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障制度本科論文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公民自我意識的覺醒,越來越多的民眾認識到對自我權利保障的重要性。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法律保障制度本科論文,供大家參考。
法律保障制度本科論文范文一:創新驅動法律保障機制改革路徑分析
摘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對我國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和效益、形成國際競爭新優勢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我國在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同時,必須要開展和完善科技法制的建設,充分的發揮法律對創新驅動的機制保障功能。
關鍵詞:創新驅動;科技創新;法律保障機制;改革
黨的報告指出,“科技創新是提高社會生產力和綜合國力的戰略支撐,必須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這是我們黨在深刻把握當今國際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和科技發展狀況的基礎上作出的重要論斷,體現了我國對創新驅動尤其是科技創新問題的高度重視。當前是我國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關鍵時期,我國經濟發展的轉變重點是著力提高質量和效益,而關于科技創新的這個重要論斷不但為今后科技發展的方向指明了道路,而且對于我國社會各界形成共識、立足科技創新推動經濟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理論支撐。縱觀世界各國發展歷史,科技的重要發展都會引領經濟甚至社會各方面的重大變革,而科技的蓬勃發展離不開法律制度對它的規范和保障。因此,我國在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同時,必須要下大力氣開展并盡快完善科技法制的建設工作,充分的發揮法律對創新驅動的機制保障功能。
一、創新驅動發展的法律保障機制的相關理論概述
1)創新驅動的概念。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是新常態的時代背景,是經濟與社會發展新的動力,其核心思想是以市場需求和產業化發展為導向,提高全社會的創新意識,加強對創新活動外部環境的設計和優化,推動產學研合作,確實企業在創新發展中的主體地位,不斷提高創新發展對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度,推動經濟社會健康持續發展。
2)健全創新驅動法律保障機制的必要性。科技創新需要資金投入、創造研發條件、成果推廣應用等各個環節的有效銜接,需要很多方面尤其是法律制度的激勵和保障;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保護科技創新成果,承認創新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創新主體的積極性,使社會形成自覺的、普遍的創新熱情;需要通過完善知識產權法來保護科技研發者的成果,需要加強落實保密法來維護我們國家通過不懈努力才在某些方面確立的科技領先地位,要通過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確保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為提高綜合國力和國際競爭力的最主要手段;我們不但要在立法中明確保障資金投入、研發條件,而且要對成果應用進行制度規范,要避免對科技成果的不當應用,確保科技成果在社會經濟發展中最恰當的使用。
二、我國創新驅動法律保障機制存在的問題
1)創新保障和激勵制度落實不到位。目前,雖然中央層面已經出臺了關于科技創新的法律法規,但在制定具體的配套實施措施方面,各地、各單位之間做得參差不齊。相對而言,沿海發達省市和一些高新技術企業做得稍好,中西部地區和傳統行業的配套措施制定的不夠完善。在配套政策落實方面,問題更加突出,大部分省市、科研單位、大型企業都缺乏完善的成果應用和創新獎勵落實機制,沒有充分發揮出制度應有的激勵作用,這種現象非常不利于深層次挖掘技術創新的潛力,不利于新興產業的長遠發展,不利于我國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
2)創新環境有待進一步優化。在當今時代條件下,單純依靠資源稟賦和企業實力是無法保持持久強勁的創新動力,創新環境對創新能力的提升尤為重要,甚至對經濟社會的發展有著決定性的作用。當前,我國創新環境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首先,缺乏高效的政務環境。近年來,我國一直努力從“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但因受落后行政觀念的影響,有些政府部門仍然存在官僚主義作風,主動服務地方創新發展的意識不強,行政效率低下;其次,創新基礎設施建設相對滯后,不能有效滿足國家創新發展的需要。此外,市場環境建設不夠完善,諸如假冒偽劣、交易欺詐、不守誠信等市場敗德行為還依然很多;最后,金融環境也不容樂觀,企業創新活動需要一定的資金保障,但由于創新活動風險較高,企業在這方面的融資相當困難。
