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業分包業務納稅要點與技巧--財政政策論文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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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地產開發企業所承包的建安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除建筑物主體工程之外的其他配套工程一般都委托、轉包給專業建安企業。建筑工程分包可以在確保優質工程的基礎上適當縮短工期,促進社會分工的發展和建筑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符合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優勢互補的競爭原則。因此,積極發展建筑工程分包市場是牡會對建筑市場效率的追求,是我國建安企業與國際接軌的必然趨勢。本文在建筑分包工程概念的基礎上闡述了建安企業分包業務稅務管理方面的內容,提出建安企業分包業務所存在的納稅問題,并詳細分析了納稅要點與技巧。
[關鍵詞]建安企業 建筑工程分包 納稅
【論文正文】
建安企業分包業務納稅要點與技巧
一、建筑工程分包的概念及必要性
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具有總承包資格的建筑安裝企業(總承包人)在承包建沒工程后,根據承包工程的需要與特點,或由于自身施工技能所限制,必須將部分承包工程通過書面合同形式,委托給其他具資格的專業工程商(分包人,如其他建筑安裝企業)實施工程項目的行為。
總承包單位在確定分包單位時應簽訂一份明確的分包協議書或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嚴格規定分包工程的范圍、工期、技術與質量要求以及最終驗收的標準。此外,分包合同或協議書中還必須規定總承包單位的現場項目部對分包工程的施工過程所進行的現場管理.包括施工配合、安全檢查、質量監督和分項評定等方式。我國現行法律不對分包工程進行任何的限制,僅在責任方面做出相應規定。比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七條即規定: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房地產開發企業所承包的建安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除建筑物主體工程之外的其他配套工程一般都委托、轉包給專業建安企業,包括供水、供電、供熱、供氣(天然氣)以及安裝閉路電視等項目。建筑工程分包可以在確保優質工程的基礎上適當縮短工期,促進社會分工的發展和建筑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另一方面,這是專業化協作的要求,可以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實現有序競爭,符合優勢互補的市場競爭原則。因此,積極發展建筑工程分包市場是社會對建筑市場效率的追求,是我國建安企業與國際接軌的必然趨勢。
二、建安企業分包業務稅務管理
(一)建筑業分包、轉包營業稅差額的納稅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由此可知,總承包方可實行差額納稅。對于實現工程分包的建安企業,總承包單位營業稅的計算是全部承包數額減去付給分包方價款后的余額,而分包方的納稅金額取決于其完成的分包工程數額。在具體的工程結算中,發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單位開具的發票金額向其支付全部的工程價款,總承包單位開具的發票由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情況決定。
分包單位只與總承包單位有聯系,與發包單位無任何關聯性。分包單位與總承包單位在核算與結算工程價款時,總承包單位需要準確劃分分包單位以及自身單位完成工程收入的金額。在繳納稅務時,總承包單位必須將真實有效的總分包協議或合同等資料提供給稅務機關,分包單位單獨申報繳納分包工程的營業稅金。
(二)分包工程稅務管理
由上述可知,實施分包業務的建安企業才是分包工程的納稅人,若代扣代繳分包單位的具體稅金必須在分包工程完稅證明中準確注明。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中已取消總承包單位代扣代繳分包工程營業稅的規定,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分別繳納稅款。同時,分包單位根據實際的分包工程收入開具建筑業專用發票給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可依據所獲取的發票扣除分包工程營業額來計算自身的營業稅。
三、建安企業分包業務所存在的納稅問題
(一)企業缺乏納稅意識
