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司法鑒定制度的完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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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林芳1由 分享
二、完善我國司法鑒定制度的建議
訴訟制度化、民主化、科學化是現代訴訟活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設現代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而其能否實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司法證明方法的科學和理性。司法鑒定制度顯然是重中之重,因此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司法鑒定制度是應有之義。
(一)建立科學、中立、公正的鑒定機構
1.明確鑒定機構設置的價值取向。公正與效率是法律最基本的兩個價值,也是現代國際社會普遍認同的共同價值,更是訴訟程序追求的終極目標。司法鑒定是證據體系中的重要一環,起著鑒別案件事實的重要作用,往往能最終決定案件的事實和和裁判結果,也應最大限度地兼顧公正與效率。
2.剝離公檢法機關內現存的司法鑒定機構。根據訴訟法的理論,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是刑事訴訟中履行指控犯罪職能的法定機關,按照證明責任的分擔,應該對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承擔舉證和證明責任,如果將司法鑒定機構作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內設部門則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法定訴訟地位相沖突,容易造成對其內設的鑒定機構出具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及罪輕罪重的鑒定結論的客觀性產生懷疑,不利于保證其鑒定結論的客觀公正。而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應該是居中裁判,如果出現自審自鑒則也不符合其訴訟地位,不能確保人民法院的公平公正。要確保司法鑒定結論的公平公正,則剝離公檢法機關內的司法鑒定機構勢在必行。
3.建議由司法行政部門對司法鑒定機關統一進行管理。由司法行政部門對鑒定機構進行統一的管理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是司法行政機關沒有參與訴訟活動,不是訴訟活動的職能主體,其立場相對應公檢法具有一定的中立性,與其地位相符。其次是與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職能相符。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已賦予了司法部指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的一項新職能,并由國務院“三定”方案加以確定,這為全國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改革確立了基本框架和思路。
4.建議設立統一的鑒定機構。一是整合公、檢、法內部設立的鑒定機構,只在國家、省(直轄市、自治區)、地(市、州)設立三級司法鑒定機構,從而使鑒定機構的數量減少、實力增強、鑒定人的素質提高。地級司法鑒定機構根據情況可在縣(縣級市、區)設立分所,但一個縣最多只設一家。二是將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醫學類、政法類等高等院校以及行業鑒定機構和其他專業部門的司法鑒定機構納入司法行政部門的統一管理。
(二)從立法上加強對鑒定人的管理
1.嚴格鑒定人資格的取得程序。可以按鑒定工作的類別,組織專項的鑒定人資格的考試,只有通過考試后取得相應的鑒定人資格的,才能在鑒定人資格允許的范圍內從事對應的鑒定工作。同時完善對通過鑒定人資格后的考核程序,建議按照不同鑒定種類的難易程度,分別規定每1-2年進行業務考核,對沒有通過考核的要組織專門的考試進行培訓,對通過考核的方能允許繼續從事鑒定工作。
2.明確規定鑒定人的權利、義務。要保證鑒定人依法履行鑒定職責,各國都對明確的規定了司法鑒定人的權力義務。我國的《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只是規定了鑒定人的查詢權、參與權、要求權、拒絕權、獲得報酬權等內容,在實踐中鑒定人不出庭有部分原因是其鑒定結論對利害關系人有較大的影響,容易成為厲害關心人打擊報復的對象,因此規定鑒定人履行責任的安全保障權可以消除鑒定人的顧慮。
3.健全對鑒定人的責任追究。我國現行法律中規定鑒定人法律責任的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具體如何承擔,并未明確。建議對違反鑒定人法律責任的,按照違反責任的大小,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來從法律責任的角度規范少數不服責任的鑒定人,防止出現鑒定結論出具的隨意性等情況。
(三)規范鑒定程序
1.明確鑒定啟動權。建議建立法官行使鑒定的啟動權,而當事人行使司法鑒定申請權和申請回避權的制度。在由法官決定、委托司法鑒定的情況下,要合理采納英美法系保護當事人利益的做法,賦予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司法鑒定申請權和回避權,賦予當事人監督制約法官的鑒定啟動權。
2.鑒定機構的選擇要充分體現當事人意志。法官在現行法律體系下享有鑒定機構的委托權,但卻缺乏當事人對該項權力的監督制約,建議規定鑒定機構的選擇應該首先有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在出現分歧意見時由法官提出意見交雙方當事人決定。
3.加大法官審查、采信鑒定結論的法定義務。鑒定結論是法定的證據,應當由法官在開庭時當庭進行證據開示后,經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進行質證,加大法官主持質證工作的義務,要防止現行質證流于形式。
4.完善重新鑒定的程序規定。各國鑒定制度無一例外地規定了重新鑒定,建議我國應確立重新鑒定的啟動,由當事人申請,法官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