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的環保學術論文(2)
廣義的環保學術論文篇二
試論習慣環保法
摘 要:習慣環保法作為習慣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和習慣法相同的特性。習慣環保法在一個社會共同體內具有一定的確定性、統一性和權威性。習慣環保法多數扎根于少數民族地區,是因其特殊的環境或生活習慣所形成的。本文闡述了習慣環保法產生的民族淵源、社會學基礎及對其今后的引導方向,認為習慣環保法的變遷決定于當地族群文化的變遷,而后者又決定于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因而習慣環保法的變遷最終取決于經濟的變遷。
關 鍵 詞:習慣法;神話傳說;宗教信仰;民族禁忌;鄉規民約
中圖分類號:D922.6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8207(2014)01-0125-05
收稿日期:2013-06-07
作者簡介:梅長勝(1970—),男,安徽來安人,中共馬鞍山市委黨校講師,研究方向為法學理論。
“習慣環保法”是“習慣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習慣法源自西方的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在英美法系,習慣法是當事人解紛和法院裁判的當然法源;在大陸法系,習慣法(有時稱習慣)也是各國成文法認可的重要法源。在百余年的西法東漸之際,國人已將“習慣法”(連同“慣例”)連同大陸法系的法制一起引入中國。對于該術語的定義,當下中國學界有不同見解。筆者認為,習慣環保法是指在特定區域內自發生成的、由特定族群自覺遵守的、規范他們之間的環境保護行為、調解和解決他們之間的環境利益沖突的行為準則,包括禁忌、碑文、規約等社會規范的總和。習慣環保法作為一種文化現象,一種調節手段和機制,在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和農村地區有效地調整和規范著人們的生活和行為,在個別地區甚至還扮演著法律的角色。同時對當地的環境保護和自然文化發展起了重要作用,也為傳統保護與當代環境理念的接軌提供了一些經驗。
一、習慣環保法的淵源
在筆者看來,“法的淵源”其實是一種法律隱喻,即將法比喻為像水流那樣的事物,有一個來源或終極的起點。從心理學的角度看,它是人們追問法這個事物“從哪里來,到哪里去”的一種慣性思維所引發的理論問題。從文化的角度看,人們有關“法的淵源”的看法在相當程度上受到個體所處的文化環境的影響。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在民族地區,習慣法文化擁有源遠流長的歷史和豐富多彩的內容。相應地,習慣環保法文化也是如此,它在民族地區人們的思想觀念、行為模式和法律規范等各個方面都留下了一定的痕跡。當然,從理論的角度看,漢族地區也存在習慣法及其習慣環保法,但很顯然,由于受到國家法長期的、深入的影響,其程度不及相對保持自治狀態的民族地區。本文主要對民族地區的習慣環保法進行考察,以更好地反映習慣環保法的典型特征。
(一)神話傳說
“神話傳說”是世界上所有民族早期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華民族亦不例外。從文化的角度看,它也是世界上所有民族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在我國民族地區表現得特別突出。在我國民族地區,神話傳說豐富多彩,既表現了他們豐富的想象力,也表現了他們征服和利用自然并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美好愿望。