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規定
公務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規定7篇
公務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規定有哪些?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務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規定,以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大家喜歡!

公務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規定篇1
第一條 為規范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倡導艱苦奮斗、厲行節約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等黨內法規,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法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黨的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黨的工作人員,是指黨的各級機關中的工作人員和黨的基層組織中專職、兼職從事黨內事務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包括:操辦本人與配偶、本人與配偶的父母、子女與子女的配偶婚喪嫁娶、慶生祝壽、生孩滿月、逝者周年、喬遷新居、晉升調動、升學留學、參軍就業、開業慶典等事宜。
第四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節儉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尊重民族習慣和當地風俗,并帶頭移風易俗,倡導文明新風。
第五條 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大操大辦,講排場、比闊氣,奢侈浪費;
(二)嚴禁借機斂財,收受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包括管理和服務對象、下屬單位和個人等)的禮金、禮品及有價證券;
(三)嚴禁使用公款支付應由本人承擔的操辦費用或所付禮金;
(四)嚴禁在操辦過程中使用公車等公物;
(五)嚴禁其他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
操辦第三條規定的“慶生祝壽、生孩滿月、逝者周年、喬遷新居、晉升調動、升學留學、參軍就業、開業慶典等事宜”,不得宴請親屬(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及近姻親)以外的人員。
第六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前應填寫《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報告表》(見附件),經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審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紀檢監察機關報告。喜慶事宜應在15日前報告;喪葬事宜可以先口頭報告,但應在事后15日內書面報告。
第七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不得影響正常工作秩序;在結婚事宜中,操辦人親戚以外的其他黨和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擔任婚慶主婚、證婚、司儀等。
第八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第五條規定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九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處理;情節較重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同時違反第五條規定的,從重處理。
第十條 各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應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加強對本級本部門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對不認真履行責任,導致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問題突出,發生頂風違紀問題的,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嚴肅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離退休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黨的各級機關和國家機關中的工勤人員,及農村(社區)黨組織和村民(居民)委員會成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由中共新鄉市紀委、新鄉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__年11月下發的《關于嚴禁領導干部利用婚喪喜慶事宜大操大辦借機斂財的規定》(新紀發〔__〕23號)同時廢止。
公務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規定篇2
一是嚴禁大操大辦。嚴格控制宴請規模和標準,宴席規模不得超過15桌(150人),宴席標準不得高于當地居民正常消費水平,反對鋪張和奢侈浪費,避免造成不良影響。
二是嚴禁采取分批次、多地點等分別宴請、化整為零的方式變相大操大辦。
三是嚴禁以任何方式、途徑和名義,邀請管理和服務對象、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或個人、上級領導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
四是嚴禁借機斂財。不準以任何方式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或個人、上級領導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或者利用其提供的便利條件操辦,或者由其承擔應當由領導人員本人支付的有關費用。
五是嚴禁動用公款、公物、公車,或者用公款贈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
六是嚴禁在本單位或與本人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報銷或變相報銷辦理婚喪喜慶事宜的費用。
七是嚴禁因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影響正常工作秩序、妨礙道路交通秩序、侵害群眾合法權益。
八是嚴禁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搞封建迷信和有違社會公德、公序良俗的活動。
九是嚴禁其他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
《規定》明確領導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實行報告制度,并對領導人員違反規定收受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提出了具體處理辦法。
公務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規定篇3
第一條 為規范領導干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促進作風好轉和廉政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及中央和省委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制止奢侈浪費、加強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領導干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是指領導干部主持操辦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喪嫁娶事宜。除婚喪嫁娶外,領導干部不得以子女升學、建房喬遷、工作變動、慶生祝壽等名目宴請親戚(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及近姻親)以外的人員。
