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審計論文代發表(2)
金融審計論文代發表
金融審計論文代發表篇2
淺析金融監管績效審計問題
摘要:從績效的角度看,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存在很多問題,但是現行的金融監管審計卻主要是真實合規性審計,遠遠不能滿足績效審計的要求。本文通過分析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和績效評價的標準,從審計目標、審計內容和審計方式等層面提出適應我國金融監管績效審計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金融監管,績效,金融審計
當前,利用國家審計的超然地位,跳出傳統的預算執行和財務收支審計限制,對現行金融監管進行績效分析和評價,既適應金融監管發展的內在要求,也符合金融審計發展的長期趨勢,意義十分重大。
一、從績效視角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目標錯位、效率不高。目前,我國金融監管資源過多地分配于摸清家底、查錯糾弊和防范風險,這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辦法,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風險是金融體系的固有特征,不論是監管還是其他任何力量都不可能徹底消除金融體系的內在風險,監管體系無論多么有效和完善都無法保證單個金融機構不陷入困境和破產。因此,金融監管的目標應該是通過監管促進金融體系的制度完善,將系統性風險控制在合理范圍內。
(二)監管成本高、間接損失大。現行的分業監管體制在增強監管專業化能力的同時,除了帶來機構臃腫、人員眾多等直接成本增加的問題外,也容易形成監管重疊和監管真空。各監管機構之間政策與利益的協調成本增加,在涉及審批權力的地帶呈現權力設置的重復,在涉及責任追究的地帶卻呈現問題處置的真空。而且,分業監管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滲透并引起對金融機構規模經濟的限制而造成了間接損失。
(三)監管方式落后、內容不全面。一是監管手段單一,基層監管部門的監管手段主要是以檢查、罰款等行政性措施為主,面對金融風險往往處于被動地位;二是尚未形成一套規范科學的定性標準和定量指標體系,監管方法跟不上業務發展的需要;三是對電子貨幣和網絡銀行的監管技術比較落后;四是金融監管信息系統不夠完善,金融監管信息失真的情況比較嚴重;五是側重于市場準入、合規性等方面的監管,審慎性監管能力不足,對金融機構表外業務缺乏有效監管。
(四)監管職責不清、受制地方政府。由于我國地方政府負有直接管理經濟的職能,“一行三會”在實際監管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較多的地方行政干預。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突出本地的政績,要求銀行信貸服從于地方計劃,強制銀行對重組企業放貸、沖銷企業債務等事情時有發生。而且,在實踐中,“哪里監管抓得緊,哪里發展就吃虧”,使得各地金融監管機構在處罰上顧慮重重,導致監管效果不佳。
(五)監管法制滯后、服務意識不足。長期以來,我國金融監管一直走的是“先發展、后規范、再完善”的道路,監管法制建設滯后。而且,金融服務意識不足,我國的金融監管者在實際工作中往往行使權力有余,金融服務不足,產生一定的抵觸情緒,影響監管效果。
二、金融監管績效的評價標準分析
(一)監管目標的科學性。最優的金融監管是在糾正金融市場失靈所造成的金融效率損失的同時,自身沒有影響到金融體系的效率。在實踐中,金融監管就是要根據金融體系的風險狀況,適時地制定和執行最優的監管指標體系,而不是最低的監管指標水平,即要實施一種彈性的、動態的監管。
(二)監管體制的有效性。監管機構要在提高信息供給的充分性和準確性的制度安排方面做出協調統一,由于監管機構力量有限,必須充分調動各方面的力量才能協調統一。一方面督促金融機構加強內控建設,不斷完善規章制度,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自我約束和防范風險能力的增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金融機構的風險,保證金融機構的良性運作,相應地可以減少金融監管的成本投入;另一方面完善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功能,促進金融業公平競爭與協作運行。
(三)監管方式的靈活性。市場化監管強調由合規性監管向導向性監管轉變,監管機構只確定監管目標,由金融企業在制度允許的范圍內自主作出判斷和決策。借鑒國際通行的做法,做到現場稽核與非現場稽核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檢查相結合、全面監管與重點監管相結合、外部監管和內部自律相結合。同時,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實現系統內不同監管主體之間以及監管當局與各金融機構的信息系統有效聯網,以形成條塊結合、功能健全的電子網絡監管系統,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資源的利用效率,降低監管成本。