例如彝族人認為,天地、日、月、風雨、雷電,山川、水火以及一樹一石、一鳥一獸都由神靈主宰,這些自然現象既可造福于人類,又可危害于人類。為了祈福避災,自然也是人們崇拜的對象。[1](p837-838)據漢文史志道光《云南通志》說:“民間皆有祭天,為臺三階以禱”。《大理府志》也記載:“臘則宰豬,登山頂以祭天神”。土地是人們的衣食之源,而在彝人看來土地是由土神、田公、地母、田祖掌管的。貴州彝文典籍《獻酒經》就有向天神、地神、樹神、石神、水神、光神、霧神等十三種神靈獻酒祈求風調雨順、豐衣足食的記載;涼山的《畢摩獻祖經》記述了對雕、鷂、水、森林、江河、野草、巖石諸神的崇拜,各少數民族還保留著許多自然崇拜的活動和儀式,如彝族的地神崇拜。云南巍山彝族每逢農歷正月初一祭地神,祭法是以一樹代表地神,彝語稱“米司”,敬獻以雞血和雞毛,祈求地神保佑五谷豐登。昆明西山彝族逢農歷二月插秧時祭田神。屆時,攜臘肉、豬心、酒,飯等祭品,對秧田焚香祈禱,撒祭品至田中保佑秧苗出得齊,長得壯。基諾族維護生態環境的方法是令人所難以想象的。神話傳說是基諾族保護環境的一個重要方面。他們在手臂疼痛時就會照傳說的方法用飯祭大青樹鬼,眼痛時用米和水祭空心樹中的水洼鬼,胸背痛時要祭塌方鬼,腰腿痛時要祭森林中的水潭鬼。祭前需經巫師占卜,一旦確定是上述哪種鬼作祟,人們就認為當時人的病因在于得罪了某一種鬼,就要按照傳統方法去祭祀。傈僳族砍樹前要獻山神,已防樹砍倒了會打著自己,砍土地時不砍大樹,否則大樹神會怪罪。這也是信奉神話傳說的表現,但在無形中保護了環境。[2]
(二)宗教信仰
“宗教信仰”跟“神話傳說”一樣,也是世界上所有民族早期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與后者不同,宗教信仰與傳統哲學相結合,體面地進入了現代人的精神生活之中。經驗觀察表明,在宗教信仰中存在大量的、有關當地族群保護他們賴以生存的環境的觀念和規則。我國東北地區的薩滿教中就存在為數不少的習慣環保法。從內容上看,主要有“觀念層面的環保法”與“行為層面的環保法”,有“環保預防法”與“環保懲治法”。這些習慣環保法形態大都體現在該民族的宗教禁忌之中。例如禁止砍伐森林的“樹神禁忌”,禁止污染河流的“水神禁忌”,禁止獵殺動物的“圖騰禁忌”。又如在那些信奉佛教的民族地區,佛教教義中就潛藏了大量的有關環境保護的觀念和規則。而且與國家法層面的環保法不同,這些佛教中的習慣環保法首先是從觀念或精神層面,然后才是從行為層面規范著信眾的日常行動,因而其內在的強制力更甚于國家環保法。例如在西北高原,藏民族的原始宗教(苯教)中即已蘊含豐富的習慣環保法,其中最為顯著的就是以實現人神(即“自然”)和諧為目的的“神山禁忌”,其早期源頭可追溯至松贊干布。在歷史上,松贊干布鑒于黃河、白河源頭水土流失嚴重,便引入佛教力量治理當地環境。由此,他確立了澤被后世的佛教“神山”和“公林”制度,前者為佛主所有,當地寺院管理;后者為部落共有,頭人共同管理。由于松贊干布在藏民族歷史上的崇高地位,他的上述規定也就被神化、佛化,為后世的藏族人民所自覺信守。在西南叢林中,云南的傣族和相鄰民族也信奉佛教。他們生活在叢林之中,對于自然環境的依賴度非常強。而佛教的教義剛好強調眾生平等、珍愛生命、人與自然的和諧等,此種教義客觀上非常有利于保護當地的各種動植物資源。至今我們仍可發現,在西雙版納,與佛教活動密切相關的植物多達百種,且多數栽培在佛寺庭園中,保護整個區域的生態環境。再如伊斯蘭教在其教義中也擁有大量的習慣環保法觀念或規則。《古蘭經》上說:“災害因眾人所犯的罪惡而顯現于大陸和海洋,以至真主使他們嘗試自己行為的一點報酬,以便他們悔悟。穆圣還號召人們植樹造林,綠化環境,任何人植一棵樹并后經培育,使其成長、結果,必將在后世受到真主的恩賜”。[3]很顯然,上述教義是在禁止人們對樹木亂砍濫伐,對野生動物亂捕濫殺。[4] (三)禁忌