3)對創新成果保護力度不夠。雖然國家近年來加大了對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打擊力度,但侵害知識產權的現象仍然觸目驚心。其根源在于,國家雖然加大了宣傳力度,也加大了查處力度,但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對這種行為的處罰并不太重,侵權者的侵權成本低、責任小,因此屢禁不止。與之相反的則是知識產權維權成本高、訴訟舉證難,科技工作者沒有精力和時間去放下手頭的工作去應對這些,只能寄希望于監管部門,而監管部門的工作不力更嚴重挫傷了科技工作者的工作積極性。當然,知識產權有它的特殊性,從事這方面的工作要求相關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有關知識產權的監管執法、司法審判都要求有一支相對專業的隊伍來專門處理,除按照正常的執法、司法程序運行外,還要運用其特有的工作程序,遵照其特有的程序要求。發達國家和地區因市場經濟運行的時間較長,在處理知識產權問題時也相應的積累了較為成熟的經驗,很多國家和地區都專門設置了有知識產權法院專門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
4)對科技工作的細化評價機制尚不完善。目前,國內不少大中專院校和專門科研單位的評價導向都存在著論文打天下的現象,在對科技創新的獎勵方面、在職稱的評定方面,都將發表論文情況放到了決定性位置,對科技成果的實用型和可操作性關注不夠,沒有建立產學研一體的科學分配機制,缺乏對科技成果的細化評價和獎勵機制,有些單位雖然制定了一些獎勵政策,但在落實過程中還存在一些體制的障礙,這嚴重影響了科技工作者主動面向社會需求開展科研和成果轉化的積極性。更為重要的是,國家對孩子從小樹立創新意識、開展創新教育、培養創新能力的努力還十分不夠,國家的教育體制還相當落后,應試教育向素質教育的轉變還需要國家和教育工作者下更多的力氣才能有所成效。在人才成長發展的過程中,對創新人才寬容、保護和激勵的社會環境需進一步優化,動態有序的人才配置市場需要真正建立。
三、創新驅動法律保障機制的改革路徑研究
1)提高對創新驅動法律保障機制的認識。要在不斷深化各級政府、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的相關人員對創新驅動重要性認識的同時,加大普法知識的宣傳力度,提高人們關于科技創新類法律法規對于促進科技創新進而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性的認識。
2)完善創新驅動發展的相關立法工作。在我國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進程中,一定要逐步健全完善科技法律法規尤其是配套落實制度,要充分發揮創新評價和激勵機制的重要作用,想方設法營造出易于自主創新生存的優化環境,不斷壯大科技創新工作者隊伍,提升創新成果的質量,積極推進成果的轉化和應用,營造出寬容、鼓勵和幫助科技創新發展的良好氛圍。
3)重點健全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制建設。健全、細化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要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損害賠償的標準,增加侵權者的違法成本,完善賠償制度,降低科技工作者的舉證標準,加大監管部門的舉證義務,完善司法審判程序,提高判決執行的可操作性,完善維權機制。
4)切實加強反壟斷執法。對于壟斷行業,要加快改革步伐,引入競爭機制,建立適合科技創新的競爭有序的行業環境。推動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的協調配合,研究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推動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反壟斷執法,投入更多的精力對市場競爭狀況進行分析研究,密切關注重點行業和重要領域經營者涉嫌壟斷行為,執法人員要具有較高的業務能力,能夠及時發現和制止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要依法查辦有廣泛影響的價格壟斷案件,并公開曝光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件,為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拓寬空間。
5)以法律形式健全人才考核評價制度。以法律制度的形式明確科技創新人才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通過健全公平合理的人才考核評價機制使其發揮應有的作用,打破各行業、各部門、各地域之間人才流動的體制障礙,務必使人盡其用,安心的扎根于創新工作。
6)依法規范行政審批事項。加強小城市培育試點鎮行政綜合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相對集中執法權,推動綜合執法和執法力量下沉。實施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推進事業單位綜合設置,逐步減少財政供養人員總量。要切實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加快推進省管縣的改革步伐,最大限度向縣級政府放權分權,凡是能下放到縣級政府的職權全部下放。深化提升審批效能的體制革新,落實投資項目審批流程再造,動態清理審批事項,進一步推進服務提效。健全審批中介組織監管機制,限期實現與行政機構脫鉤,著力規范中介機構市場行為和市場秩序。
作者:惠強 單位:周口師范學院
參考文獻:
[1]馮之浚.國家創新系統理論與政策[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
[2]李遠.政策導向與外向型經濟發展[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6.
