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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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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本7篇

        安全生產是企業發展的重要保障,這是我們在生產經營中貫徹的一個重要理念。作業安全關系到每一個人,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歡迎大家來閱讀。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精選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檢維修作業過程中人員和國家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國石油寧夏石化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裝置停工檢修及維修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裝置停工檢修安全管理

        第三條裝置停工檢修,公司應成立檢修指揮部,安全環保、設備、技術、生產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其成員要分工明確,并對其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行政一把手對本單位安全檢修全面負責。

        第四條停工檢修的生產裝置應由裝置負責人組織負責生產、技術、設備、安全及生產操作等人員共同對停工、工藝處理和開工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進行評價,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計劃,編制風險評價報告書,經公司相關部門批準后,對員工進行培訓,同時對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交底。

        第五條承擔檢修項目的承包商,應按照項目所在單位的安全技術交底并進行現場勘察,對項目工藝和施工現場進行風險評價,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計劃并明確責任,編制施工作業風險評價報告書,在檢修開始5天前報機動處、質量安環處審查合格,同時對承包方人員進行培訓后,方允許作業。

        第六條各單位在檢修工作開始前,應對本單位參檢員工和承包方的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檢修教育。

        第七條外委的檢維修項目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合同”;甲乙雙方必須遵守甲方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履行“安全合同”的各項條款。

        第八條凡參加檢維修的特種作業人員都必須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否則不準作業。

        第九條裝置停工方案內容應包括:

        1、停工范圍及停工程序;

        2、各物料、公用工程的流向及處理方法;

        3、工藝處理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4、裝置的盲板流程圖;

        5、對重點的反應器、加熱爐、大機組等,必要時,應制定單元停工方案;

        6、各項工作的標準及負責人。

        第十條各生產裝置及公用工程系統的停車、各種物料的進出等,應以生產調度指令為準,服從公司統一安排。

        第十一條裝置停工,可燃液體物料要退出裝置區或送到裝置的罐區存放;可燃固體物料要運出裝置區;非可燃物料且開工后繼續使用的應包裝好,存放在不礙檢修作業的區域;三廢的排放應嚴格執行環保管理規定,不允許任意排放可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蝕性的介質。

        第十二條停工期間,裝置按計劃儲存物料的設備、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須加盲板與外界隔離,并掛上鎖掛簽做好能量隔離。同時應安排操作工,定期巡檢、記錄,防止發生跑料、冒料、超溫、超壓等事故。

        第十三條裝置停工時,廠房通風設施,有毒、有害物質及三廢的處理設施,火炬系統等應最后停運,防止有毒、有害物質不能及時處理,釀成事故。

        第十四條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在檢修作業前,應進行相應的蒸汽吹掃、熱水洗煮、中和、氮氣置換或空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再含有殘余物料。氣體分析應符合:可燃氣體濃度(液體蒸汽)不超過該物質與空氣混合物爆炸下限10%(體積),有毒氣體含量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氧含量19%~23.5%(體積)。分析合格后應加盲板與系統隔絕。不進行檢修作業的上述設備、容器、管道也應進行相應的工藝處理,以保證停工期間的安全。

        第十五條設備在工藝處理合格后需打開人孔時,其內部溫度要降到40℃以下,壓力要處于常壓,設備上的人孔應從上至下依次打開。應先打開底部排空閥,確認內部不存有物料后,再打底部人孔。打開人孔時,螺母應對角逐漸松動,并應有防止物料濺噴傷人和人孔蓋螺栓傷人的措施。在清洗容器內少量可燃物料殘渣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用鐵器敲擊、碰撞。

        第十六條裝置停工工藝處理結束后,裝置區內生產污水系統及其它地下管道系統的井、口、池都要封死蓋嚴,明溝、暗井、地面、平臺及其設備、管道外表(保溫層)的油污、可燃、有害物料都要清理干凈。

        第十七條裝置的氮氣系統應由專人管理,防止與儀表風、壓縮風互串。

        第十八條裝置全面檢修開工,必須經公司檢修指揮部停工驗收小組聯合驗收合格,具備停工檢修條件后,方可進行。

        停工驗收小組聯合驗收合格的條件是:

        (一)裝置停工工藝處理全部結束并達到安全動火條件,有退料、置換、分析的記錄;

        (二)有盲板流程圖及其盲板登記表;

        (三)符合上面的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條要求。

        (四)風險評價和消減措施應符合《化工與銷售分公司檢維修施工作業風險管理規定(暫行)》要求。

        第十九條凡進入檢修現場人員都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做到安全著裝。每個裝置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急救器具、設專人保管。

        第二十條裝置停工檢修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檢修中必須嚴格用火、有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二十一條使用高壓水槍作業,必須執行其安全操作規程,采取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停工檢修期間,廠區消防道路必須保證暢通無阻,消防水和消防、急救裝備必須處于充足和完備好用狀態。

