管積塵中檢出致病微生物;
(四)風管內表面細菌總數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單位;
(五)風管內表面真菌總數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單位;
(六)風管內表面積塵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七)衛生學評價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況。
第十二條當空氣傳播性疾病在本地區暴發流行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啟動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應急預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方可繼續運行:
(一)采用全新風方式運行的;
(二)裝有空氣凈化消毒裝置,并保證該裝置有效運行的;
(三)風機盤管加新風的空調系統,能確保各房間獨立通風的。
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立即停用,進行衛生學評價,并依照衛生學評價報告采取繼續停用、部分運行或其它通風方式等措施。
第十三條當空氣傳播性疾病在本地區暴發流行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每周對運行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下列設備或部件進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換。
(一)開放式冷卻塔;
(二)過濾網、過濾器、凈化器、風口;
(三)空氣處理機組;
(四)表冷器、加熱(濕)器、冷凝水盤等。
空調系統的冷凝水和冷卻水以及更換下來的部件在處置前應進行消毒處理。
第十四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空氣傳播性疾病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及時關閉所涉及區域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并按照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要求對公共場所及其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消毒處理。消毒處理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經衛生學評價合格后方可重新啟用。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公共場所實施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以下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一)公共場所經營者執行本辦法的情況;
(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專業清洗機構執行《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的情況;
(三)衛生學評價機構執行《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范》的情況。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責令改進;經責令仍不改進的,予以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采取暫停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運行、要求進行消毒處理等控制措施:
(一)當空氣傳播性疾病在本地區暴發流行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不符合規定的;
(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空氣傳播性疾病流行的;
(三)經檢測,發現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存在重大隱患的。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公共場所經營者,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風管系統清洗規范》由衛生部制定并發布。
第十九條本辦法的術語含義如下: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為使房間或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風管系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中用于處理和輸送空氣的風管、風口、空氣處理機組及其它部分。
空氣傳播性疾病:以空氣為主要傳播途徑的疾病。
第二十條本辦法頒布實施前已經投入運行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達到要求。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_年3月1日起施行。
疫情期間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機關辦公環境的衛生管理,創建文明、整潔、優美的工作環境,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辦公環境的衛生設施的設置、建設、管理、維護和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廢棄物收運處理。
第三條凡在本單位工作的職工和外來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機關服務中心為環境衛生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機關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其他科室協同做好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人事科、工會應當加強有關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環境衛生習慣。
第六條專職環境衛生清掃保潔人員(保潔公司)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文明作業。機關服務中心負責聯系和監督工作,任何人都應當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
第七條各科室內(公共部位除外)的清掃保潔工作,由使用者承擔。
第二章公共區域的清掃與保潔
第八條機關公共區域(包括主次干道、機關前后院、樓內衛生間、電梯間、門廳、樓道、走廊、開水房等)的日常清掃與保潔,保潔公司負責。
第九條各科室負責辦公室內的清掃與保潔,清潔區應達到地面清潔,墻壁潔白,室內無蜘蛛網,門窗無灰塵,室內物品擺放整齊。
第十條機關會議室的日常衛生由公務員及保潔人員打掃,做到門窗潔凈、會議桌干凈整潔、空氣清新。
第十一條禁止在單位內部公共場地傾倒、堆放垃圾,禁止將衛生責任區內的垃圾掃入公共區域,禁止隨地吐痰和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及各種廢棄物。各科室使用后的報刊雜志及廢舊紙張,統一保存及處理。
第十二條開水房、廁所及其他公共衛生設施,必須特別保持清潔,嚴禁將瓜皮、廢紙、茶葉根、煙蒂等易堵塞物倒入便池及下水道,以上物品請自覺倒入專門設置的容器,盡可能做到無異味、無污穢。
第十三條機關服務中心督促保潔人員定期對洗手間、廁所、垃圾桶等場所實施藥物噴灑,殺滅蠅蛆。
第十四條嚴禁從樓上外拋任何雜物,嚴禁在高層窗臺外擺放花盆及雜物。
第三章室內衛生的管理
第十五條各科室環境衛生由各科人員負責,各科科長負總責,機關服務中心負責監督檢查,局健康教育活動領導小組每月組織一次衛生大檢查。
第十六條室內應保持整潔,做到地面無污垢、痰跡、煙蒂、紙屑;桌面、柜上、窗臺上無灰塵、污跡,清潔、整齊,室內無蜘蛛網、無雜物。各工作人員要始終保持辦公桌面整潔。
第十七條室內不準隨便存放垃圾,應及時把垃圾倒入垃圾筐內。保持室內外衛生整潔,堅持每天一小清,每周一大清,工作時隨時清,節假日全面清。
第十八條辦公室內辦公用品、報紙等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存放與工作無關的物品,個人生活用品應放在固定的抽屜和柜內。
第十九條開展多種形式控煙宣傳,積極開展創建無煙科室活動,會議室等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第四章廢棄物收運與管理
第十九條分布在機關公共區域內的垃圾箱、垃圾筐以及垃圾堆放容器由保潔人員負責管理。
第二十條各科室產生的垃圾、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方式倒入垃圾筐或垃圾堆放容器內。
第五章獎罰措施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責令其糾正違規行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告知、通報及經濟處罰:
一、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煙頭、紙屑及廢棄物;
二、垃圾不按規定、不入桶(箱)隨意棄置的;
三、不履行環境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影響環境衛生的。
第二十二條根據局健康教育活動領導小組日常檢查結果,每年度將評比衛生先進單位、衛生工作積極分子,并作為年度工作綜合考評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疫情期間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5
1、學校公共廁所務必切實加強管理,廁所管理有專人負責,并進行定期檢查。
2、三、四樓學生公共廁所每周一至周五安排班級輪流值日、保潔。納入流動紅旗評比。
3、值日班級公共廁所應每一天中午、放學前各打掃一次,持續地面、便槽、洗手池內無垃圾雜物,垃圾桶每一天清理一次。
4、每周一次對公共廁所進行消毒除臭處理。蒼蠅、蚊蟲滋生季節用心采取滅殺措施。
5、大小便要到指定地方要入槽,便后要及時沖洗。
6、禁止在廁所里隨地吐痰、亂扔果皮、果核、紙屑等廢棄物。
7、持續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潔干凈,做到無積水、無尿堿、無污物、無異味。
8、學生不能隨便進入教師衛生間大小便。
9、加強對學生禮貌衛生教育,注意衛生、禮貌如廁。
10、學生違反不禮貌條例者應及時教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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