[3]王家庭.建立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的理論基礎與現實條件研究[J].開發研究,2007,6.
[4]高新才.中國區域發展戰略的嬗變與展望[J].西部論叢,2007,6.
[5]洪銀興.成為世界經濟大國后的經濟發展方式轉型[J].經濟問題,2010,11.
[6]陳大勤.構建區域創新體系的理論與實踐[J].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04,3
.[7]柳卸林.中國區域創新能力報告[M].北京:科學出版社,2014.
[8]任勝鋼,陳鳳梅.國外區域創新系統研究新進展[J].外國經濟與管理,2006,2.
法律保障制度本科論文范文二:見義勇為法律保障制度完善措施
摘要:目前,在我國出現大量見義勇為者,在街上進行乞討。此外,小悅悅事件更是呼喚道德回歸,保護見義勇為者的權益。但是現在我國對于見義勇為的研究都只在法理學上,沒有一部統一規范的見義勇為法對現在出現的問題進行統一的規范,出現諸多的問題,急需一部見義勇為法,解決現在迫切的問題。
關鍵詞:見義勇為法;出現問題;制度完善措施
一、引言
目前,在我國的社會實踐之中,經常出現見義勇為者被誣陷的事件,需要相關的一部法律進行規范。而在美國、新加坡等國家已有相關的法律進行規范。本文就是針對現在見義勇為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研究,提出相關的解決建議,并且從行政法的角度進行分析,來完善我國見義勇為的制度,從而更好地保護見義勇為者的權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推動社會整體的向前進步。
二、我國見義勇為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見義勇為遭誣陷相撞普遍發生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向前發展,我國舊有的道德體系逐漸不適合現在社會的發展,而新的道德體系還沒有完全形成。在這種情況下,社會民眾逐漸被極端的個人主義和適用主義所主導,成為自己做人的哲學。尤其是南京的“彭宇案”,更成為當今典型案例,并且這類案件還在屢屢發生,例如,“許云案”等案件。這類事件本應是“助人為樂”的好事,但最終卻演變成“好人沒好報”的結局。這就是社會的公共道德缺失,而且又缺少法律護航情況下,引起的人性悲哀。此時,應當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保障見義勇為者的權利和利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二)見義勇為的后續保障不足
據數據顯示,現在每年有大約12000起的案件是在見義勇為群眾的協助下完成的,同時在搶險工作的時候,搶救遇難群眾8000多人。但是這些見義勇為者卻缺少應有的保障,并且有人因此失去了原有的工作甚至生命。而作為受益者的政府與社會,卻沒有對見義勇為者給予該有的補償和回報。這樣會使見義勇為者心中充滿辛酸和無奈。這些反映出,現在社會對于見義勇為者的后續保障嚴重不足,同時這種叫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的事件,也對見義不為的行為起到推動作用,促使道德進一步滑坡,形成一種惡性循環。因此,必須建立完善的見義勇為制度保障,不斷地宣傳見義勇為者英雄事跡,宣傳社會上的正能量,使見義勇為者得到社會應有的尊重,提升他們的社會地位,使見義勇為者因為見義勇為的行為得到社會有效的保障,維護他們的權益。
(三)見義不為現象時有發生
我國處于社會的轉型以及經濟轉軌時期,傳統的觀念也在發生前所未有的變化,并且極端的個人主義極度的泛濫。人的價值取向出現偏差,人的道德素質下降,出現整體的道德滑坡,大部分人面對險情的時候,都是選擇沉默或者選擇不救。在現在的社會之中,“小悅悅”事件就是最直接的體現,這種出現問題不救的社會冷漠是當今社會上最常見的現象。也就是常說的見義不為的情況。這種情況我們不能用法律去約束人們,因為法律無法要求人們去做好事。要改變見義不為甚至見死不救的現狀,則應該通過保護見義勇為者的權益進行維護。現在絕大部分人的見義不為的主要原因就是見義勇為的法律規范不完善、社會保障不足、缺乏相應的行政補償以及行政獎勵機制。因此,必須完善相應的制度,從正面給予見義勇為者鼓勵,對社會進行正確的道德引導為社會營造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三、我國見義勇為制度現狀的原因