如果說“神話傳說”和“宗教信仰”尚屬習慣環保法的間接淵源,那么“禁忌”則是習慣環保法的直接淵源,是各民族習慣環保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在藏族習慣法中,以禁為形式的禁止占了很大的比例。[5]在彝族和基諾地區,首先,有許多禁止的內容涉及到環境保護。例如彝族人忌砍有巢的樹木,忌砍墳場的樹木,忌砍樹下有洞穴的樹木,忌砍獨木和枯木,忌砍泥石流中的樹木,忌砍水中倒的樹木。[6]而在基諾山寨的山間道路中,到處可見大青樹枝干粗大,樹冠豐盈;老空心樹多粗大古樸,姿態奇特。他們是山寨的風光樹,絕不用擔心橫遭砍伐。在原始森林的山寨中有不少清澈的水塘,許多水塘就是山泉,晴時不干雨時不混不滿,堪稱森林中的明珠,人們絕不會向潭中投扔雜物,更不會出現污染水潭之事,其所以如此,就是與傳統中食人者的鬼魂有關,人們要敬神而遠之。這些傳說已成為一種習俗性禁忌,它在維護生態環境中的作用不亞于今日的法律在民族地區中的作用。其次,有許多禁忌涉及到對野生動物的保護。例如彝族人民認為,虎、豹、熊、獾、猴與人近親,捕食它們被視為禁忌。[7]在許多民族禁忌中,尤其是那些宗教禁忌更是與環境密切相關。例如基諾族忌亂砍、亂碰生長在寨子周圍的古樹巨藤、巨石,不許攀登、砍伐神山上的草木樹葉;不允許占用神山上的林地建房;不許在神山狩獵。一些宗教禁忌更是與森林的水土涵養功能密切聯系在一起。例如許多民族忌砍水井、山泉池塘邊的樹木,也不得在這些地方開墾荒地,[8]不許在“神林”中打獵甚至行走,更不許在其中放養牛馬牲畜。這已成為一種信仰觀念的禁忌習慣,所以它在保護熱帶雨林的自然生態中具有了法律的效力。
(四)鄉規民約
“鄉規民約”也是習慣環保法的直接淵源,其中蘊含了大量的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不僅如此,相比于前者而言,由于它是當地族群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自發生成的約定性規則,所以還具有更強的目的性,并且以直接保護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更新和利用為顯在目的。在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在多民族雜居的地區,各民族自發地約定保護環境,可能比前述神話傳說、宗教信仰更規范、更直接、更有效。例如廣西金秀大瑤山有關于釣魚期、攆魚期、禁止網魚的規定,[9]壯族有禁止用毒藥捕魚的規定。彝文典籍《西南彝志》規定:“樹木枯了匠人來種植,樹很茂盛不用刀傷害。祖宗有明訓。祖宗定下大法,筆之于書,傳諸子孫,古如此,而今也如此”。[10]清朝道光年間,云南省景東彝區的鄉規民約規定:“凡一村界內,無論公山、私山,不得擅自砍伐,行者照鄉規罰銀:一禁縱火焚山,犯者罰銀33兩;二禁砍伐林木,采枝者罰銀3兩3錢,伐本身者罰銀3兩3錢;三禁毀樹種地,違者罰銀33兩;若有在公山伐柞把者,每把罰銀33兩”。[11]四川西北的色達藏族部落也有相似的規定。在該地區,每一位上任的__和攝政每年都要宣講《日壟法章》,嚴禁傷害山溝里除野狼以外的野獸、平原上除老鼠之外的生物,違者皆給予不同懲罰的禁令。[12](p331)“理塘拉木地區禁止人們挖藥材,不論挖多少,是否挖到,也不管是在自己的地里或他人的地里,都要罰款。一人挖材罰30藏元,二人罰60藏元,余此類推。理塘拉木地區不準砍神樹,也不準到其他頭人轄區內砍柴,對此山砍柴者罰藏元12-30元,越界砍柴者除罰藏元10元外,還得退回所砍的柴,并沒收砍柴工具。”[13](p123125)顯然,藏民族很早就意識到自然和生態環境對于人類生存的重要作用而加以保護。藏族習慣法對自然生態的保護反映了藏民族文化的地域特點和科學性。
二、習慣環保法的社會學基礎
(一)物質要求
從物質的角度看,民族地區獨特的物質資料生產方式、地理環境和人口分布狀況等因素對該民族地區習慣環保法的形成和發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根據馬克思主義的“物質決定意識,文化來源于物質”的論斷,特定的民族、特定的族群所擁有的特定物質手段或形式在相當程度上決定著他們的意識形態,即他們的習慣環保法文化、觀念、規則和實踐。例如西北地區氣候干旱,生態環境脆弱,該地區的習慣環保法就比較注重對水土、森林和草地的保護;西南地區叢林密布,溝澗縱橫,該地區的習慣環保法則非常注重人與森林及其中動物的和平相處。因此,草原民族地區的習慣環保法必然不同于山地民族地區的習慣環保法。與習慣法一樣,習慣環保法擁有強烈的物質依賴性或地方性。