第三條 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要堅持節儉、廉潔的原則,帶頭移風易俗,自覺抵制大操大辦、講排場、比闊氣等歪風。
第四條 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或參與婚喪喜慶宴請,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大操大辦、借機斂財;
(二)嚴禁借婚喪喜慶事宜收受與行使職權有關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單位、個人的禮金、禮品、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三)嚴禁以單位名義組織宴請;
(四)嚴禁用公款送禮;
(五)嚴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財物;
(六)嚴禁使用公務用車;
(七)嚴禁擅自放假和影響正常公務活動、機關工作秩序、交通秩序;
(八)嚴禁在本單位或與自己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報銷或變相報銷辦理婚喪喜慶事宜的費用;
(九)嚴禁其他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
第五條 領導干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規定謝絕和退還的禮金禮品等財物,應按照有關規定在一個月內上交組織處理。
第六條 領導干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中需宴請的必須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具體事宜、時間、地點、宴請人員范圍、數量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并簽訂廉政承諾,經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審核后,按干管權限向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紀檢監察機關將報告情況存入領導干部廉政檔案。婚嫁事宜應提前10天報告,喪葬事宜不能提前報告的,應于事后10天內補辦書面報告手續。
第七條 對辦理婚喪喜慶事宜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隱瞞不報,以及違反第四條規定的,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 各級黨組織對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負有教育、管理和監督責任。對疏于監督管理,導致管轄范圍內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違反有關規定并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九條 領導干部執行本暫行規定的情況,應當作為__和年度述職述廉對照檢查的一項內容。
第十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__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副職(含,下同)以上領導干部(含非領導職務),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中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干部。
第十一條 各州市、各單位可參照本暫行規定,結合實際制定貫徹實施意見。
第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由中共云南省紀委、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務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規定篇4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省若干意見和市十項規定,嚴格規范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促進黨員干部廉潔自律,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環境,根據《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紀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當堅持廉潔自律、勤儉節約、文明健康的原則,帶頭移風易俗,倡導文明新風。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全市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__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黨員、領導干部及其工作人員;行政村(社區)黨組織、村(居)委會、村務監督委員會黨員班子成員;離退休黨員干部及其他黨員。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婚喪喜慶事宜”是指黨員干部操辦婚喪、添子事宜。
第五條黨員干部不應借生日、上學、參軍、就業、喬遷、開業、履新等操辦宴請事宜。確需操辦的,邀請參加人員不得超出近親屬范圍。
第六條黨員領導干部不得參與操辦親屬以外的婚喪喜慶事宜,以及應邀擔任主婚、證婚、總管、司儀等角色。
第七條嚴格執行婚喪喜慶事宜“兩報告一承諾”制度。
(一)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作出承諾,填寫《南陽市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報告備案表》及《南陽市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廉潔承諾書》,經單位紀檢組(紀委)及主要負責人審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級向紀檢監察機關備案。喪葬事宜可在辦理前以口頭形式報告、作出承諾,單位進行書面登記,并負責向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二)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后5個工作日內,應填寫《南陽市黨員干部婚喪喜慶事宜辦理情況報告表》,向單位黨組織報告實際辦理情況,經單位紀檢組(紀委)及主要負責人審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級向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三)單位主要領導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須同時向其上一級主管或分管領導報告。行政村(社區)黨組織、村(居)委會、村務監督委員會班子成員應向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報告并在紀委(紀工委)備案。國有企業中層以上干部應向市國資委紀委備案。
(四)單位黨組織應當對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進行抽查核實,并建立核查檔案。
第八條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不得明顯超過當地平均消費水平,車隊不超過6輛,宴請客人不得超過10桌100人;婚嫁雙方同城合辦婚宴的,婚宴不得超過18桌180人。不得收受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
第九條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搞封建迷信活動、舉辦低俗演藝活動等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
(二)邀請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參加,或者接受其贈送的禮金、禮品、有價證券等財物;
(三)直接或者變相使用公款支付費用,或者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減免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四)違反規定使用公車、公物,指派單位人員參與操辦,借用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企業、個人的人力、物力等;
