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職業倫理的意義
隨著現代法治文明發展,法律職業共同體[2]逐步整合單一松散的、不同分工的法律職業群體,成為社會分工的重要組成。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給大家整理了檢察官職業倫理的意義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檢察官職業倫理的意義
一、法律職業共同體與檢察官職業倫理
職業倫理是職業群體的產物。檢察官職業倫理是伴隨檢察職業的逐步確立而產生的,但在粗放化、單一化的社會初級分工階段,檢察官職業倫理表現出層次單一(僅體現為內部紀律規范)、內涵模糊(與個人、家庭、社會倫理的內容混淆交叉)、約束軟化(缺乏相應配套運行機制)等特點。隨著社會經濟的市場化、政治的民主化和權力的分工化程度日益加深,社會公眾愈加呼吁不同分工職能的法律職業群體凝聚成同質一體,以保障法律職業系統的獨立性和自主性,法律職業共同體應運而生。[4]
“職業群體的結構越牢固,適用于群體的道德規范就越多,職業倫理也就越發達,體系越健全”。[5]因此,“職業共同體”的穩固和優化必將促進檢察官職業倫理的規范和完善。在這樣的背景下,檢察官職業倫理的關注目光不再僅僅停留于自身職業的單一維度上,轉而放眼法律職業這一寬廣的平臺;它的內涵也逐步從個人、家庭、社會倫理中分界出來,轉而更多體現自身職業特性,反映法律職業整體對于檢察官的要求;它的體系更多地將制度規范與倫理要求內在契合,賦予職業倫理以更強操作性和約束性。
首先,檢察官職業倫理的價值內涵,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會公眾對法律職業群體的期望與要求。檢察職業作為法律職業的重要分支,其所蘊含的倫理價值必然要遵循法律職業的核心價值準則,體現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使命與追求。脫離了法律職業共通性規律的檢察官職業倫理,將會淪為無本之木、無源之水。同時,與法律職業共同體相比,職業分支對于時代發展的回應性往往會更敏銳。因此,檢察職業往往能更及時地捕捉到時代發展對于法律職業群體的倫理性要求,并將其充實到檢察官職業倫理中,這些充實的內容可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完善與發展提供新鮮素材和不竭發展動力。
其次,檢察官職業倫理的受關注度,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法律職業群體在社會發展變遷中的地位與作用。檢察官職業倫理解決的是檢察官職業本色、價值追求、基本操守等涉及職業發展的基本性問題,社會公眾對這些問題的關注度反映出其對檢察官的認知和重視程度。長期以來,檢察官職業倫理建設相對滯后,一個重要原因是檢察工作的職業化程度不高,檢察官被作為普通國家工作人員而無職業特殊性,職業倫理的作用自然會被弱化。目前,檢察官職業倫理受關注度的提升,不僅體現了社會公眾對檢察官的重視,更折射出民眾對法律職業理念、執業方式、職業行為的認可與關切,反映了法律職業群體在現代社會分工體系中的地位及作用愈加凸顯。
再次,檢察官職業倫理的恪守程度,影響著社會公眾對法律職業群體的整體性評價。隨著“職業共同體”的發展,其內部耦合性特征愈發明顯,逐步發展成為一榮倶榮、一損倶損的整體。社會公眾對包括檢察官在內的法律職業者的倫理定位,已然上升為“社會倫理的堅守者、公序良俗的示范者、法律尊嚴的捍衛者以及守法、依法、執法的表率者”。因此,在信息化和法治化的時代背景下,檢察官職業倫理會成為整個法律職業倫理的縮影,成為社會公眾感受和評判法律職業群體的標尺之一;踐踏檢察官職業倫理的行為,其影響不僅僅關涉個人和檢察職業本身,更與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與整個法律職業群體在社會公眾中的形象與地位息息相關。
二、檢察官在法律職業共同體中的角色定位與檢察官職業倫理
職業倫理區別于一般社會倫理的重要特征在于其職業性,職業的角色定位、職能特征決定了職業倫理的內涵要求。在法律職業共同體形成和發展的今天,檢察官在共同體中的角色定位將深刻影響其職業倫理的價值訴求。但是,現有的《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以下簡稱《基本準則(試行)》)出于規范周延性的考慮,囊括了不少屬于個人道德、社會道德層面的內容,模糊了檢察官職業角色,弱化了職業倫理規范的指導性與針對性。同時,與其他職業倫理一樣,法律職業倫理也是由外部倫理和內部倫理構成,內、外部倫理相得益彰共同折射出職業倫理的本質內涵。這種外部倫理集中體現為法律職業群體之于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及廣大民眾的倫理要求;內部倫理則體現為不同法律職業群體之間的倫理要求。[6]現有的《基本準則(試行)》更多地關注了外部職業倫理,而對內部職業倫理鮮有論及。因此,應適時修正單一的、寬泛的“外在視角”,轉而基于一種精準的“內外兼備視角”,既立足于檢察職業和檢察職權的自身特性,又立足于檢察官在法律職業共同體及法律運行中的角色,更加全面、準確地認識檢察官職業倫理的應有之義。
檢察官職業倫理的要求
(1)忠誠規則
忠誠是我國檢察制度排在第一位的價值。忠誠是檢察官職業倫理的基石。檢察官的忠誠包括對國家忠誠、對人民忠誠、對憲法和法律忠誠,也包括對執政黨中國共產黨的忠誠,這有別于西方國家要求的檢察官須超越黨派利益、保持政治中立。在我國,中國共產黨代表著人民的根本利益,檢察官應忠于黨,堅持黨的領導,奉行黨的事業至上。檢察官“獨立”在我國的含義是檢察官獨立于與之平行的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個人,“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自覺抵制權勢、金錢、人情、關系等因素干擾”,而非獨立于政治或執政黨。
(2)公正規則
公正是國際上檢察官職業倫理的核心準則,也是我國檢察官職業倫理的核心內容。檢察官并非法庭上單純的控訴當事人,而是國家法律監督者;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也并非為了一方利益,而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社會公共利益。所以,檢察官應當秉持公正的理念進行法律監督,要敢于監督、善于監督;應當超越單純的控訴角色,以公正的方式和程序打擊犯罪,全面收集、調取證據,在打擊犯罪的同時不能忽略保障人權,不能為求辦案效率而將錯就錯勉強起訴鑄就冤案。
(3)清廉規則
正人須先正己、監督者必須接受監督。檢察官作為法律監督者,必須加強對自身職業活動的制約,以自身的清正廉潔贏得社會公眾的信任和支持,提高檢察公信力。只有自身清正廉潔,才能有監督的底氣和資格,才能有監督的力度和實效,才能不偏不倚、不枉不縱地行使檢察權。檢察官自身是否清正廉潔,關乎檢察機關整體形象和檢察公信力,影響案件公平公正,影響社會公平正義。清正廉潔是對檢察官的終生要求,除了約束在職檢察官,清廉規則也對退休檢察官有約束力。
(4)文明規則
文明是對檢察官職權行為的態度、作風和形象的倫理要求,在崇尚法治的時代,檢察官要樹立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的新理念,要弘揚人文精神,體現人文關懷,寬嚴相濟,以人為本,做到執法理念文明,執法行為文明,執法作風文明,執法語言文明,使社會公眾不僅感受到法律的尊嚴和權威,而且能感受到檢察官的精良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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