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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與道德的有關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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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與道德,是一對相輔相成的概念。法律承擔著維護 社會善良風俗的責任,為道德提供堅實的后盾。而道德往往是一部分法律的直接淵源,在一定程度上,對法律起約束作用。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給大家推薦的法律與道德的有關論文,希望大家喜歡!

          法律與道德的有關論文篇一

          《論法律與道德》

          摘要:法律和道德的關系是一個永恒的話題,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試圖給出答案。歷史和現實告訴我們:在法律和道德之間是不可能劃上一條涇渭分明的楚漢河界的,它們相輔相成,共同促進,發揮著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與“道德”攜手,才能真正地達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滲透與協調,法律適當道德化,道德適時法律化,“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才能營造出一個和諧社會。

          關鍵詞:法律道德;道德法律化;限度;法律道德化

          法律和道德是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兩大調控手段。自從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法律和道德就始終相伴、形影不離,猶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它們憑借著自身的獨有優勢規范著人們的言行,推動社會不斷進步。

          人們習慣借用西方的一句諺語“凱撒的歸凱撒,上帝的歸上帝”來定位道德與法律的關系,認為法律和道德調整著各自的領域。我不反對這種觀點,但在法律調整而道德不調整的領域以及道德調整而法律不調整的領域外,還存在一個法律和道德交叉調整的領域。正如博登海默說:“道德和法律代表著不同的規范性的命令,其控制范圍部分上是重疊的,道德中有些領域是位于法律管轄范圍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門幾乎是不受道德判斷影響的。但是存在著一個具有實質性的法律規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證和加強對道德秩序的遵守,而這些道德規范仍是一個社會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1]法律是在原始社會的末期隨著氏族社會的解體以及私有制和階級的出現而產生的,換言之,法律與國家的產生同步,而在法律出現之前道德就已經存在了,早在原始社會就有氏族成員一致遵守的氏族習慣和宗教禁忌了;法律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規范,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它通常通過各種法律文書表現出來,而道德主要是人們的一種主觀意識,它是導向性的,沒有強制力,它存在人們的思想中,無須通過書面文字表達出來;法律調整的只是人們所表現出來的外化的言行,而道德不單單調整人的言行舉止,還調整著人們的動機和意識;法律強調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這也是法律的核心,而道德強調的是義務本位,它要求我們主動追求真善美,不去計較個人得失。可見,法律和道德產生的條件、表現的形式、調整的范圍和具體內容有著明顯的區別,因而他們應該有各自單獨調整的領域。它們自律的領域是不可以相互干涉和侵蝕的。例如,國家機關的組織形式和規則,司法審判程序等只能由法律調整,而不隨地吐痰和不講粗言穢語之類只能由道德來規范。法律是道德的底線,社會生活中最基本的倫理和道德上升為法律,由國家使用強制力來約束人們遵守和履行。社會生活中最重要和基礎的社會關系既是法律調整的對象,也是道德調整的對象;對這類社會關系的破壞既受法律的制裁,也受道德的譴責。在法律規范中我們可以常常看到道德的影子,比方說,在行政法中對行政人員的道德要求,民法中以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為指導原則。從某個角度看,道德是法律的上位概念,道德的外延要寬于法律,法律所調整的很大一部分可以歸入到道德范疇中來。龐德在《法律與道德》一書中提到“刑法不應調整的,交給行政法和民商法;而那些法律不該調整的,就交給當事人的良心和他們的牧師吧!”