(二)心理要求
⒈民族性格的影響。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每個民族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都形成了自己獨特的民族性格。例如西北民族的性格大都粗獷而狂放,西南民族的性格則多柔和而內向;北方民族喜歡表現自己孔武有力的一面,而南方民族則樂于給人一種精細敏銳的印象。民族性格對于該民族的精神風貌、行為方式和法律意識均有不可忽視的影響,當然也對其習慣環保法有著內在的、重要的影響。例如由于歷史原因,多數少數民族要么是居住在大漠戈壁,要么是居住在林海雪原,要么是居住在熱帶雨林,要么是居住在高原或草原甚或是大洋海島之中,鮮有居住在肥沃的江河平原地區的。這些對民族地區人民的性格產生了極大的影響,脆弱的生態迫使他們小心翼翼地與自然相處,生怕觸怒自然招致不必要的損失或災難。因此,在他們的習慣環保法中處處顯現著一種為求生存而神化自然、神化環境的心理傾向。
⒉宗教信仰的影響。研究發現,在民族地區,既留存了大量的、原始的、天人合一的宗教觀念,也發展出了許多親近、改造自然的宗教思想。后者在那些農業條件比較好、工業基礎相對雄厚的民族地區表現得比較突出。在東北的民族地區,人們就傾向于通過宗教中的習慣環保法表達了了解自然、親近自然的美好愿望。當然,就多數民族而言,他們的宗教大都是以與自然達成和解甚或融為一體為目的的。因而,神化自然中的一切事物,敬畏自然的任何舉動,呵護自然的原初面貌,也就成了民族地區人民習慣環保法的普遍選擇。這無論是在佛教還是伊斯蘭教甚至道教中都有反映。
(三)精神要求
精神要求與心理要求有許多重合的地方,它們都是人們內心深處主觀意識的體現。但是,嚴格地講,精神要求是該群族當中的精英人物提出并予以細化的。從前文的敘述中我們看到,一些精英人物(如松贊干布)在習慣環保法的生成當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首發”作用。這是我們在研究習慣環保法時不能忽視的地方。在當代,許多新型的環保觀念在很多時候也是由精英人物提倡,爾后得到信眾的支持而自發生成。例如筆者在青海藏區調研時發現,當地人在喝完酒后有打碎酒瓶的習慣,其原因是,如果喝完酒后不打碎空酒瓶,那么蟲子或動物鉆進去出不來,沒幾天就會死掉。同時,習慣環保法上的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理念也表達了人們所追求的在處理人與外界事物關系上的“至境”,并且也得到當地宗教教義的理論化和系統化,從而很好地表達了人們在對待自然環境上的精神要求。 三、習慣環保法與當代國家環保法的協調
在當代中國,法治建設是我們主旋律,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從應然層面上看,習慣環保法與國家法治尤其是國家環保法之間的關系應當是和諧的、互動的。一方面,習慣環保法要在實踐中發揮作用,離不開國家法治和國家環保法機制的支持。可以說,后者對前者的支持力度和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前者的物化程度。另一方面,習慣環保法又對國家的法治和國家環保法機制的運行產生反向的推動或阻礙作用。因此,雙方關系協調得好,前者對后者就會產生正向推動作用;協調不好,結果就會適得其反。當然,習慣環保法也不是一個靜止不變的事物。不論是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唯物辯證法還是依據我們的經驗觀察都可以發現,在我國,民族地區的習慣環保法文化及其規則已經在悄悄地發生著變化,這是經濟基礎和物質條件對意識形態影響的一個客觀表現。這就要求我們捕捉和把握這一變化,并適時地調整國家法治和環保法機制,以使之能夠與習慣環保法相契合。但實踐中,許多民族地區優秀的習慣環保法文化和規則沒有被很好地傳承下來,國家有關部門還沒有真正認識到或認同民族地區優秀的習慣環保法文化和規則。因此,如何協調上述兩者之間的關系,仍然是當前中國環境法治建設的一個重要任務。