(五)采取分期、分批、多地點宴請,提前操辦,以他人名義操辦,只收禮金不辦酒席等方式變相大操大辦;
(六)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期間,影響正常工作秩序或者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七)造成不良影響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各級黨組織要切實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黨內監督主體責任,加強對黨員干部參與和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教育引導和監督管理。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提醒警示;對違反規定的,及時指出督促糾正;對造成不良影響的,堅決予以查處。各級領導班子負責人要帶頭厲行節約,帶頭廉潔自律,帶頭移風易俗,注重家庭、家教、家風,自覺抵制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不良風氣,發揮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一條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執紀問責,采取__受理、明察暗訪、專項治理等方式,加強對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堅決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對違規收受的禮品禮金予以收繳;對違規使用公車、公物的,責令退賠相關費用。對故意瞞報、采取其他方式逃避監督或造成惡劣影響的,從嚴從重處理。
要加大問責力度,強化“一案雙查”,對操辦婚喪事宜中責任落實不到位,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的黨組織,依照相關規定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一律取消單位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中共南陽市紀委、南陽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宛紀發〔__〕8號文件同時廢止。
公務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規定篇5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認真學習貫徹關于制止餐飲浪費行為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斷規范黨員和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堅決制止大操大辦、鋪張浪費和借機斂財,根據《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及市紀委監委關于規范婚喪喜慶事宜方面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婚喪喜慶事宜,是指黨員和公職人員為本人、直系親屬操辦的嫁娶事宜,為直系親屬、配偶及其父母操辦的喪葬事宜以及為本人、直系親屬操辦的除嫁娶、喪葬事宜之外的其他喜慶事宜。
第三條黨員和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要堅持尚儉戒奢、艱苦樸素、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
第四條黨員和公職人員操辦婚喪事宜實行事前申報、事后報告制度。
申報制度。各鎮(便民服務中心)黨政主要領導、縣委和縣級國家機關各部門主要領導、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主要負責人在操辦婚喪事宜時,向派駐紀檢監察組和縣紀委監委申報;其他領導干部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派駐紀檢監察組和縣紀委監委申報;普通黨員干部和企事業單位職工向本部門本單位申報,同時向派駐紀檢監察組、縣紀委監委備案;農村黨員、村(居)委會和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向所屬鄉鎮紀委(監察組)申報,鄉鎮紀委(監察組)及時向縣紀委監委報告申報情況。縣紀委監委黨風政風監督室會同派駐紀檢監察組負責對黨員和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進行抽查。
嫁娶事宜在操辦前7個工作日內申報;喪葬事宜可通過電話或口頭方式申報,事后按程序履行報告手續。同一家庭中多人適用本規定的,由職務最高的人進行申報。
報告制度。黨員和公職人員操辦婚喪事宜后10個工作日內將實際操辦情況(包括參加人數、范圍、使用車輛、活動規模、操辦費用和收受禮金禮品等)向所在單位和原申報的紀檢監察機關如實報告。領導干部操辦婚喪事宜報告材料要存入本人廉政檔案,縣紀委監委將對事后報告情況進行抽查抽檢。
第五條黨員和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要從嚴控制規模和時間,厲行勤儉節約,杜絕鋪張浪費,宴席標準不得高于當地居民正常消費水平。
(一)嫁娶事宜。黨員和公職人員操辦嫁娶事宜,宴請席數不得超過20桌(200人)。
(二)喪葬事宜。黨員和公職人員操辦喪葬事宜,宴請席數一般不得超過20桌(200人),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的,須說明理由。倡導厚養薄葬,黨員和公職人員要帶頭簡辦喪事,帶頭壓縮停柩時間。
操辦喪葬事宜嚴禁大過“三天”。操辦“三天”事宜時只能邀請直系親屬參加,提倡從簡用餐。不得以送請柬、打電話、發短信、打招呼、捎口信等方式,邀請非親戚關系人員參加。
(三)其他喜慶事宜。黨員和公職人員操辦訂婚、滿月、老人壽辰、周歲生日、開鎖等喜慶事宜只能以“家宴”的形式簡辦,只能宴請直系親屬,不得邀請非親戚關系人員參加,也不得參加非親戚關系人員操辦的此類喜慶事宜。
第六條黨員和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嚴禁以下行為:嚴禁講排場、比闊氣,搞鋪張浪費;嚴禁借機斂財;嚴禁邀請或宴請管理、服務對象;嚴禁收受與行使職權有關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單位、個人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嚴禁使用管理、服務對象的人力、物力、財力;嚴禁動用公車、公物、公款;嚴禁以分批次、多地點或事后酬客等方式變相擴大操辦規模和范圍;嚴禁借其他人的名義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規避檢查;嚴禁干擾和妨礙正常的生產、生活、工作、教學、交通秩序等社會秩序;嚴禁違反社會公德、公序良俗的行為;嚴禁搞封建迷信活動。
第七條黨員和公職人員在參加非親戚關系人員操辦的婚喪事宜時,禮金不得超過300元。嚴禁參加非親屬操辦的除婚喪之外的其他喜慶事宜,并不準送禮品、禮金等財物。
第八條黨員和公職人員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禮品、禮金,應于事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無法退還的,應于事后7個工作日內主動上交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紀檢監察機關視情節從輕處理,事后不退還或不上交的,一經查實,將從嚴從重頂格處理。
第九條各級黨組織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強對本單位、本部門黨員和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對疏于教育管理監督,導致管轄范圍內黨員和公職人員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方面出現違規違紀行為,不僅要對當事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還要嚴肅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領導的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公開曝光、誡勉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第十條各鎮紀委(監察組)、各便民服務中心監察組、各派駐紀檢監察組要切實加強對監督范圍內黨員和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日常監督,對違規操辦、不按規定申報、違規參加、不如實報告、借機斂財、餐飲浪費等問題,一經查實,要從嚴從重處理,不僅追究直接責任,還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對典型案例要點名道姓公開通報曝光。