          有人說“越是文明發達、法制完善健全的國家,其法律中體現的道德規范就越多。可以說一個國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決于道德規范納入法律規則的數量。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在一個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國家中,法律幾乎成為了一部道德規范的匯編。”[2]從中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的傾向。所謂道德法律化,主要側重于立法過程,指的是立法者將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規范或道德規則借助于立法程序法律的、國家意識的形式表現出來并使之規范化、制度化。[3]中西方都不乏道德法律化的例子,較為典型的是中國古代的立法過程。周公制禮,就是將夏商的禮進行整理補充,使禮的規范進一步系統化,禮的原則趨于法律化。“尊尊”、“親親”是周禮的基本原則,這種道德性要求成為法律中最重要的內容。禮和刑在性質上是相同的,在適用上是互補的,違禮即是違法,違法即是違禮,出禮入刑。在漢朝,道德法律化又向前邁進了一步,深受漢儒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影響,漢朝的法律中將符合儒家的原則均以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唐朝是禮法結合的鼎盛時期,宗法倫理關系的禮基本上法律化了,“一準乎禮”是對唐律的評價,禮不僅指導法律制定,而且直接入律。因為我國長期處在儒家思想的統治下,所以我們向來重視發揮道德在社會中的作用,也一直存在道德法律化的趨勢。

          道德法律化有其必要性。我們在現實社會中總會看到一些人明知道德的要求,但其行為卻偏與道德相背。一個喪失良知、不知廉恥的人是不會考慮自己行為的道德后果的。這就需要將道德法律化,使人們的“所知”和“所做”一致起來。法律是權力和義務的統一體,而道德偏重于義務,將道德法律化能保障履行了道德義務的人得到相應的權力,當然,權力是可以放棄的,行為人可以做出主動放棄權利的抉擇。這樣,可以激勵更多的人來履行道德義務。“把守法作為一種道德義務”[4]有利于法律的實施。“道德所能調節的社會關系,主要是非對抗性的矛盾和對抗性矛盾中非對抗性的行為。”[5]對于人們之間對抗性強、利益沖突激烈的矛盾必須由法律來調整。道德在一些情況下是無能為力的。“道德社會的維護,不僅需要很多人都有道德感,而且還需要所有的人都無條件地這樣做。而要做到這一點是很難的。只要一個人或者極少數的人不道德,它就可以摧毀整個社會的道德資源配置制度。”[5]道德對于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只是譴責而沒有懲處功能,這顯然是不夠的,對于犯罪之類的行為需要嚴厲制裁。正是因為道德本身有不夠完美之處,所以我們要“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應該保持在一個合理的限度內,而不是一味地將所有的道德規范都納入到法律范疇。法律應該是“有所為”和“有所不為”的合理兼容。事實上,法律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適用的,也并非所有的社會問題都可以轉化成法律問題的。法律有其自身的缺憾和局限性,這是無法克服和避免的,也正是因為這樣,激發了人們不斷完善法律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梁啟超先生在其《先秦政治思想》一書中就曾一針見血地指出了法律的缺憾:“法律權力的淵源在于國家,一次過度迷信法治主義,便迷信國家權力,結果是自由都被國家吞滅了,此其一;法治主義,總不免機械觀,萬事都像一個模子里定制出來,妨害個性發展,此其二;逼著人民在法律范圍內取巧,成了儒家所謂的&lsquo;民免而無恥&rsquo;,此其三。”將道德都并入法律是不符合人類創設法律的最終目的的。隨著社會的發展,一些道德逐漸凸顯出來,被認為對社會是非常重要并且有被經常違反的風險,就有可能吸納到法律的范疇。反之,某些過去曾被視為不道德的因而需要法律加以禁止的行為,則有可能退出法律領域而轉為道德調整。道德法律化是將部分道德賦予法律效力,而哪些道德需歸入到法律中取決于人們對行為的認可程度。道德法律化的這個“度”,可以看成是普通社會成員的道德觀念所接受和需要的程度,法律對社會成員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整個社會成員的道德水平和個人素養參差不齊,對于道德品質高的人來說,法律的標準過低,對于道德品質低的人來說,法律的標準過高,所以法律要取一個“折中值”。一個人可以忽視道德,但是不可以違反法律。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就準確地反映了道德法律化及其限度。我國封建社會實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重婚是普遍的、道德的、合法的。我們現代社會以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為道德要求,現行的婚姻法堅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則,明確規定“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且將重婚作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及規定了無過錯方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可以看出,現行的婚姻法較大程度地吸收現代社會的道德因素,加大了對重婚的懲罰力度,但現行婚姻法并沒有把所有的婚外戀的情況都囊括在調整的范圍內。婚姻家庭歸根到底屬于私人領域,還是要感情和親情維系,法律不宜規定得過于苛刻。又如,有學者曾經提出將“見死不救”納入刑法中的“殺人罪”的不作為犯罪。見義勇為、舍己為人是一種美德,也是我們一直倡導的主流價值觀。每個人都能這么做當然好。但是,我們不能不給一個人選擇的權利,如果“救別人”要用自己的性命來換,那么我們起碼要有權決定是否要放棄自己的生命。如果法律硬性規定去“救別人”,就是強行用一條性命去換另一條性命,造成了兩個生命權實質上的不對等。因而還是將是否“救別人”的問題留給道德來規范,通過社會輿論和社會公德來促使人們做出積極的回應。過分強調道德的法律化很可能導致道德的弱化,而且“國家的財力也不能支撐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的執行成本。”[7]法律不能夠也不可能完全代替道德。