        第二十三條檢修期間不接待參觀、實習人員,實行24小時廠區專人巡邏檢查,關鍵設備、要害部位應建立必要的安全保衛措施。

        第二十四條檢修現場要做到文明施工,嚴禁野蠻操作,建立良好的安全作業環境。

        (一)檢修使用的設備、材料、化工料等物質都要整齊有序地存放在適宜地點;

        (二)檢修更換下來的帶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廢舊金屬設備、管道等,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三)檢修更換下來的設備、管道、閥門、廢舊物質及工業垃圾等,要及時清理、運出施工現場;

        (四)檢修時,各種射源要妥善處置,做好防護或設警戒區,嚴防射源傷人;

        (五)檢修時,不準碰砸篦子板、走梯、護欄及電纜;不準以工藝管線作為通道的基礎,必要時應設垮線橋通行。拆除篦子板后的孔洞要布置警示和圍欄,防止人員墜落,工作結束要立即恢復;

        (六)對容器、管道、設備等進行水壓試驗時,必須用兩個量程相同并經校正的壓力表安裝在易觀察的部位上。所有的緊固件都應緊牢,一般情況下不準用壓縮氣體作試壓介質,特殊情況,使用壓縮氣體作試壓介質時,須經試驗單位的總工程師批準。無關人員不得在試驗現場停留。

        (七)施工作業不應將生產設備、管道、電桿和建、構筑物作為鋼絲繩承力的地錨,特殊情況需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

        第二十五條安全、消防、保衛人員要深入檢修現場,實行安全監督檢查,協助作業人員做好個人防護,擬定安全措施;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及其它違紀行為。

        第二十六條氣防、醫療急救等部門應處于備戰狀態,備好急救藥品、器械、車輛及救護人員。

        第二十七條檢修項目完成后,施工單位要及時進行現場清理,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檢修與生產雙方應嚴格交接手續,檢修項目應通過質量驗收。在確認施工現場動火作業結束,安技裝備復位并檢驗合格后,由檢修所在單位組織對裝置檢修工作進行全面檢查驗收,達到開工條件時,方可進入生產開工準備階段。

        第二十八條裝置開工要制定開工方案,內容應包括:

        (一)單機試運、氣密試驗、氣體置換和安技裝備的調試的程序、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項;

        (二)化工料、公用工程的引入方法、程序;

        (三)開工程序、范圍、工藝參數;

        (四)開工過程的安全技術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設備,在接受物料前必須按規定進行氣體置換;應按盲板流程圖逐個抽出盲板,并進行復核。

        第三十條檢修后的壓力容器、儲罐、管道必須按規定進行試壓、試漏和氣密試驗;通訊、照明、安技裝備要全面檢查處于完好;凡需要進行試驗的設備、儀表都應試驗檢查合格;安全聯鎖都應進行實際聯校,以確保裝置開工生產的安全。

        第三十一條檢修中新上的技改、技措項目都必須有相應操作規程及安全規程,并向操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公布,做好培訓。

        第三十二條裝置開工,應按開工方案執行,服從公司調度統一指揮,檢修單位應對其檢修項目派駐“保運”人員,及時處理故障,保證正常運行。

        第三十三條開工前進行系統氮氣置換要按開工方案進行。裝置接送化工料時,要注意檢查,防止跑、漏料;引入蒸汽要做好管道、設備的預熱、排凝,防止水擊損壞設備。

        第三十四條裝置開工正常后,組織生產檢修人員全面驗收,分別整理技術資料歸檔。

        第三章維修管理

        第三十五條檢修計劃必須在設備管理平臺進行上報,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六條日常維修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由申請作業單位的負責人提出申請并填寫“作業許可證”,明確維修內容和技術要求,并對工藝過程可能產生危害進行識別,針對存在風險提出相應生產工藝削減風險措施并組織落實,分別在“設備檢(維)修作業工作票”的相應欄內簽字(欄內提出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在空格內補充)。

        第三十七條維修單位根據維修所在單位提出的維修內容和要求及存在的風險對維修作業過程進行現場風險評價,提出削減風險措施并組織落實(欄內提出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在空格內補充)。

        第三十八條檢修結束后由甲乙雙方有關人員共同對維修情況進行驗證,確認無誤后進行試驗,達到標準要求,雙方共同在“驗收意見”欄內簽字。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機動處負責解釋。

        第三二十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精選篇2

        1、目的:

        建立高處作業程序

        2、范圍:

        適用于公司登高作業

        3、責任者:

        安全部、登高作業單位

        4、程序:

        4.1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的一切高處作業。

        4.2高處作業的定義:

        化工企業內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兩米以上(含兩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雖然在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設備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4.2.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4.2.1.1.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4.2.1.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4.2.1.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4.2.1.4.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2.2特殊高處作業。

        4.2.2.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4.2.2.2.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4.2.2.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4.2.2.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4.2.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4.2.2.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4.2.2.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4.2.2.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4.2.3在化工企業內下列情況為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4.2.3.1.凡是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4.2.3.2.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4.2.3.3.在高大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4.2.3.4.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4.3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必須做到:

        4.3.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化工部頒發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節及當地勞動部門制定的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4.3.2.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4.3.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后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4.3.4.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3.5.凡高處作業于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并設置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4.3.6.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干凈,防止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線路。(低壓)

        4.3.8.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數,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要有專人監護。

        4.3.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4.3.10.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并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并有專人監護。

        4.3.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4.3.12.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4.3.13.在化工危險物品生產的界區內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工作時(即化工危險部位),要與操作者建立聯系信號,設置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以便突然停車、發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質,便于自然防護及迅速撤離現場。

        4.3.14.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桿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4.3.16.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帶,并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筑物上。

        4.4高處作業審批程序:

        4.4.1.由申請作業單位下達任務,并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單位,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最后按規定辦理登高審批手續。

        4.4.2.生產過程遇有一般臨時故障,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班長要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必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4.4.3. 10m以下的一般高處作業及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安全部主管審批簽字,為一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4.4. 10m以上的一般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化工危險部位高處作業,由安全部部長審批,為二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5執行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幾點說明:

        4.5.1.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為兩聯,一聯審批單位存查,一聯交施工單位,以便及時檢查,一旦發生事故,按照相關規定追查責任。

        4.5.2.該許可證適用于各個環節、各個時期的一切高處作業過程。凡是下達的施工任務中,符合高處作業定義的作業必須執行。

        4.5.3.如施工期較長,項目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登高設施的安全狀況,并且督促作業人員檢查個人防護用品是否壞損、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精選篇3

        (1)可靠隔離進入罐內作業的設備必須和其他設備、管道可靠隔離,絕不允許其他系統中的介質進入檢修的罐內。

        (2)切斷電源有攪拌機機械裝置的設備,進入罐內作業前應把傳動帶卸下,啟動機械的電機電源斷開,如取下保險絲、拉下閘刀等,并上鎖使在檢修中不能啟動機械裝置,再在電源處掛上“有人檢修,禁止合閘”的警告牌。上述措施采取后應有人檢查確認。

        (3)空氣置換凡用惰性氣體置換過的設備,人罐前必須用空氣置換惰性氣體,并對罐內空氣中的含氧量進行測定。罐內動火作業除了罐內空氣中的可燃氣體含量符合動火規定外,氫含量應在18%~21%的范圍。若罐內介質有毒,還應測量罐內空氣中有毒物質的濃度。

        (4)罐外監護罐內作業一般應指派兩人以上作罐外監護。監護人應了解介質的理化性能、毒性、中毒癥狀和火災、爆炸情況;監護人應位于能經常看見作業罐內全部操作人員的位置,眼光不得離開操作人員;監護人除了向罐內作業人員遞送工具、材料外,不得從事其他工作,更不準擅離崗位;發現罐內有異常時,立即召集急救人員,設法將罐內受害人員救出,監護人應從事罐外的急救工作;如果沒有代理監護人,即使在非常時候,監護人也不得自己進入罐內;凡進入罐內搶救的人員,必須根據現場的情況配備防毒面;具或氧氣呼吸器及安全帶等防護用具。決不允許不采取任何個人防護而冒險人罐救人。

        (5)用電安全罐內作業照明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使安全電壓在干燥的罐內不大于36V,在潮濕環境或密閉性好的金屬容器內不大于12V;若有可燃性物質存在時,還應符合防爆要求。懸吊引燈時不能使導線承受張力,必須用附屬的吊具來懸吊;引燈的防護裝置和電動工具的機架等金屬部分應該用三芯軟線或導線預先可靠接地。

        (6)個人防護罐內作業前應使罐內及其周圍環境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戴防毒面具人罐作業,這時防毒面具務必事先作嚴格檢查,確保完好,并規定在罐內停留時間,嚴密監護,輪換作業;罐內空氣中含氧量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均符合安全規定時才能進行作業,還應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罐內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工作鞋;衣袖、褲子不得卷起,作業人員的皮膚不要露在外面;不得穿戴沾附著油脂的工作服;有可能落下工具、材料及其他物體或漏滴液體的場合,要戴安全帽;有可能接觸酸、堿、苯酚之類腐蝕性液體的場合,應戴防護眼鏡、面罩、毛巾等保護整個面部和頸部;罐內作業一般穿中筒或高筒橡皮靴,為了防止腳部傷害,也可以穿翻毛牛皮靴等工作鞋。

        (7)急救措施根據罐的容積和形狀、作業危險性大小和介質性質,作業前做好相應的急救準備工作。對直徑較小,通道狹窄,一旦發生事故進入罐內搶救困難的作業,下罐前作業人員就應系好安全帶。安全帶以備有腰帶(胸帶)及肩帶,用肩胛骨中央的鐵環吊起來的構造為好,以便把罐內受害者以站立的姿勢拉上來。操作人員在罐內作業時,監護人應握住安全帶的一端,隨時準備好把操作人員拉上來。罐外至少準備好一組急救防護用具、如隔離式面具、蘇生器等,以便在缺氧或有毒的環境中使用。罐內從事清掃作業,有可能接觸酸、堿等物質時,罐外預先準備好大量的清水,以供急救用。