(一)見義不為發生的原因
首先,我國缺少一部完整的見義勇為的行政獎勵立法,沒有形成完善以及統一的立法制度體系。對于見義勇為者我們要本著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相互結合的原則。但是,我國現在關于對見義勇為者的整體的獎勵政策只是分散在不同的法律規范中,各個地方缺乏一個統一的標準,隨意性比較大。同時由于相關的法律法規本來也是由地區不同的部門制定,立法主體多樣化,導致相關的法律效力發揮程度不同,執法過程也做不到徹底執行,出現大量的問題。這就造成使見義勇為者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無法進行直接有效的執行。其次,見義勇為行為的獎勵制度差異大,數額較少。目前,我國針對見義勇為的行為各地都有相關的獎勵以及撫恤的制度,但是獎勵制度都是由政府直接設立,并沒有進行相關的調查,綜合各方面的建議,考慮地方的實際便進行綜合制定相關的制度。并且也缺乏相應的機制保證見義勇為者及時獲得相應的補助和救助。更重要的是,各省關于見義勇為者行政獎勵的數額較少,不足以滿足見義勇為者生活以及醫療的費用。根據調查顯示,我國現階段由于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獎勵標準也是不一樣的。但是各省見義勇為的賠償平均都是在20萬元以下。因此,有的地方的見義勇為資金,甚至都不夠見義勇為者的醫藥費用開支,有的對本地和外地人員進行區別的對待。此外,現在見義勇為的撫恤金明顯低于國家事故傷亡的標準,并且由于相關的保障制度的缺失,使見義勇為者的后期合法保障陷入困境。因此,只有真正的切實保障見義勇為者的合法利益,才可以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實現社會總體的不斷向前進步。最后,見義勇為的獎勵監督和救濟機制不健全。目前在我國見義勇為的行為發生之后,大多因為缺乏相應的行政獎勵救濟機制,出現“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狀”,導致產生大量的負面新聞,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同時因為缺乏監督機制,對見義勇為獎勵資金的應用缺乏監督機制,不利于保證見義勇為者相關的權益。此外,見義勇為者在接受獎勵資金上處于被動的地位,隨著獎勵資金的領取,國家缺乏相應的后續救濟機制,導致見義勇為者的生活陷入困境,使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受到傷害。因此,必須建立有效的保障機制和救濟制度,形成一個持續的,有效的各方面都完善的制度體系,保障見義勇為者的權益,促進和諧社會的形成。
(二)見義勇為反遭誣陷的原因
首先,對見義勇為的誣陷者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在我們所眾知的“彭宇案”“許云案”中,反遭誣陷,使見義勇為者的權益遭到危害。這就是在相關見義勇為的保護條例中缺乏對誣陷者法律責任的規范,從而使見義勇為者面臨諸多的麻煩。第一,見義勇為者的免責的條款缺失,使好人做了好事之后卻要面臨訴訟的境地,并且還可能出現像“彭宇案”反遭誣陷的情況。第二,由于我國社會對誣陷者法律責任規定不明確,使這些誣陷者受不到法律責任的追究,極大助長了不法分子的氣焰,甚至在中國社會出現了一批“碰瓷兒”的人,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因此,必須完善見義勇為的的相關條例,完善對見義勇為者權益的保護,追究對誣陷者的法律責任。其次,見義勇為的社會保障缺失。目前,在現實社會之上見死不救和見義不為成為現在社會的熱點話題。并且絕大分人認為見義勇為的行為不是可以用金錢衡量的,但是我們也必須對見義勇為者給予相應的生活和醫療保障,使諸多見義勇為者在進行善行,出現傷病以及殘疾之后,因為相應的救濟資金不足,面對所謂高額的醫療費,只能放棄治療,對自己的家庭和以后生活都蒙上灰色的陰影。因此,必須建立相應的救濟制度,提高相應的獎勵資金,制定出相應的法律,保障見義勇為者權益,構建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四、見義勇為制度的改革措施
(一)建立健全保障制度