          在道德法律化的同時,我們還要使得法律道德化。法律道德化并非指將法律調整的對象吸收到道德范圍內,而是說法律規范中的倡導性的規定和禁止性條文能內化為人們自覺遵守的對象,而非迫于國家的強制力和法律的約束力不得已而為之。道德是法律的升華。法律規范必須以倫理道德為基礎,失去倫理道德這個基礎,法律規范勢必蛻變成立法者的專橫意志。解決法律中現存的一些尷尬問題,需要在法律中注入道德的血液,靈活地運用法律,吸取儒家倫理法的合理內核,換言之,道德化的法律要借助于道德的職能。何況人的思想、信仰、私人生活領域等都是法律不能調整的領域,在這些領域加強道德建設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和社會環境。法律道德化不僅有助于公民道德的提高,也是法治目標的實現。法律和道德同屬于上層建筑,也都是社會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發展有著巨大推動作用。無論是“道德法律化”還是“法律道德化”都是當今法治社會的亮點,它們從不同的角度迎合法治的需要。

          法律和道德的關系是一個永恒的話題,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試圖給出答案。歷史和現實告訴我們:在法律和道德之間是不可能劃上一條涇渭分明的楚漢河界的,它們相輔相成,共同促進,發揮著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與“道德”攜手,才能真正地達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滲透與協調,法律適當道德化,道德適時法律化,“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才能營造出一個和諧社會。

          參考文獻:

          [1]博登海默著.鄧正來,姬敬武譯.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華夏出版社,1987,P386.

          [2]王一多.道德建設的基本途徑.哲學研究,1997年第一期.

          [3]范進學.論道德法律化與法律道德化.法學評論,1998年第二期.

          [4]劉云林.論公民守法道德的養成.中州學刊,2003年第二期.

          [5]羅國杰.倫理學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6,P72.

          [6]王建國.人性的假設與市場經濟.經濟學茶座,山東人民出版社,2000,P75.

          [7]郝鐵川.道德法律化.檢察日報,1999-11-24.

          法律與道德的有關論文篇二

          《法律與道德》

          摘要:本文通過對茅于軾《給你所愛的人以自由》一文的閱讀,對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作了簡要的分析和論述。

          關鍵字:法律;道德;茅于軾

          中圖分類號:D9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11-008-02

          道德與法律作為調整一定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它們之間的關系一直都是學術界爭論的焦點。著名的經濟學家茅于軾是自由市場經濟體制的倡導者,認為經濟自由度與一國經濟發展水平是成正比例關系的,自由度高的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也較高。在他《給你所愛的人以自由》一文中,提出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只有健全的立法和嚴肅的司法是不夠的,“法律并不是十分可靠的規則”,“無形的規則,包括倫理、傳統文化乃至語言規則,都或強或弱的影響著人們的經濟生活,它們起的作用大大超過了法律的作用”。他認為法律的交易費用太高,不利于追求效率,而道德則相反,道德是人們的一種內心約束,“它的執行成本等于零”,百姓頭腦中歷來形成的觀念,法律很難調控,只能依靠道德來約束。