        (8)升降機具罐內作業用升降機具必須安全可靠。使用的吊車或卷揚機應嚴格檢查,安全裝置齊全、完好,并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負責操作;在罐內使用梯子時,最好將其上端固定在罐壁上,下端應有防滑措施,根據情況也可采用吊梯。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精選篇4

        一、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并結合實際制定以下操作規程。要求全體員工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各種設施、設備的使用范圍和方法嚴格執行。為加強叉車操作的安全,特制定本安全規程。

        二、叉車安全操作規程:

        1、人員管理

        1.1、駕駛叉車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通過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的考核,取得特種操作證,并經公司同意后方能駕駛,嚴禁無證操作。

        1.2、嚴禁酒后駕駛,行駛中不得飲食、閑談、打手機和講對講機。

        2、車輛檢查

        2.1、叉車作業前后,應檢查外觀,加注燃料、潤滑油和冷卻水。

        2. 2、檢查起動、運轉及制動性能。

        2.3、檢查燈光、音響信號是否齊全有效。

        2.4、叉車運轉過程中應檢查壓力、溫度是否正常。

        2.5、叉車運行后還應檢查外泄漏情況并及時更換密封件。

        3、啟動管理

        3.1、起步前,觀察四周,確認無防礙行車安全的障礙后,先鳴笛后起步。

        3.2、氣壓式制動的車輛,制動氣壓表讀數必須達到規定值方可起步。

        3.3、叉車在載物起步時,駕駛員應先確認所載貨物平穩可靠。

        3.4、起步必須緩慢平穩起步。

        4、行駛管理

        4.1、行駛時,貨叉底端距地高度應保持300~400mm, 門架須后傾。

        4.2、行駛時不得將貨叉升得太高。進出作業現場或行駛途中,要注意上空有無障阻物刮碰。載物行駛時,如貨叉升得太高,還會增加叉車總體重心高度,影響叉車的穩定性。

        4.3、卸貨后應先降落貨叉至正常的行駛位置后再行駛。

        4.4、轉彎時,如附近有行人或車輛,應先出信號,并禁止高速急轉彎。高速急轉彎會導致車輛失去橫向穩定而傾翻。

        4.5、內燃叉車在下坡時嚴禁熄火滑行。

        4.6、非特殊情況禁止載物行駛中急剎車。

        4.7、載物行駛在超過7°和用高于一檔的速度上下坡時,非特殊情況不得使用制動器。

        4.8、叉車在運行時要遵守廠內交通規則,必須與前面的車輛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4.9、叉車運行時,載荷必須處于不防礙行駛的最低位置,門架要適當后傾。除堆垛或裝車時,不得升高載荷。在搬運龐大物件時,物件擋住駕駛員的視線,此時應倒開叉車。

        4.10、叉車由后輪控制轉向,所以必須時刻注意車后的擺幅,避免初學者駕駛時經常出現的轉彎過急現象。

        4.11、禁止在坡道上轉彎,也不應橫跨坡道行駛。

        5、裝卸管理

        5.1、叉載物品時,應按需調整兩貨叉間距,使兩叉負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應貼靠擋物架,叉載的重量應符合載荷中心曲線標志牌的規定。

        5.2、載物高度不得遮擋架駛員的視線。

        5.3、在進行物品的裝卸過程中,必須用制動器制動叉車。

        5.4、貨叉在接近或撤離物品時,車速應緩慢平穩,注意車輪不要碾壓物品墊木,以免碾壓物繃起傷人。

        5.5、用貨叉叉貨時,貨叉應盡可能深地叉入載荷下面,還要注意貨叉尖不能碰到其它貨物或物件。應采用最小的門架后傾來穩定載荷,以免載荷后向后滑動。放下載荷時可使門架少量前傾,以便于安放載荷和抽出貨叉。

        5.6、禁止高速叉取貨物和用叉頭向堅硬物體碰撞。

        5.7、叉車作業時禁止人員站在叉車上。

        5.8、叉車叉物作業時,禁止人員站在貨叉周圍,以免貨物倒塌傷人。

        5.9、禁止用貨叉舉升人員從事高處作業,以免發生高處墜落事故。

        5.10、不準用制動慣性溜放物品。

        5.11、禁止使用單叉作業。

        5.12、禁止超載作業。

        6、作業管理

        6.1、嚴禁超載、偏載行駛。

        6.2、裝卸貨物時,即貨叉承重開始至承重平穩以及相反的過程期間,必須啟動剎車。

        6.3、作業速度要緩慢,嚴禁沖擊性的裝載貨物。

        6.4、遵守“七不準”