(四)監管成本的合理性。金融監管成本的很大一部分來源于監管機構的設置,機構設置是否合理、高效的標準應該是一方面能夠全面有效地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使監管領域不會出現“監管真空”,對金融機構的各項金融業務能夠做到全面和動態的監控;另一方面應該能夠以高效、精干的原則配備監管人員,以最少的監管人員來達到最佳的監管效果。對那些損害社會利益來贏得自身利益的金融機構應加大監管力度,從嚴監管;而對有利于社會利益但自身利益受到一定沖擊的金融機構,則應該從監管的角度加以支持和鼓勵。
三、金融監管績效審計的對策建議
(一)優化審計目標,關注系統性風險和維護金融安全。
黨的后,我國政治體制改革進程加快,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角色發生了重大轉變,逐步由決策神秘政府走向公開透明政府,由權力政府走向權責并存的守信政府。這些轉變必然使得政府在管理經濟的方式和方法上有所改變,從原先的直接管理更多地轉向間接管理,管理的重點也由原來過多的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管理轉變為注重宏觀經濟的管理。政府職能的轉變,客觀上要求審計監督必須將更多的精力放到為政府加強宏觀調控與宏觀管理決策服務上來。國家審計是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治理這個大系統中一個內生的具有預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統”。我國金融監管體系應該由政府監管為主導、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為依托、行業自律為輔助和社會監督為補充、國家審計為最終監督的五位一體的立體監管層次組成。在這個大背景下,金融監管績效審計的目標逐步由監督為主向監督與服務并重的方向轉變,通過對金融監管機構行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三性”監督,評價金融監管與金融體系運行的關系,促進金融監管機構充分有效地行使權力,以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二)豐富審計內容,加強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審查。
金融監管投入的經濟性審查包括:一是檢查“一行三會”按照會計法、現行會計準則和財務制度要求組織財務收支活動并進行會計核算的情況。二是資產管理、財務管理、勞動工資管理等方面各項管理制度約束是否健全有效,有無內控不嚴、管理不善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和損失浪費等問題。
金融監管運作的效率性審查包括:一是從監管體制入手,檢查“一行三會”的職責劃分和功能設置是否科學,聯席會議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是否落實,是否建立有關監管信息、報表的定期交流制度等。二是從監管方式入手,是否使用了各種現場稽核與非現場稽核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檢查相結合、全面監管與重點監管相結合、外部監管和內部自律的檢查方法等。
金融監管實施的效果性審查包括:一是分析評價監管政策制定和執行的效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中央經濟金融工作方針,是否存在執行不到位造成政策效果弱化的情況。二是分析評價金融風險防范控制的效果,檢查各監管部門年度及季度轄區工作情況,分析轄區金融風險狀況是否得到改善。三是分析評價金融改革和金融穩定的效果,檢查在金融改革和金融穩定重要事項的決策過程中有無重大問題以及由此造成的嚴重后果,相關決策是否發揮了應有效果和實現了計劃目標等。
(三)完善審計方式,實現財務檢查與績效評價相結合。
現階段的金融監管績效審計,要在傳統的預算執行和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上,實現財務檢查與績效評價的相結合,并逐步增加績效分析的比重。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決定了其業務與金融企業的區別,作為非營利機構,其業務活動沒有明顯的數量特征,不管是宏觀績效還是社會績效,沒有統一標準的方法和技術,很難從數值上進行計算和比較。在進行績效審計時,既要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包括計算機、計量經濟學等技術作為績效審計的必要手段,以增強評價結果的真實性和可信性,提供準確充分的信息,又要運用定性指標和價值指標,從多方面加以審查和評價。另外,根據績效評價的需要,延伸檢查被監管單位經營管理情況以及行業協會履職情況,關注金融監管對金融市場產生的積極效果和消極影響,并加以合理描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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