第十一條本規定適用全縣所有中共黨員和公職人員(含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中共府谷縣紀委、府谷縣監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發布的細則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公務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規定篇6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切實加強黨員干部作風建設,規范婚喪喜慶有關事宜,樹立文明節儉的社會主義新風尚,以良好的黨風帶動政風、民風。根據《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操辦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實行報告制度。
(一)操辦婚慶等事宜應分別于事前和事后一周內書面報告;操辦喪葬事宜事前應在第一時間向本人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口頭匯報,事后一周內書面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當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
(二)對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的時間、場所、宴席標準及桌數、來客范圍及人數、收受非親友禮金及禮品情況如實報告,自覺接受監督。
(三)市管鄉科級領導干部(含虛職)、后備干部個人婚喪喜慶事項在本單位備案后,需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加蓋公章后上報到市紀委,由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監督備案,并裝入本人廉政檔案;中層干部個人婚喪喜慶事項需向所在單位報備,供紀檢監察機關(紀檢組)備查;一般干部個人婚喪喜慶事項由所在單位自行掌握。
二、嚴格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
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堅持文明節儉、廉潔辦事原則,嚴格做到操辦婚喪喜慶“五嚴禁”:
(一)嚴禁借過生日、工作變動、職務升遷、喬遷新居、生病住院、學習考察等名義操辦酒席宴請親友以外的人員并借機斂財。
(二)嚴禁借父母花甲,子女滿月、百天、周歲、升學、參軍、出國等名義操辦酒席宴請親友以外的人員并借機斂財。
(三)嚴禁利用公款、公物、公車操辦個人事宜;嚴禁黨員領導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利用管理對象和服務對象提供的便利條件、財物、車輛、場所操辦個人事宜。
(四)嚴禁在職黨員領導干部擔任親友之外的婚慶主婚、證婚、司儀等,嚴禁參與親友之外的婚喪喜慶等活動。
(五)嚴禁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確需操辦的,應當嚴格控制在親友范圍內。嚴禁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時,以任何形式向所在單位、系統和下屬人員以及本人履行職責有關的單位和人員發放邀請,嚴禁接受上述單位、人員的禮金、禮品。嚴禁長時間、分批次、多地點或者采取“化整為零”的方式操辦婚慶事宜。
三、強化責任擔當,確保各項規定的貫徹落實
各黨委(組)負責人及班子成員要以身作則,帶頭發揚艱苦奮斗精神,把制止奢糜之風、鋪張浪費行為和禁止大操大辦等作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重要內容,帶頭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主動接受監督,從嚴要求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黨員干部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強化自我約束,切實做到廉潔從儉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申報婚慶事宜后,所在單位黨組織或紀檢監察機構負責人要對其進行廉政談話,明確紀律要求,防止違規問題的發生。
四、強化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紀行為
市紀委執紀監督部門將采取明查暗訪和重點檢查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對違規操辦或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婚喪喜慶等事項的將嚴格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查處,同時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責任,并進行公開曝光。
公務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規定篇7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規范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根據《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上級黨委、紀委有關規定,結合街道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黨員干部是指街道機關黨員干部、村(社區)黨組織、村(居)委會黨員干部,街道機關非黨員干部、村(居)委會非黨員成員參照執行。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婚喪喜慶事宜,包括黨員領導干部本人及直系親屬的婚慶、生日、喬遷、晉升、調動,直系親屬喪葬,子女升(留)學、就業、獲獎等事宜。
第三條 黨員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要堅持廉潔自律,勤儉節約,移風易俗,不準有以下行為:
(一)邀請管理服務對象及與行使職權有關的人員參加;
(二)本人及其直系親屬收受本條第一項所指人員的禮品、禮金;
(三)用公款公物操辦或由其他任何單位、個人支付應由本人承擔的操辦費用;
(四)用私款私物大操大辦,造成不良影響。
違反上述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四條 嚴格執行婚喪喜慶事宜“兩報告一承諾”制度。
(一)黨員干部操辦婚嫁喜慶事宜的,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向所在部門、單位負責人報告,填寫《龍豐街道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報告表》(附件1)及《龍豐街道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廉潔承諾書》(附件2),經部門、單位負責人審核后,向街道紀工委備案并領取《提醒通知書》。喪葬事宜可在辦理前以口頭形式報告,事后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補充報告。
(二)對于在實際操辦過程中出現臨時突發情況的,應第一時間向部門、單位負責人報告,特殊情況可先電話或者口頭報告,在婚喪喜慶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街道紀工委補充說明。
(三)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后5個工作日內,應填寫《龍豐街道黨員干部婚喪喜慶事宜辦理情況報告表》(附件3),向部門、單位報告實際辦理情況,并向街道紀工委備案。
第五條 操辦婚喪喜慶的規模和標準必須嚴格按照《黨員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報告表》執行,并符合當地風俗習慣。
第六條 黨員干部要把執行本規定情況作為__、組織生活會、述責述廉報告的重要內容,主動自覺接受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