          人們普遍認為,市場經濟是法制化的經濟,完善的法律體系和公正的執法、司法對于市場的正常運作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茅先生的論述在肯定法制保障的同時,強調了道德在市場經濟運行、發展中的作用,尤其是在降低市場交易成本上的獨特優勢,這些論述使人耳目一新。道德是人們發自內心的約束,道德的“執行成本等于零”,法律是交易費用極高的活動,國家維持公、檢、法以及私人法律服務消耗了巨大的國民生產總值,但決不能因此而降低法律規則在維持市場經濟運行中的重大作用。因為這是建設法治國家所必然經歷的發展階段。等到良好的法律獲得了普遍的服從,沒有人犯法,法律只是“看而不用”,法趨于消亡,經過一個凡事皆由道德調整的階段,最后連道德規范也被自然習慣所取代,自己也一起消亡了,那么法律的交易費用也就自然趨向于零了。而實際上良好道德的建立同樣是需要消耗巨大的國民生產總值的。一個講道德的社會,與一個不講道德只講法律的社會相比,前者的社會運行成本就要低得多,所以提倡講道德。但前提是這個社會是“講道德”的社會。而社會或個人良好的道德品質并不是生來就具備有的,而是經過國家、社會、個人不斷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加強道德素養而逐步建立起來的。這就不僅需要大量有形的金錢、物資投入,同時還包括時間、精力、知識投入等等。比如國家對實施教育的教育人才的培養,國家主流道德文化的傳播,良好的社會道德環境的營造,甚至應該規劃誰會從中獲益?這樣做的收益與成本的比率如何?劃得來劃不來?等等。這些都是以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為代價的,因此在人們良好的發自內心的道德約束形成之前,它的運行成本同樣是極高的,發自內心的道德在執行它的約束功能的時候,它的執行成本是等于零,但是我們不能忽略了良好的發自內心的道德形成之前的道德建設的成本,良好的社會道德的構建和個人道德品質的形成都是消耗了巨大的社會資源,正如文章中所舉的例子:開會遲到并不犯法,但浪費了時間,降低了效率。這些事例都要靠道德來約束。但是為什么會遲到呢,拋開客觀原因,我們認為是這個人沒有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質,沒有意識到“開會守時”是一種起碼的道德要求,以至于浪費時間,效率降低。要糾正這種錯誤的行為,就必須對其進行道德教育,要求其意識到“開會遲到”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對自己和他人都產生了不利的影響,因而在這個人形成“開會應該守時”的良好道德之前所進行的道德教育,不管是直接正面教育還是間接潛移默化,不管是內部教育還是社會性教育,都是以消耗一定的社會資源為代價的,比如教育人員的事先培養,教育資源的利用,教育時間的安排,教育的方法手段等。

          道德建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的作用固然重大,但是也不能厚此薄彼,進而貶低法規制度建設的重大意義。任何國家的政治統治,都必須運用法律來確認掌權階級的統治地位和社會其他各階級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個國家的經濟制度尤其如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須要有完備的法制來規范和保障。要學會運用法律手段來管理經濟,來規范、引導和調整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行為和經濟關系,來促進道德建設,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沒有法律的調節與保護,不實行依法治國,道德建設就難以形成有效的約束機制,就不可能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從而也就談不上實現黨和國家提出的經濟增長和社會生產力的遠景目標了。

          茅先生的論述引發了一個更為根本的問題:德治和法治、道德和法律的關系問題。古今中外的學者對此作了大量深入的研究,至今仍是眾說紛紜。可以肯定的是:法治與德治是相互聯系、相互補充、不可偏廢的,歷史和現實的經驗教訓都充分說明了這一點。我國五千年的歷史文化不斷地見證了德治與法治的融合與分離。從原始社會的德法不分到西周統治者的“以德配天”的君權神授說的提出和周公“明德慎罰”的主張,開辟了中國古代德主刑輔的德法合治的先河;春秋戰國時期為適應諸侯爭霸、弱肉強食的社會現實,代表新興封建勢力,主張法治的法家逐步興盛起來,韓非子集先秦法家思想之大成,建立了法、術、勢相結合的法治理論體系,德法分離不斷加強,到秦王朝統一六國,開創了“法令由一統”的新局面。漢初的“休養生息”和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統治戰略,將儒學尊奉為官學,從而開始了儒家之禮德與法律的正式融合。至唐代,這種封建社會的德法合治發展到最高峰。宋明的理學對傳統的封建德法觀念產生了異化作用,具有平等和近代民主意義上的法治思想適應了新興市民階層的要求。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打破了傳統的封建德法合治體制。當代中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建設的初級階段,加強法治建設,是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而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同樣也是建設社會主義的題中之義。法治建設的進程需要道德建設的支持,這是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發展要求。