        6.4.1 不準將貨物升高做長距離行駛(高度大于500毫米)。

        6.4.2 不準用貨叉挑翻貨盤和利用制動慣性溜放的方法卸貨。

        6.4.3 不準直接鏟運危險品。

        6.4.4 不準用單貨叉作業。

        6.4.5 不準利用慣性裝卸貨物。

        6.4.6 不準用貨叉帶人作業,貨叉舉起后貨叉下嚴禁站人和進行維修工作。

        6.4.7 不準用叉車去拖其他車,如確實需要叉車牽引,則需經過行政組主任同意。

        6.5、停車后禁止將貨物懸于空中,卸貨后應先降貨叉至正常的行駛位置后再行駛。

        6.6、叉載物品時,貨物重量應平均分擔在兩貨叉上,貨物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應貼靠擋貨架。小件貨物應放入集物箱(板)內,防止掉落。叉車所載物品不得遮擋駕駛員視線,如出現遮擋駕駛員視線時應倒車緩慢行駛,如遇上坡則不應倒車行駛,應有一人在旁指揮貨叉朝上前進。

        6.7、貨叉在接近或撤離物品時,車速應緩慢平穩,注意車輪不要碾壓物品、墊木(貨盤)和叉頭,不要刮碰物品扶持人員。

        6.8、叉車在起重升降或行駛時,禁止任何人員站在貨叉上把持物件或起平衡作用。叉車叉物升降時,貨叉范圍半徑1米內禁止有人。

        6.9、搬運影響視線的貨物或易滑的貨物時,應倒車低速行駛。

        6.10、運貨上貨柜車前,應先觀察貨柜車與發貨臺是否靠緊,貨車車輪是否按規定將三角木墊好,車廂里是否有人,估計貨車的承重能力和貨車與踏板的傾斜度,確認安全后再進行裝卸。

        6.11、發現或損壞貨物、設施要如實上報。

        6.12、為了保護駕駛人員,叉車裝備有頭頂保護裝置。駕駛人員的身體包括手和腳都應該在保護范圍之內

        7、停車管理

        7.1、盡量避免停在斜坡上,如不可避免,則應取其他可靠物件塞住車輪拉緊手剎并熄火。停放時應將貨叉降到最底位置,拉緊后剎車,切斷電路,并不能停放在縱坡大于5%的路段上

        7.2、不能將叉車停在緊急通道、出入口、消防設施旁。

        7.3、叉車暫時不使用時應關掉電源,拉剎車。

        8、充電管理

        8.1、使用充電器時,要選用與叉車配套的充電器,要輕拿輕放。

        8.2、充完電后,應先關掉電源,再拉出充電器插頭,并將充電器掛好,嚴禁隨意放在地上。

        9、維修保養

        9.1、發現叉車有不正常現象,應當立即停車檢查。不能自己進行修理。

        9.2、嚴禁在叉車啟動的情況下進行維修、裝拆零部件。當有機械問題的時候,不能自行維修叉車和裝拆零部件,應關掉叉車并告知機械修理人員。

        9.3、嚴格按照公司的叉車保養、維修規程進行維保。

        三、叉車安全操作規程技術:

        1.叉裝物件時,被裝物件重量應在該機允許載荷范圍內。當物件重量不明時,應將該物件叉起離地100mm后檢查機械的穩定性,確認無超載現象后,方可運送。

        2.叉裝時,物件應靠近起落架,其重心應在起落架中間,確認無誤,方可提升。

        3.物件提升離地后,應將起落架后仰,方可行駛。

        4.起步應平穩,變換前后方向時,應待機械停穩后方可進行。

        5.叉車在轉彎、后退、狹窄通道、不平路面等情況下行駛時,或在交叉路口和接近貨物時,都應減速慢行。除緊急情況外,不宜使用緊急制動。

        6.兩輛叉車同時裝卸一輛貨車時,應有專人指揮聯系,保證安全作業。

        7.不得單叉作業和使用貨叉頂貨或拉貨。

        8.叉車在叉取易碎品、貴重品或裝載不穩的貨物時,應采用安全繩加固,必要時,應有專人引導,方可行駛。

        9.以內燃機為動力的叉車,進入倉庫作業時,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嚴禁在易燃、易爆的倉庫內作業。

        10.嚴禁貨叉上載人。駕駛室除規定的操作人員外,嚴禁其他任何人進入或在室外搭乘。

        11.作業后,應將叉車停放在平坦、堅實的地方,使貨叉落至地面并將車輪制動住。

        12.在車底下進行保養、檢修時,應將內燃機熄火、拉緊手制動器并將車輪揳牢。

        13.車輛經修理后需要試車時,應由合格人員駕駛,車上不得載人、載物,當需在道路上試車時,應掛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試車牌照。

        14.在坡道上停放時,下坡停放應掛上倒檔,上坡停放掛上一檔,并應使用三角木楔等塞緊輪胎。

        四、附則

        1、由于叉車在校內的特殊性,特如下規定:在學生密集處嚴禁使用叉車。

        3、本規程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實施。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精選篇5

        1.目的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叉車作業需遵守的細則,以確保叉車運行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公司全體叉車工及相關人員。