無論是從應然層面還是從實然層面上看,社會控制手段或機制都是多元的。國家法律本身常常蘊涵著社會主流文化的價值取向。但在非主流文化和非主體民族地區的法律制定和執行過程中,多元文化的觀念是必須確立的。在文化多元的理念指導下,我們甚至可以再往前一步,即不僅應當充分吸納民族地區習慣環保法中的優秀的、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內容,也要寬容地對待其中比較一般的甚或不太符合國家成文法規定的習慣環保法規定。如果我們僅站在意識形態的角度,對民族地區的習慣環保法采取挑剔、指責的態度,那么此種單邊主義法治觀必將導致現實存在的兩套環保法機制的對抗。只有相互尊重、取長補短的雙邊主義法治觀,才能很好地協調多元社會控制機制在實踐運行中的復雜關系。
各民族地區的環保實踐中不乏通過多元文化進行社會控制的例子。比如云南少數民族村寨中普遍訂立的“村規民俗”,其中一般都包涵著各民族的傳統習慣法,對于村社的秩序起到了很好的調控作用。在各地村規民俗的制定過程中,基層政府往往會提出一些示范性的意見,這就為當代(主流)生態保護理念和國家法融入民族社區提供了很好的途徑。在版納一個叫漫散的村寨,其村規民俗的第2條規定了不得挖斷道路;第3條規定不得偷砍竹子;第9條規定應圈養牲畜等等。這些規定中,有村寨因襲已久的習慣法(第2條、第3條),有在生產生活中自發產生的新的環境意識(第9條),無不從民間公約或民間法的角度解決了當地的一些基本的環境規范問題。這種把傳統民族文化和現代環境理念相結合的模式是非常值得總結和借鑒的。
因此,在一個多元的社會中,必須樹立雙邊乃至多邊的文化觀和法治觀,多元的社會還要求我們不能以靜止的眼光來看問題,而應當以發展的眼光和思維來看問題。文化在發展、習慣法在發展、習慣環保法也在發展。因此,要協調好國家法治與民間習慣環保法之間的關系,就必須樹立多邊的、動態的法治觀。筆者在青海藏區調研時發現,一些寺院利用當地人們的“神林”觀念,擴大了對當地森林的保護區域,并結合國家法治和當代科技知識,號召人們保護環境,保護自己,收到了非常積極的效果。可見少數民族地區都應根據當地的實際境況來保護好環境,也可以通過多元文化的借鑒來保護好當地的環境。
【參考文獻】
[1]范文讕.中國少數民族文化史[M].遼寧人民出版社,1983.
[2]寸瑞紅.高黎貢山傈僳族傳統森林資源管理初步研究[J].北京林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03):36.
[3]《古蘭經》30:41.
[4][11]寶貴貞.少數民族生態倫理觀探源[J].貴州民族研究,2002,(02):86-87,102-106.
[5]華熱·多杰.淺談藏區環保習慣法[J].青海民族研究,2001,(06):32-33.
[6][7]盧春櫻.試論彝族傳統禁忌文化[J].貴州民族研究,1999,(04):95.
[8]李可.論環境習慣法[J].環境資源法論叢,2006,(06):27-40.
[9]曾思平.清代以來嶺南地區瑤族習慣法初探[D].暨南大學碩士論文.嶺南出版社,2002.
[10]彝文典籍《西南彝志》.
[12]徐曉光.藏族法制史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
[13]高其才.中國習慣法論[M].湖南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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