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條約概念與特征
國際條約是指國家間或政府間國際組織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的國際書面協定,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給大家整理了國際條約概念與特征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國際條約概念與特征
一、條約的概念
條約是國際法主體間依國際法所締結的據以確定其相互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國際協議。
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于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范圍更狹窄)
二、條約的特征
(一)條約是國際法主體間所締結的協議。 1、主體為現代國際法所承認的國際法主體 2、締約雙方都是國際法主體 3、締約必須是雙方行為
(二)條約必須以國際法為準(區分合法與不合法;平等與不平等;國外與國內) 1、條約必須是在國際法基礎上、根據平等互利原則簽訂 2、條約必須按照條約法規定的程序締結
(三)條約在內容上必須意圖為締結各方創設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區分各種國際文件是否構成條約)
(四)條約是締約各國意思表示一致所達成的協議(實例上口頭協定可行)
國際條約的種類與名稱
一、條約的種類
(一)按條約內容分類 政治、經濟、科學技術等
(二)按締約方數目分類 雙邊條約、多邊條約
(三)按條約性質分類
造法性條約——意在為整個國際社會創立一套普遍遵守的規則的條約。
契約性條約——僅就某一具體的事項規定當事方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的條約。
二、條約的名稱
(一)條約
通常用于比較重要的,特別是涉及政治、軍事和法律問題的協議,一般有效期較長且需要國家立法機關的批準。
(二)憲章、規約、盟約
通常用于有關建立國際組織的協議,是一種多邊條約。
(三)公約
通常用于由國際組織主持制定或者通過國際會議制定的普遍性的多邊條約。
(四)協定
通常用于政府間或行政部門間就解決某一方面具體問題所達成的行政或技術性協議,一般不需要批準
(五)議定書
通常用作一個主條約的輔助性的法律文件,以補充、說明、解釋或改變主條約的規定。
(六)換文
通常是指當事國雙方通過互換外交照會(類似信件),就有關事項達成的協議。 (形式簡便,被廣泛運用)
(七)宣言
(1)兩國或數國政府舉行會議后,就重大問題發表政策性聲明。(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2)兩國或數國不僅就一些重大的國際問題發表聲明,而且在宣言中規定了某種權利和義務。
(3)宣言本身就是規定行為規則的條約。
(八)聯合公報、聯合聲明
通常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政府代表舉行會談后所發表的正式文件。(大多數情況下不構成條約,主要看內容是否設立權利義務)
(九)諒解備忘錄
一種非正式的稱謂,多數情況下用于國家之間締結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書,有些情況下可構成條約,用來明確技術事項或具體事項的一些規則。(一般不公開、形式自由)
國際條約概念與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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