        3.職責

        3.1叉車工負責叉車使用和日常檢查。

        3.2維修工負責叉車潤滑油添加、一般故障排除和250小時、500小時的保養。

        3.3使用部門負責叉車工的調度、管理。

        3.4設備部負責公司所有叉車的外協維修以及監督管理。

        3.5人力資源部負責叉車工的技能培訓工作。

        4 .程序

        4.1叉車工要求

        4.1.1叉車工必須經培訓并取得叉車駕駛操作證后方能上崗,無證人員嚴禁駕駛叉車。

        4.1.2未經公司的安排,叉車工不準擅自教他人駕駛叉車。

        4.1.3叉車工不準酒后駕車。

        4.1.4叉車工駕車要穿著整齊,不得赤膊、穿拖鞋開車作業。

        4.1.5叉車工不準進行其它與叉車作業無關的工作,如駕車去食堂吃飯、出去買東西、干私活、非規定工作范圍內未經部門負責人認可的幫忙等。

        4.2駕駛前檢查

        4.2.1檢查轉向燈、剎車、喇叭、前燈和反觀鏡是否完好;貨叉是否彎曲、損壞及裂紋產生。

        4.2.2檢查各油路系統所有管子、接頭是否有泄露。

        4.2.3檢查發動機油、液壓油、柴油及冷卻液等液位是否在允許范圍內,檢查電解液是否足夠。不足時應按標準要求增添后方可使用。

        4.3駕駛規定

        4.3.1原則上規定專車專人使用,未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叉車不得開出廠門。

        4.3.2啟動叉車前,先檢查制動踏板是否處于鎖定狀態,控制桿是否處于中位。

        4.3.3啟動叉車時,應先進行預熱,等預熱指示燈滅了之后再啟動,啟動后,立即松開點火鑰匙。再次啟動應隔1分鐘以上,若連續三次啟動不成,應及時報告部門主管安排處理。發電機起動約20秒鐘,平穩運行后,再開動叉車。

        4.3.4叉車啟動時,注意觀察周圍是否有其它車輛、行人或障礙物;轉彎時看清反觀鏡及觀察左右側的情況,亮轉向燈,慢行并鳴喇叭;倒車時應先看反觀鏡及回頭觀察情況,無障礙物方能行駛。

        4.3.5行駛時,貨叉應距地面200-300mm,在行進中不允許升高或降低貨物,上下斜坡時應慢速行駛。若下斜坡坡度較大的,叉車應后退行駛并控制好車速。

        4.3.6叉車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駛,駕駛時必須集中精神,不可麻痹大意。在出入交叉口、門口或其它看不見的地方,請減速慢行,并鳴喇叭;在潮濕、光滑、凹凸不平的地面上行駛或轉彎時,請減速;避免急轉彎,或在不牢固的物體表面行駛;嚴禁超載行駛、高速行駛,以保證行車安全。

        4.3.7行車時,叉車工應拒絕他人上車,或進行其它與叉車作業無關的工作。

        4.3.8運輸途中停車時,一定要先把貨叉降低至離地面100-300mm距離并熄火后才能離開叉車。

        4.4裝卸規定

        4.4.1叉車裝運的貨物不能太高,以免擋住視線,導致事故的發生;若貨叉上的貨物很高,影響前進的視野,叉車應后退行駛;除短距離移位外,不得同時運輸兩板高度的貨物。

        4.4.2不要直接運送松散的貨物以免翻倒,運送前應將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垛板,不易穩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設備、易滑動之物件必須綁上繩索,綁緊后方可提升。

        4.4.3叉起貨物時,貨叉要先仰后提升,下降時,應先下降后前傾。

        4.4.4利用叉車升空工作時,人一定要站在放有垛板的貨叉上才可工作,不準直接站立在貨叉上作業。

        4.4.5叉車工朝人推進貨物時,應鳴喇叭,等對方應聲,再慢慢推進,不準盲目朝人推進貨物。

        4.4.5卸下的貨物應井然有序地堆放在指定的地點,貨物或叉車都不得停放在影響其他車輛或行人通行的地方。

        4.4.6停車時,不要將貨叉懸空;嚴禁貨叉懸空時,司機離開叉車;貨叉下面嚴禁站人。

        4.5停放要求

        4.5.1作業完畢將叉車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貨叉平放在地面,并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整理清潔;

        4.5.2停放后將控制桿放在中央位置,并鎖定制動踏板,拔出叉車點火鑰匙。

        4.6保養規定

        4.6.1注意保養工作,定時定期進行保養。具體參見附件《叉車保養規范》

        4.6.2在正常工作中,如發現叉車有報警燈亮、異常聲音等現象,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部門主管安排處理。叉車工不得私自拆修。

        4.6.3叉車工每周至少清洗叉車外表一次,各部位所需機油、液壓油、柴油、電解液及冷卻液等應及時補充加足。具體參見附件《叉車保養規范》

        4.7叉車工及相關人員,若違反上述規定,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批評或經濟處罰。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精選篇6

        一、目的 :制定公司叉車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確保叉車駕駛安全,減少事故發生。