          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既需要德治,也需要法治,兩者之間的關系是辯證統一的。依法治國是我國社會發展的基本理念和根本的治國方略,但法治從來不是萬能的、孤立的,它還需要社會多方面的力量,比如道德來支持和參與。同時道德建設也不能取代法治建設的重大意義,道德是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人們的內心信念來維持,面對違反道德、違反法律的行為只有道德上的譴責作用,而不具有很大的強制力量去批判和改正,法律原則的國家強制力是道德約束無法比擬的,所以盡管“法律并不是十分可靠的規則”,但是也不能無限加大道德規范的作用。我們正處于社會主義建設的關鍵時期,如果說不研究改革過程中轉型時期的道德建設,是“舍本求末”的做法,那么不致力于轉型時期的法治建設,以充分保障各項任務建設的完成,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只能是一紙空文了。道德是每個人發自內心的約束,而法律是一種外在機制,只有將兩者有機結合,能自覺遵守的自覺遵守,不能自覺遵守的實施外在的有效約束,才能促進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因為我們不能保證每個人都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每個人都愿意對自己實施自我約束,而事實上,經濟行為人的趨利行為,很有可能會導致經濟社會更加混亂不堪,著名的“公共地悲劇”就是這個道理,因而我們需要法律的約束與制裁。法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會對一些重要的道德要求、原則,如尊老愛幼、誠實守信等予以確認,用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實現,也可以通過對違法犯罪行為的制裁和對合法行為的保護和獎勵,來培養人們的遵紀守法意識,提高人們的道德觀念,從而使社會保持良好的道德風尚。

          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最恰當表現形式,是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發展的需要,沒有法制就沒有社會主義民主。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發展目標也是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的發展目標,社會主義道德建設需要法治狀態下的制度設計和保障,具體來說可以做以下工作:

          首先,法律先行,加強道德建設的制度設計,實現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的互助。在一個國家里,法與統治階級的道德在本質上是一致的。社會主義道德是無產階級意識形態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的是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的根本利益。將無產階級的道德規范上升為法律規范,以法律規范的形式加以強化和實施,不正是加強人民民主權利、實現人民民主利益的最直接表現嗎?縱觀我國幾十年的道德建設,大多是以法律法規、條令制度的形式出現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等,無不以法規制度形式對道德建設加以規范、引導和控制,社會主義道德所禁止和譴責的行為,法規制度也可以設立懲戒機制加以禁止和譴責,而社會主義道德所培養和提倡的行為,法規制度也可以加以要求和鼓勵,將社會至關重要的道德準則法律化,以得到強化和全面實施。

          其次,以法為教,為道德教育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實現道德信仰和法律信仰的互通。法律只有被當成了一種信仰,才能被更好的貫徹執行。相信這個法律是良好的、正義的,符合人們的根本利益,并堅決服從這個法律,是法律得以貫徹執行的前提和根本。中國實現法治建設所必需的法律信仰是以道德為根基的,道德的教化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開展法治教育,營造法治氛圍,使法治觀念內化于心,變成公民內心的信念,將外在的強制轉化為內心的自覺,一種高級的情感,這樣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立與健全才有可能得以貫徹實施。

        法律與道德的有關論文

        法律與道德,是一對相輔相成的概念。法律承擔著維護 社會善良風俗的責任,為道德提供堅實的后盾。而道德往往是一部分法律的直接淵源,在一定程度上,對法律起約束作用。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給大家推薦的法律與道德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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