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制度論文(2)
失業保險制度論文
失業保險制度論文篇2
淺談現行失業保險制度
摘 要: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至今已有20多年了,失業保險制度在中國應對勞動力市場沖擊,尤其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國在經濟轉軌時期建立的失業保險制度,已無法適應當前形勢發展的需要,失業保險制度面臨勞動力供給過大、失業問題日益嚴峻的挑戰。
關鍵詞:失業保險制度;缺陷;對策
一、當前我國就業及失業的基本情況
(一)當前就業的基本情況
從《2015中國統計年鑒》可以看出,2014年,全國就業人員77253萬人,比上年增加276萬人。從城鄉就業結構看,城鎮就業人員39310萬人,占51%;鄉村就業人員37943萬人,占49%。城鄉就業率基本平衡。
(二)當前失業的基本情況
從《2015中國統計年鑒》可以看出,近五年來(2010―2014),城鎮登記失業人口總體呈上升趨勢,但失業率保持在4.1%。但對比近20年來的數據,從1995年的2.9%到2014年的4.1%,總體上還是呈上升趨勢的。
二、失業保險的功能和作用
(一)它是經濟自動穩定器。在經濟發展循環上升期間,增加保險收入而減少失業給付支出,以抑制經濟過分擴充;在經濟發展循環衰落期間,失業給付增加,保費收入減少,以維持一定消費支出,避免經濟過分萎縮。
(二)強制儲蓄作用。失業保險費平時由工人和雇主分別負擔,于工人發生事故時再行領取給付,這對工人和雇主而言都具有強制儲蓄的作用。一方面可用失業保險金作為經濟發展的基金,另一方面可以節制工人平時浪費,減緩通貨膨脹。
(三)作為所得分配的工具。失業保險無論是由雇主單獨負擔,或與勞工共同負擔,或是國家勞資三方共同負擔,均具有所得再分配的作用,可以縮短所得差距。
(四)履行共同的社會責任。失業保險在雇主、勞工、政府的共同支持下,可以協助失業的個人,也可以協助解雇勞工的雇主,共同通過社會保險的“風險分攤”原則,免由資方或者勞方獨自負擔風險,促進社會穩定。
三、現行的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失業保險制度不夠完善,難以確保失業保險的有效實施
與西方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比,雖然我國已經出臺《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基金管理逐漸走向規范,但涉及失業保險的具體細則不夠完善,失業保險目前還面臨著“隱性就業”識別難、開轎車領取失業保險金、大學生畢業就是失業等難題。
(二)失業保險覆蓋面較窄,未能發揮出最大的社會效果
失業保險保障的對象應盡可能包括所有未獲得勞動機會、需要提供保障的人員。但根據我國失業保險相關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由此可見,我國失業保險的范圍并沒有覆蓋城鎮所有的失業者,如城鎮未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和原靈活就業的失業人員等。
(三)失業保險待遇標準低,享受時間長,未達到應有的保障效果
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失業保險待遇在全國范圍存在很大差別。中國失業保險享受時間最長的可達24個月,這個時間是非常長的,世界上許多國家領取失業保險的時間通常在26到52周。我國的待遇水平偏低,國際上失業保險金占失業前工資的比例是50%-80%,中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不足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30%,最低的時候達到15%,這個比例從保障生活來講是不夠的。
(四)統籌水平太低,基金結余嚴重
我國失業保險大部分在縣級、市級的水平上進行統籌。由于各個地方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經濟發達程度不一樣、失業情況也不一樣。1998年我國失業最嚴重的時候有些地方失業保險基金是不夠的,而現在基本上都出現了結余的現象。從1999年累計結余160億到2013年結余3685.9億,15年間增長了23倍,年均增長率超過20%。這說明我們的失業保險運行效率是不高的,失業保險基金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
四、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一)簡化流程,提高效率
完善業務經辦,簡化經辦流程,使參加失業保險并符合條件的人員在失業后盡快辦理失業登記;預防失業,使依法參保繳費的人員及其工作單位擁有高漲的繳費熱情,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失業保險基金籌集工作;促進就業,使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便利有效地參與就業培訓,在較短時間內實現再就業。
(二)認真做好失業保險基金監管和失業動態監測
一方面,要完善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失業保險基金的日常監管;另一方面,失業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必須如實做好基金使用賬單,接受全社會的監督。為了準確判斷就業形勢,國家應積極進行失業動態檢測指導,各地應積極配合做好失業動態監測工作,促進就業,維護經濟平穩推行。
(三)調整失業保險待遇結構
我國失業保險待遇標準低,領取時間長,低水平的失業保險待遇不能滿足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水平,而過長的待遇領取期限又為就業部門真實掌握失業人員就業情況帶來困難,同時又不利于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因此,應考慮調整失業保險待遇結構,失業的前半年可提高失業保險金水平,將其與物價和工資增長掛鉤;失業期限超過半年的,在加大就業培訓力度的同時逐漸降低失業保險待遇水平,激勵失業人員盡早實現再就業。
(四)加大覆蓋面,適時提高統籌層次
應該與時俱進,失業保險制度和就業服務的覆蓋面有待進一步擴大。將城鄉所有勞動者納入就業服務制度中。有必要建立失業保險中央調劑金,其資金來源可以從各省市失業保險基金中籌集一部分,但主要的應當通過變現國有資產和增加中央財政預算補貼等措施來籌集。
參考文獻:
[1] 任艷紅 《關于有效發揮失業保險作用的思考》 載《當代經濟》2015年第26期
[2] 王倩《淺談如何完善失業保險制度》 載《現代經濟信息》2013年第12期
[3] 胡海媛,郝勇,張慧《淺談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實施中的主要問題》載《勞動保障世界》2010年第8期
[4] 李小晶 《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載 《農村科學實驗》2016年第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