        二、職責

        1、管理部負責規劃并維持廠區交通秩序,負責公司叉車駕駛人員的培訓考證工作。

        2、公司所屬叉車由各使用部門指定專人負責檢查與保養。

        3、安管部門負責監督稽查廠內叉車安全管理制度的實施,發現不合格事即開具異常矯正單并追蹤改善。

        三、規定

        叉車使用

        1、使用前須按照國家的相應法律法規進行車輛的安全檢查,確保車輛的'各部件技術狀況處于完好狀態,并讓車輛空載運轉2分鐘;

        2、起步前應觀察四周,確認附近無障礙物和人員作業時,先鳴笛(或燈光)后起步,載重時起步須用低速檔位;

        3、空載行駛時貨叉距地面10CM~20CM;載貨行駛時貨叉離地高度15CM~20CM,起升門架須后傾到限;

        4、行駛時,不得將貨叉升得過高。進出作業現場或行駛途中,要注意上空有無障礙物刮撞;卸貨后應先降落起重架后行駛;

        5、如遇前面有人,應當按喇叭提示你的行車路線。

        6、轉彎時須提前減低車速,禁止高速急轉彎;

        7、非特殊情況禁止載物行駛中急剎車;

        8、下坡時嚴禁熄火滑行;

        9、叉載物品時,應按需要調整兩叉間距,使兩叉負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應貼靠擋貨架;小件貨物應放入集物箱(板)內,防止掉落。

        10、后退時左手應抓握方向盤,右手抓住后扶手,臉朝右后方目視確認行進路線并有蜂鳴器提示行人注意。

        11、載物高度不得遮擋駕駛員視線。特殊情況載物高度影響前行視線時,應倒車低速行駛;

        12、在進行物品的裝卸過程中,必須用制動器制動叉車;

        13、嚴禁用貨叉挑翻貨盤和利用制動慣性溜放的方法卸貨;

        14、貨叉在接近或撤離物品時,車速應緩慢平穩,注意車輪不要輾壓物品下的卡板和墊木,不要刮碰扶持物品之人員;

        15、嚴禁裝卸貨物的同時升降貨叉。嚴禁單貨叉作業;

        16、貨叉在升降時,起重架應與地面垂直,不得使起重架前傾;

        17、貨叉舉起后貨叉下嚴禁站人;

        18、載物時貨叉的起升、下降和門架的前、后傾操作應緩慢平穩;

        19、叉載重量應符合載荷中心曲線標示牌的規定;嚴禁超載;

        20、嚴禁停車后將貨物懸于空中,卸貨后應先降貨叉至正常的行駛位置后再行駛;

        21、嚴禁將叉車停在緊急出口及消防設施旁;

        22、不使用時(司機離開駕駛室周圍3M之區域及離開駕駛室時間超過3MIN以上均視為不使用),司機應將貨叉落地,關掉電源,排檔置于空檔、手剎車拉緊并把鑰匙帶走;

        23、駕車人員必須持叉車證,必須佩戴相應的安全設備(安全鞋、安全帽等);叉車操作證取得后,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進行年審;

        24、叉車必須裝置防火帽,并經常清理帽內積炭,確保性能安全可靠。

        25、叉車必須隨車配備滅火器,并隨時保持滅火器壓力處于正常狀態。

        26、叉車未載貨時車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載貨時則不得超過8公里/小時,嚴禁超速行駛;

        27、嚴禁在疲勞或其它不適宜的情況下駕車;

        28、嚴禁酒后駕車,行駛中不得飲食、閑談、打手機;

        29、在運行時,嚴禁任何人上下車,貨叉上嚴禁站人。嚴禁2人或2人以上乘坐叉車;

        四、保養

        1、日常保養:

        日常保養以全車清潔、潤滑和檢查各部狀態為主。詳見附件《叉車日常點檢表》。 如日常點檢發現異常,應實時聯系相關人員進行處理,嚴禁叉車駕駛人員在無資格的情況下自行處理。

        一級保養:一級保養以檢查各部性能,調整間隙為主。

        二級保養:二級保養以處理不良狀態和調整間隙為主,首先應對叉車進行預檢,記錄各項不正常現象,進行相應維護。

        2、保養單位

        日常保養由各使用單位指定使用人負責,一級保養、二級保養由須由專業人員或保養商負責。

        3、異常發生對策

        如出現一般故障或發生輕微碰擦事故,必須將叉車停放在安全位置,聯系專業人員進行相關修繕等工作。

        如發生嚴重事故,則應立即報告部門主管,并通知管理部及安管部門人員進行處理。

        叉車司機不得自行維修叉車,有問題應及時報告部門主管,并聯系專業人或保養商進行維修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精選篇7

        1目的

        規范石化公司所轄區域內各種動火管理,明確和落實動火職責和責任,保證生產維護動火和施工動火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2.1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轄范圍內各種臨時動火作業的管理過程,新建項目參照執行。

        2.2動火作業的范圍:

        2.1.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電鉆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1.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2.1.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2.1.4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1.5使用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3編制依據

