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戰爭時期日本對國際法的運用分析論文
甲午戰爭時期日本對國際法的運用分析論文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于國際私法或法律沖突,后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范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以下是學習啦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甲午戰爭時期日本對國際法的運用分析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甲午戰爭時期日本對國際法的運用分析全文如下:
甲午戰爭時期,全盤接受西方國際法的日本就已深諳國際法運用之道,操弄國際法,將對華侵略包裝成“合法”與“文明”的戰爭。
一、與清簽訂《天津條約》,制造侵朝侵華戰機
明治維新后,日本走上軍國主義對外擴張道路,其首先的戰略意圖就是以朝鮮為跳板,侵略中國。為割斷中朝的藩屬關系,推進征服朝鮮計劃,脅迫朝鮮政府與其簽訂《朝日修好條約》(《江華條約》)、《利物浦條約》、《漢城條約》等一系列不平等條約。但這些只是日朝之間的條約,對中國并無約束力,也不能改變中國對朝鮮擁有宗主權的現實,為了突破對大陸侵略擴張的限制,制造發動戰爭的“正當性”和時機,與中國談判簽訂了《天津條約》。1884 年,袁世凱率駐朝清軍鎮壓了朝鮮“甲申政變”,日本借口日本公使受到攻擊,使館被焚燒,而與朝、中展開交涉。最后,伊藤博文來華談判,簽訂《天津條約》,條約共3 款,其中最為重要的是第3 款:“將來朝鮮若有變亂重大事件,中日兩國或一國要兵,應先互行文知照,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通過這一條約,日本不但改變了中國對朝鮮擁有宗主權的現實,進一步獲得與中國同等出兵朝鮮的權力,而且成為九年后日本挑起甲午戰爭的借口。因為這一條協議看上去是平等的,其實只對中國有約束力。因為,在1882 年《利物浦條約》中,日朝約定日本保留如有必要不論何時出兵的特權,所以在執行中,日本可以或依據《利物浦條約》或依據《天津條約》出兵朝鮮。1894 年,清政府應朝鮮政府之請鎮壓東學黨起義,日本立即以該條約為借口出兵朝鮮,粗暴干涉朝鮮內政,“擒王劫政”,點燃了甲午戰爭的導火索。所以戚其章先生在其論著中稱《天津條約》為甲午戰爭的“預先約定”。
二、宣揚“遵紀守法”,證明其侵略的“文明”與“合法”
牛津大學的霍蘭德教授在戰爭結束后不久,就發表了一篇演講以專門闡述本次戰爭中的國際法問題。霍蘭德的結論是:“日本,除了在亞瑟港的那次令人惋惜的野性爆發(注:旅順大屠殺),已經符合戰爭法的要求,不論是在對待敵人方面還是在與中立國關系方面,其表現都可與西歐最文明國家的習慣相媲美。與此相反,中國則沒有顯示出試圖接受文明戰爭慣例的跡象。” 侵略者晉級“文明”社會,受害者備受指責,這種怪相的形成除了西方社會所謂的“文明”標準的問題,更離不開日本對戰爭中的“遵紀守法”的宣揚。
一是鼓吹自衛,證明其用兵的“合法”。1894 年7 月25 日,日本突襲“濟遠”號發動豐島海戰,不宣而戰違反了當時國際法關于宣戰的規定。但是,之后日本政府經過反復修改炮制出一份致各國外交部的聲明倒打一耙稱:“中國軍艦未向日艦致意,反做交戰準備,態度極不友好……濟遠艦接近了浪速艦尾部,在距離約300 米處向浪速號發射了魚雷,但未命中。浪速號遂向濟遠號開火,吉野號也一起開火。”日本把挑戰者說成是正當防衛者,騙取了國內外輿論的支持。
二是用國際法包裝侵略,標榜自己為“文明之師”。開戰之時,明治天皇在開戰詔書中明確提及日本將遵守國際法。戰爭中,日本刊行了陸軍第二軍法律顧問有賀長雄《萬國戰時公法》、原敬《陸戰公法》、藤田隆三郎《海上萬國公法》等手冊指導日軍作戰,并隨軍配備法律顧問。有賀長雄就是當時陸軍第二軍隨軍法律顧問。如此用國際法進行包裝的日軍宣揚:滯留在日本的清國臣民及財產受到日本政府的保護;日本軍隊對戰爭中誤傷的中國居民都予以救護,并提供飲食照料;日本軍隊對中國居民財產秋毫無犯;日本軍隊以合乎人道的方式處理了中國軍人的尸體(先埋葬后又挖出火葬)……事實證明,這些“文明舉動”也只是新聞策劃,而這些新聞策劃則通過隨軍的日本國內及歐美記者傳播到全世界,以給西方國家造成日本軍隊完全遵守國際法的印象。但慘無人道的旅順大屠殺、射殺落水人員、虐待戰俘等違反戰爭法規的罪行就是日本“文明守法”的重大反證。
三、進行國際法狡辯,成功危機公關
對戰爭中粗暴違背國際法的行為,日本往往一面進行掩飾歪曲,一面進行法律上的狡辯。下面就以“高升號事件”為例,看日本如何進行違法問題的公關。“高升”號是甲午戰爭前被清政府租作運兵之用的英國商船。蓄意已久的日本在豐島海面不宣而戰后,其“浪速”號攔下了誤入戰場的“高升”號,在隨其航行的命令遭拒后,悍然開炮擊沉了這艘無武裝的商船,近900 名中國官兵遇難。日本擊沉誤入戰場的“高升”號的行為明顯違反了《萬國公法》關于戰時中立的規定。隨后,清政府衙門照會各國,揭露日本破壞國際公法的行徑,英國輿論也一致譴責日本的行為粗暴踐踏國際公法。然而在國際觀瞻上似乎處于下風的日本,很快扭轉了被動局勢,這要得益于日本成功的危機公關。