第一,制定完善的見義勇為保障法。見義勇為是指,公民為了保障國家、社會以及他人的利益,不顧自身的安全與不法勢力或者險惡的自然環境作斗爭的高度危險行為。因此,見義勇為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做到的,我們必須對見義勇為者作出相應的保護政策。首先,國務院必須頒布統一的行政法規,協調好各方面的利益,處理各個法規之間的關系,明確指出對見義勇為認定的相關條款以及保護措施,使司法機關處理相關的案件時做到有法可依。在整體做到統一規范,防止各個地方處理相關的案件出現不同的結論。其次,要明確見義勇為的概念。我們要明確行政法和民法上見義勇為的不同,明確政府部門的相關責任,對各個省市統一規定,對見義勇為在行為上達到一致。最后,要在立法之中明確指出見義勇為的法律責任,保護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尤其是要對見義勇為者提供免責權,防止誣陷者對見義勇為者造成權益的侵害。從而維護見義勇為者的利益。第二,提高對見義勇為者的獎勵金額。目前,我國對見義勇為者的行政獎勵缺乏統一的規范,造成行政獎勵出現大范圍混亂的情況,并且我國的行政獎勵的金額普遍較低。對見義勇為者的獎勵分為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我們必須建立統一而規范,使見義勇為者不僅精神上獲得滿足,物質上也不出現后顧之憂。充分利用政府的行政獎勵手段激勵社會,促進和諧社會氛圍的提升,實現更好的發展。
(二)完善行政補償制度
首先,以行政補償彌補行政獎勵的不足。目前,我國政府對見義勇為者主要以行政獎勵為主,但是有時行政獎勵不能解決見義勇為者的一切問題。此時,要用行政補償救濟見義勇為者,保障他們的權益。行政補償制度體現政府的一種救濟,是維護行為主體的權利。見義勇為者本質上是為政府和社會履行義務,政府也獲得相應的利益,此時政府需運用行政補償制度對見義勇為者進行相應的補償。其次,規范見義勇為的行政補償制度。第一,明確行政補償的原則。見義勇為者必須是在行善的過程之中,受到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此時政府機關要進行相應的行政補償,并且要根據行政補償與其他補償相結合的原則,保護見義勇為受害者的權利。第二,明確行政補償的范圍。進行補償的目的就是維護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彌補見義勇為者受到的損害。目前,對見義勇為者的分類主要分為:完全代替國家機關履行義務;協助國家機關執行任務;緊急情況下,對公民個體進行救助。前兩種的受益者完全是國家,因此承擔行政補償主體完全在國家。但是后者,受益者在于被救者的公民個人,因此此時應該是公民以及國家共同承擔責任,但是主體依舊是國家,只有進行明確分類,指出不同的見義勇為的區域,才可以更好的促進行政補償的實現。第三,明確行政補償的方式。要根據見義勇為者受到的傷害不同,進行有所差別的補償,主體利用支付補償金以及其他形式補償相結合的原則。保障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實現社會的公平。
五、結語
針對現在我國社會許多見義勇為者得不到應有保障的情況下,引起社會的廣泛思考。必須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規范這種現象,尤其要追究誣陷者的法律責任。此外,我們還要從社會道德,政府獎勵以及行政補償等多種方面對見義勇為者的權益進行維護,讓見義勇為者不再“流血又流淚”。只有這樣,才可以讓每個人遵守準則,社會得到和諧的發展。
作者:孟小軍 單位:渤海大學經法學院
參考文獻:
[1]呂瑩.見義勇為者權益保障的法律完善[J].陜西理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
[2]王修彥.新時期見義勇為價值系統的失調與重建[J].理論與現代化,2014.
[3]楊青建,鐘玉杰,鮑麗等.我國院前急救呼喚“好撒瑪利亞人法”[J].醫學與哲學,2013.
[4]金澤剛.困惑與展望:見義勇為之法律制度新探[J].探索與爭鳴,2013,8(3):98-99.
[5]劉文芳.試論見義勇為者社會保障的地方性立法[J].社科縱橫,2013,8(9):64-65.
[6]龔理堅.見義勇為的民法研究[J].華人時刊(下旬刊),2014,2(11):56-57.
[7]司媛.我國見義勇為法律制度的完善[D].湘潭大學,2013.
[8]朱孟杰.論見義勇為法律制度的完善[D].中國海洋大學,2013.
法律保障制度本科論文相關文章:
3.畢業論文法律專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