        AQ3022-20__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70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074 《石油庫設計規范》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4釋義

        4.1特級動火作業

        4.1.1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的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

        4.1.2在20:00至次日8:00期間的一級動火作業;

        4.1.3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

        4.1.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

        4.2一級動火作業

        4.2.1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4.2.2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區);

        4.2.3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2.4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4.2.5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4.2.6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

        4.2.7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動火作業;

        4.2.8廠區內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二級動火作業

        4.3.1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4.3.2廠區外的系統管網;

        4.3.3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3.4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4.3.5生產裝置區、罐區內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綠化帶等;

        4.3.6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4.4三級動火作業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的其他各類臨時動火。

        4.5固定動火區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動火作業區。在二級以上動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動火區。

        4.6“三不動火”

        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

        4.7五大紀律

        指勞動紀律、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工作紀律和施工紀律。

        4.8 《動火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動火票”。

        5職責

        5.1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本細則,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執行該細則的情況;負責特級動火作業方案的審核。

        5.2化驗中心負責安全動火的采樣分析,并對分析檢測數據準確性負責。

        5.3所屬各單位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

        5.4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5.4.1作業人員職責

        a)動火作業人員(電焊、氣割工)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從事動火作業;

        b)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

        c)動火票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確認無誤,獲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d)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對違反本細則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e)動火作業結束后應清理火種,在切斷電源和氣源后方可離開現場。

        5.4.2監護人員職責

        a)動火監護人應持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對動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制止作業;

        b)動火監護人應佩戴看火專用標志,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c)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護人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

        d)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或違反“五大紀律”的,有權收回動火票,并報告相關負責人。

        e)動火作業完成后,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

        5.4.3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a)負責動火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種資質審查,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行為;作業完成后,負責完工驗收;

        b)負責動火分析申請。

        5.4.4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負責施工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制定、審查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監督執行;負責在動火票上簽署意見(特級動火票必須由施工單位領導簽署)。

        5.4.5申請單位負責人或領導

        5.火2收。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作業地點及周圍環境情況,審查動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實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特級動火票必須由申請單位負責人審批)

        6要求

        6.1管理原則

        6.1 。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票,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2節假日期間原則上不允許動火作業,確因生產需要進行動火的需要提高一個動火等級。

        6.1.3特級、一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三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20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固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個月。

        6.1.4動火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高處作業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5特級動火作業需編制作業方案,作業方案應經過施工單位和申請單位領導簽字批準后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審核備案。

        6.2管理內容

        6.2.1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b)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級動火處理。

        c)盲斷點的選取應本著與作業點最近的原則,液體物料宜用水洗或低壓蒸汽清洗,氮氣置換要選好置換路徑,不留死角;應盡量避免直接向大氣釋放置換氣體,不得已時,應選好放空點,避免對人員造成傷害。

        d)動火作業前,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e)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f)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g)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h)在鐵路沿線(25 m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i)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j)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k)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l)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m)電焊機回路線應直接接于焊接本體,嚴禁搭接在具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或管道上,二次線(把線)絕緣必須良好。

        n)動火過程中能夠對空的人孔、手孔、法蘭連接、低排或高排應全部打開。

        o)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待采取安全措施后,且化驗分析合格方可繼續動火。

        p)一張動火票只限用于一處動火點(一般情況10米作業范圍內同一平面且同一作業內容的動火可以作為一處動火點),不得用以多處動火點;需要同時進行多處動火作業的,每一處動火點必須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動火票。全面停工檢修期間15米范圍內不影響視線時可按照一處動火處理。

        q)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2.2特級動火管理

        特級動火作業在符合6.2.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動火作業前,所屬單位應通知生產調度及有關部門,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d)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e)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2.3在受限空間內動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還要執行以下規定:

        a)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b)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帶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進行監測,當可燃氣體報警儀報警時,必須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

        6.2.4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a)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b)動火前必須進行氣體取樣分析,特級、一、二、三級動火作業在作業前1小時內,申請單位向化驗中心提出委托,化驗中心對動火部位和環境進行動火分析,分析人在分析結果上簽字。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應選擇足夠的檢測點以確保動火分析的樣品具有代表性,確保測試點符合檢測要求,裝置人員必須在現場監護。尤其是在可能存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管線上動火的,必須對設備管線內部的氣體進行有效的分析。

        c)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米。

        d)收到動火分析結果后超過30分鐘未動火,應重新分析。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e)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f)一級動火時限已到,還需要繼續動火的,在重新辦理動火票前,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g)一、二級動火作業過程中,每隔4小時由專業分析人員測爆分析一次,分析報告單粘貼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凡是由于不足四小時就結束的作業而沒有進行第二次分析的,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要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寫明施工結束時間并簽字)。

        h)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7工作程序

        參見HSE-01-04-25《危險作業許可管理細則》。

        8附則

        本細則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9附件

        HSE-01-04-26-C01 《特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2 《一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3 《二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4 《三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5 《固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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