部分建安企業稅法觀念淡薄,存在普遍的欠稅現象。近幾年,許多建安企業實行承包責任制,僅重視經濟效益而忽視財務管理,缺乏納稅意識。一些建安企業為了承攬建筑工程,不惜以墊資施工為代價取得分包工程的施工權,不計提稅金,這樣一來國家稅收被挪用擠占,造成稅收八庫不正常,嚴重影響著國家正常的稅收征管秩序。此外,部分小型建安企業承包戶不需要汁委立項,無需進行投資許可證的辦理,導致存在拖欠國家稅收的僥幸心理。
(二)建安企業分包工程重復征稅問題
在工程施工進程中,分包單位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向總承包單位結算預收工程款,總承包單位按同一進度向建設單位結算預收工程款,這種情況時常發生。按稅法相關規定,施工建安企業在結算收取工程進度款的同時,也必須向付款方開具等額的建安發票,以作為其結算款項的注賬憑證。因此,重復征稅現象不可避免。一項建安分包工程,既需要分包單位作為納稅主體向總承包單位開票結算,同時還需要總承包單位作為納稅主體向建設單位開票結算,這樣一來必然導致“以票管稅”的環節出現問題,導致同一工程項目的重復征稅。
(三)少報漏繳營業稅的問題
建安行業的特殊管理模式影響著稅收監控,部分施工資質等級較低的私營企業等采取分包業務方式掛靠于施工資質較高的建安企業或向其借用施工資質。這部分項目的臺同簽訂不全,具體情況沒有向稅務機關報告備案,成本核算不規范,工程結算無合法票據,使得稅收監管存在一定的難度,少報漏繳營業稅等問題頻發。
此外,建安企業營業稅所包括的營業額為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工程價款以及除工程價款外收取的各項費用。但在實際項目施工進程中,存在著如包工不包料的企業,計稅金額僅僅對工費部分進行申報,而對建設單位提供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資的價值并未合并納稅;或者是存在著像水泥路、綠化、鐵門、鋁合金門窗、路燈等配套工程及零星工程以各種建筑材料等發票直接人賬,導致計稅金額的減少。這些現象都顯示著部分建安企業沒有嚴格執行相關營業稅規定,造成偷漏稅問題的發生。
四、建安企業分包業務納稅要點與技巧
(一)重視稅務專業以及法律知識
政府應根據建安企業的經營特點和特殊性,不定期對企業宣傳與輔導稅法財務,申報納稅等方面的內容,使得建安企業全方位地普及稅法專業知識。同時,政府還應進一步加大稅法的宣傳力度,健全與完善現有的稅收法律體系。在K稅收基本法》的基礎上對稅收法定原則、管轄原則、立法原則以及執法原則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賦予稅務機關必要的強制執行權。各稅法之間應該相互協調,相互完善。當地方稅收規章與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的稅收行政規章發生沖突時,地方權力機關立法權應服從于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立法權。
政府還應協調好稅法與行政法、民法以及刑法等之間的關系,包括注重稅收中的行政處罰與行政處罰法的銜接聯系,納稅擔保與擔保法的銜接聯系,偷稅漏稅犯罪行為與刑法的銜接聯系等。以達到高效稅務管理的需要,確保國家法定性的稅收收入能夠及時、完全地征收入庫。
(二)解決重復征稅現象
建安企業分包業務重復征稅問題的解決至關重要。在解決重復征稅現象的基礎上還可加強分包單位對總承包單位結算價款情況的監督,從而避免建安企業之間相互拖欠工程款等行為的產生與蔓延。筆者假設相應的解決技巧為:改進舊版的建安發票,設計出專用于建安企業分包、轉包工程的新版發票。
新版建安發票應設計為四聯式結構。分別為存根聯,總承包單位向建筑單位結算價款發票聯,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結算價款憑證聯以及分包單位開票記賬聯。第二聯和第三聯的“企業(蓋章)”處應分別加蓋總承包方印鑒和分包方印鑒。新版建安發票的“客戶名稱”統一填寫的是建設單位的名稱。分包單位統一開具新版發票,以其取得的全部分包收人數額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新版建安發票為了明確建安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欄目中應增加“總承包收款方(名稱)和“分包施工收款方(名稱)兩欄設置。此外,“備注”欄中應注明總包工程和分包工程建安合同標的以及合同文號,包括本次完稅憑證的字規號碼等。
(三)關于建筑分包工程營業稅的納稅籌劃
企業應該嚴格執行稅法的有關規定,嚴肅履行稅法賦予的神圣職責,堅決抵制少報漏繳營業稅的行為。政府相關稅務部門要建立建立資料信息庫,健全建筑分包工程項目的登記制度,全面掌握稅收管理的主動權,掌控建安企業各個分包工程項目的建設工期、投資額、定期的作業工程量以及經營變化等信息情況,切實做到有的放矢。
營業稅是建安企業的重要稅種,實現稅負最小化是當前企業納稅籌劃的重點。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建安企業通過對分包工程的納稅業務進行安排、選擇以及策劃來達到降低成本和減少稅負的目的,以減少偷漏繳稅行為,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具體方案如:
(1)建安企業進行分包工程時需要事先簽訂經濟臺同或協議書,之后再履行相應的業務。合同書上有涉及稅金的內容,這為企業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性。企業必須制定稅金策略,在合法合理的基礎上最大程度地減少稅金的繳納。建安企業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納稅籌劃,是節減稅金支出的重要部分。(2)合理應用稅收屏障,即稅款遞延,將今日應繳稅款推遲至未來某個時間段繳納。資金具有時問價值,推遲納稅這一功能可以有機會使用更多的資金,而不必負擔相應的利息。 3)建安企業在進行分包工程作業時,應盡可能避免將設備價值計人安裝工程的產值,可由總承包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提供相應的機器設備,建安分包企業僅僅負責安裝環節,并可獲得相應的安裝費收入,從而減少營業額中關于安裝設備的價款,最終達到節稅的目的。
(四)分包工程的稅務處理
1 法律規定的分包工程模式
(1)總承包商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合同后,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印花稅.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根據所拿到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到工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稅務登記手續。 (2)工程分包時,總承包商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工程合同,及時向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印花稅,同時要求分包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根據所拿到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到工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稅務登記手續。分包單位單獨申報繳納分包工程的營業稅金。(3)總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收取工、結算工程價款時,應準確分解工程價款為自行完成收人和分包建安企業完成收入,向稅務機關納稅時準確進行稅費處理。將分包工程所應承擔的營業稅費轉移至分包企業,分包企業開具發票給承包單位結算工程價款,再自行向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金。
2勞務擴大化的分包管理模式
目前建安企業普遍采取勞務擴大化分包管理模式,可以在盡可能減少成本費用的基礎上獲得利益最大化。這種分包模式既可以相對減少項目管理人員的配置,又可以增大主要設備和主材料的利潤,有利于控制工程成本。因此,勞務擴大化的分包管理模式在一定時期內可以有效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減少建安企業的稅收壓力。
3兼控物耗的勞務分包模式
勞務分包模式指的是將工程施工中的人工作業承包給小型施工企業或民工專業隊,向其支付一定的管理費和人工費的勞動組織形式。兼控物耗的勞務分包模式要求總承包單位加大對分包單位物料耗費和財務收支的監控。主要方式為:對分包工程施工中的機械租賃、物料消耗等方面的資金給予墊付,直接計人總承包單位的施工成本,最后由分包企業開具發票結算勞務價款,清算分包企業的凈收益。這樣在保證分包單位利益的同時,即可以強化對分包建安企業的管理與控制,經濟、規范地處理總分包工程的結算價款和結算手續,又可以有效規避總包單位供給分包單位材料屬于銷售業務的顧慮,無需繳納相應的增值稅。
4建設單位代征稅金模式
《新營業稅暫行條例》中,建筑業的總承包單位已不再是法定的分包單位稅金扣繳義務人,分包單位應自行向勞務發生地的稅務機關繳納稅款。但在實際工作還未形成明確統一的規定和操作模式。在納稅實踐中有一種新的做法,委托建設單位單位代征稅金的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建設單位在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同時汁算代征營業稅金及附加(按照結算金額與規定稅率),再分別以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名義向稅務機關解繳稅款并分別取得,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完稅證。
這種模式的優勢是稅務機關可以簡化征管手續,實行源頭控制從而避免稅收漏洞,并可保證稅源的及時足額入庫;建設單位代征稅款并無需額外的勞動量,還可獲得較高的手續費收入;總、分包公司均以經建設單位核定的結算單金額明確應收工程款、業主公司代征稅金、確認收入以及開具發票等方面的內容,金額一致關系清晰,各部分工程結束后會計科目自然結平,同時,收入確認有著結算單和發票作為原始憑證,更加客觀真實地反映出具體金額。總之,建設單位代征稅金模式是稅務機關、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以及分包單位都樂于接受的多贏模式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