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餐飲服務管理論文(2)
關于餐飲服務管理論文
關于餐飲服務管理論文篇二
關于餐飲服務單位監督管理工作的思考
[摘 要]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餐飲服務單位與廣大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直接影響群眾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高度重視餐飲服務單位的監管工作。但是,筆者在實際工作中發現對餐飲服務單位,目前各地都存在著交叉監管、重復許可的問題,為了進一步做好餐飲服務監管工作,杜絕多頭執法、重復監管等現象,減輕行政相對人的負擔,促進第三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筆者結合執法實踐對餐飲監管工作認真進行了思考。
[關鍵詞] 餐飲服務;監管;建議
【中圖分類號】 F719.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08-041-1
一、餐飲服務單位監管現狀
(一)赤壁市的情況。自2013年6月3日起,按照赤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赤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赤政辦發[2013]20號)要求,赤壁市食藥監局正式履行餐飲服務監管職能。目前,全市共有餐飲服務單位1680家,其中200平方米以上且就餐場所安裝有空調設施的餐飲服務單位134家。這134家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服務單位均需同時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均需接受食品藥品管理部門和衛生監督部門的監管。
(二)全國各地餐飲服務單位監管現狀。在正式履行餐飲服務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職能后,赤壁市食藥監局多次到兄弟市、縣考察學習,目前湖北省有部分市、州、縣對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服務單位同時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等交叉監管問題。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已經下發文件規定,除咖啡廳等特殊場所外,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企業,其經營場所無需再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二、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一)餐飲服務單位監管
1.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條:縣級以上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衛生部71號令《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2.許可依據:衛生部70號令《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
(二)餐飲服務單位發放《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依據
1.《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本條例適用于下列公共場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等。
2.衛生部80號令《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范,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3.省廳文件:《湖北省衛生廳關于公布湖北省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范圍的通知》(鄂衛規【2012】4號)規定,營業面積200平方米以上餐飲服務單位應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三、問題分析
《食品安全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目的都是要求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因此,衛生部門再對餐飲服務單位的公共場所進行監管,并發放《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已經沒有必要,而且存在下列法律問題:
(一)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并未明文規定200平方米以上且就餐場所安裝有空調設施的餐飲服務單位必須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二)《湖北省衛生廳關于公布湖北省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范圍的通知》關于營業面積200平方米以上餐飲服務單位應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之規定,有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號)第十四條關于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才能設立行政許可事項的立法宗旨。
(三)按照法律優先原則,法律優于行政法規。既然按照《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條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餐飲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法律優于行政法規的原則,《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就不應對餐飲服務單位監管作出新的規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也不適用于餐飲服務單位的管理。
四、工作建議
本著一個主體以一個部門為主監管和方便相對人的原則,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結合餐飲服務監管工作實際提出幾點建議:
(一)按照《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建議國務院組織相關部門對食品藥品法規再次進行梳理,對與現行人大制定的法律規定相抵觸的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進行修訂,切實推進依法行政。
(二)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按照分段監管、職責相近、方便相對人的工作方針,本著依法行政、服務民生的原則,各級政府應研究制定并明確監管交叉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并負責抓好落實,完善食品安全監管協調機制。
(三)相關部門制定并出臺相關規定,明確餐飲服務單位由食品藥品監管一個部門監管,今后餐飲服務單位不用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這樣,既理順了部門職能交叉、重復執法、重復許可等問題,又有利于樹立良好政府部門形象。
參考文獻:
[1]李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J].新疆農墾科技,2012,(01).
[2]彭文皓.建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初探[J].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11,(11).
作者簡介:江學孔(1977-),男,漢族,湖北赤壁人,赤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法制股股長,研究方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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