一是日本通過收買英國媒體和國際法權威制造有利于己的輿論。當時日本駐英公使青木周藏曾向外務大臣陸奧宗光報告賄賂成績:“《每日電訊報》、友好的《泰晤士報》和其他主要報紙,由于審慎地雇傭,均就上述消息改變了腔調。除路透社外,幾家主要報紙和電訊報社都保證了合作,英國權威人士韋斯特萊克公開表示:根據國際法,‘浪速’是對的。在德國,《科隆報》的政治通訊員、友好的《大陸報》也因此而受到影響。你要提供我約1000 英鎊做特工經費。”偏袒日本的劍橋大學教授韋斯特萊克與牛津大學教授霍蘭德都是當時英國的著名國際法權威,他們公開站出來表態起到了輿論引導的作用。
二是日本人之所以扭轉被動局面,除英國政府“揣著明白裝糊涂”外,日方對國際法作了深入的研究。“高升號”事件發生后,日方就在無中方人員參與的情況下,“完成”了證據準備工作,并單方面出爐了《關于“高升”號事件之報告書》。該報告完全遵照“國際慣例”制作而成,在隨后英國政府召開的兩次聽證會上派上了大用場。該報告抓住“高升”號被擊沉過程中的一個關鍵細節大做文章,即利用“高升”號被襲擊之前,日本軍艦曾派出軍官登上“高升”號,要求跟隨日本軍艦航行,而船上的中國陸軍官兵拒絕投降,詭辯稱“高升”號的英籍船長因此已經失去了對船只的控制,所以是中國軍隊控制“高升”號在前,日本襲擊在后,事件的性質就變成了日本擊沉一艘被中國軍隊武裝控制的英國船。結果,英方幾乎全盤接受了日本“無錯”的觀點,并裁定:“高升”號為交戰國執行任務,日軍有權扣留或擊沉它,賠償改由清政府承擔。
四、簽訂《馬關條約》,鞏固擴大侵略成果
甲午戰爭爆發第二年,清軍節節潰退,敗局已定,李鴻章赴馬關議和,被迫簽訂了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日本通過條約把對中國的侵略、掠奪和殖民統治合法化。根據條約,增開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通商口岸,中國割讓臺灣島及其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與遼東半島給日本,賠償日本2 億兩白銀,允許外國人在華投資開礦辦廠。根據國際法,條約必須遵守,中國因履行《馬關條約》付出了沉重的代價,中國民族危機空前嚴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
此外,日本在《馬關條約》中含糊表態,竊取了釣魚島。日本在外交中慣用模糊詞語,以此贏得回旋余地,其就是采用此手法,利用《馬關條約》暗竊了中國釣魚島。《馬關條約》中日本割取了“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但在該條約及相關附件中,并未明確臺灣附屬各島究竟包括那些島嶼,而在一般的領土問題的談判中,對割讓領土的明確列舉及地圖標識是不可或缺的文件。但《馬關條約》只是一句籠統的割讓“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采用如此籠統而含糊的表述,可以說是日本政府一手造成的。清政府代表李經方在交接談判中,曾經提請日方注意:“所謂臺灣附屬島嶼,其島嶼之名稱,有無列舉于目錄中之必要?”此時,李經方尚未預想到其他問題,主要是擔心含糊的表述會使日后中日有在福建沿海島嶼的歸屬問題上有發生糾紛的可能。但日方不贊成采取列舉法,其代表水野遵則保證,以后日本政府絕不會將福建省附近的島嶼主張為臺灣所屬島嶼,并稱李經方的擔心“自屬杞憂”。事實是日本利用清軍戰敗之際,在馬關條約訂立之前悄悄將釣魚島編入沖繩;在公開的條約中,又采用割讓“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島嶼”的模糊表述,使清政府官員產生臺灣所有附屬島嶼已盡數割讓的理解,使釣魚島的主權轉移不引起任何人的關注。
甲午戰爭前,李鴻章認為:兩國交涉全論理之曲直,非恃強所能了事。日雖竭力預備戰守,我不先與開仗,彼諒不動手。誰先開仗誰先理詘,此萬國公例。清政府不明白國際關系中“實力外交”的真諦而迷信國際法導致日本不宣而戰后的處處被動。清政府也曾試圖用國際法維護國家利益,但終因有“理”但無“力”,而使輿論戰與武力戰一樣呈現向日本“一邊倒”的態勢。反觀日本,則清醒意識到“強權即公理”,在甲午戰爭中表現出粗暴踐踏國際法和“工具性”利用國際法的兩面性。
當然,今天的國際社會已不是120 年前為少數國家把持的國際社會,國際法在國際事務中扮演著愈發重要的角色,但其“弱法”性質不能使其在紛繁復雜的國際關系中解決所有問題。因而,我們一定要樹立正確的國際法心態,過分迷信國際法和國際法無用論都是不可取的,而是要在強化中國國際法知識積淀的基礎上增加自身的法律參與和應用能力。當前安倍政府在釣魚島問題上繼續強硬立場,表現出明顯的攻擊性和冒險性。為此,我們一方面增強海上執法力量,用與現代國際法一致的方式強化對釣魚島的實際控制,另一方面還要認清釣魚島和東海復雜的斗爭形勢,警惕日本軍國主義勢力的復辟,在大力增強自身綜合實力的基礎上做好充分的軍事斗爭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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