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眾籌政策法規
股權眾籌政策法規
股權眾籌,是指創意人或者創業公司通過網絡平臺,向眾多投資人籌集創業資金,投資人由此獲得創業公司的股份,即為網絡股權眾籌或股權眾籌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精心整理的關于qqqqq的相關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股權眾籌法律詳解
股權眾籌,是指創意人或者創業公司通過網絡平臺,向眾多投資人籌集創業資金,投資人由此獲得創業公司的股份,即為網絡股權眾籌或股權眾籌。
嚴格意義來講,我國目前所謂的眾籌平臺,并非股權眾籌,如創投圈、天使匯、大家投等,這些眾籌平臺通過限制投資人的資格、人數、金額等方式避免被視為非法公開發行投票的行為。
股權制眾籌在中國起步于2013年,目前,有一批網站正在股權制眾籌模式的道路上摸索前行。2014年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出臺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充分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創新的若干意見》,明確加大對眾籌等互聯網金融業態的支持力度。然而,由于中外法律制度的重大差異,尤其是“眾籌”(Crowd-Funding)與敏感詞“非法集資”在表征上存在雷同之處,其在中國法土壤下的法律風險值得創業者和投資人重點關注 。
一、股權眾籌的分類
股權眾籌分為無擔保的股權眾籌和有擔保的股權眾籌。無擔保的股權眾籌是指投資人在進行眾籌投資的過程中沒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關權益問題的擔保責任,目前國內基本上都是無擔保股權眾籌;有擔保的股權眾籌是指股權眾籌項目在進行眾籌的同時,由第三方公司提供相關權益的擔保。
二、股權眾籌的模式
中國的股權眾籌平臺按運營模式可分為憑證式、會籍式和天使式三大類。
1、憑證式眾籌
憑證式眾籌主要是指在互聯網通過賣憑證和股權捆綁的形式來進行募資,出資人付出資金取得相關憑證,該憑證又直接與創業企業或項目的股權掛鉤,但投資者不成為股東。
需要說明的是,國內目前還沒有專門做憑證式眾籌的平臺,美微傳媒股權眾籌等在籌資過程當中,都不同程度被相關部門叫停。
2、會籍式眾籌
會籍式眾籌主要是指在互聯網上通過熟人介紹,出資人付出資金,直接成為被投資企業的股東。國內最著名的例子當屬3W咖啡。
3、天使式眾籌
與憑證式、會籍式眾籌不同,天使式眾籌更接近天使投資或VC的模式,出資人通過互聯網尋找投資企業或項目,付出資金或直接或間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同時出資人往往伴有明確的財務回報要求。眾籌平臺主要發揮線上展示項目和線下撮合的功能。交易也都在線下完成,主要是專業投資人參與,有時一兩個人投,有時三四個人投。本質上是把VC投資前端找項目的環節搬到了網上,但好處是這樣的模式解決了項目和資金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也消除了地域限制,讓更多的創業者有機會找到風投、融到資金。確切地說,天使式眾籌應該是股權眾籌模式的典型代表,它與現實生活中的天使投資、VC除了募資環節通過互聯網完成外,基本沒多大區別。但是互聯網給諸多潛在的出資人提供了投資機會,再加上對出資人幾乎不設門檻,所有這種模式又有“全民天使”之稱。目前大多數股權眾籌平臺都是這種模式,以天使會,大家投、原始會、好投網等為代表。
三、股權眾籌的特點
1、股權眾籌是一種便利的籌資工具。它簡化了小型企業的融資程序,降低了投資機構交易的門檻,減少了發行公司的交易成本和融資成本,也加強了對參與交易的中介機構的監管,并向中介渠道分散了部分監管職責,要求中介渠道提高對投資者的透明度。股權眾籌模式高度體現了互聯網金融的特征:去中心化、點對點直接交易,如果運行順利,將改善我國天使投資環境,大大節省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也開拓了投資新渠道。
2、股權眾籌切中的直接是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小型公司非公開的融資渠道很少,監管很嚴,而小型企業去上市融資的成本很高。股權眾籌的出現正是迎合了這些小企業的融資需求。
3、股權眾籌可能涉及較大風險。目前在國內創業風險很大,很多投資都無法回收成本,90%的股權投資很可能都是打了水漂。而在大多數中國人看來,更喜歡P2P類的投資,對于股權類的投資,并沒有形成相關的習慣。國內對這種類型投資的認識程度還不夠,需要有更多的教育普及,未來股權眾籌才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4、目前,股權眾籌是一個專業性較強的投融資方式。尤其對于投資者而言,選擇好的項目,至關重要。即使有一個好的投資項目,還需要領投人,甚至平臺,來參與一定的投資管理,幫扶項目的成長。在國外的眾籌平臺上,平臺方會對項目的估值、信息披露、融資額等情況進行審核,只有通過審核的項目才能夠開始籌資。
四、股權眾籌的法律風險分析
股權眾籌作為一種創新的融資工具,不能因其與現行的法律有抵觸,而簡單地予以否定。在現行法律體系下,公開發行證券或債券,有嚴格的要求,如要求公司的組織形式必須是股份公司,必須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治理機構,具有持續的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等硬性要求。而股權眾籌顯然不具有現行法律規定的公開發行的資格和條件,絕大多數的項目在發布之初,尚未注冊成立,或雖注冊成立,但無足夠實力可言。更不要談及盈利及良好的財務標準。對于市場關注度如此之高,且已經市場證明其融資功能的金融創新產品,應該給予其鼓勵與支持。而要推動股權眾籌,必須掃清法律障礙。在掃清法律障礙的同時,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以確保這一金融創新工具得以穩健的發展。對于股權眾籌類平臺,需要盡快立法予以規范。以使得眾籌平臺管理人、融資人、投資人、監管機構等有法可依,促進股權眾籌的健康發展。在現行法律體系框架內,股權眾籌存在諸多的法律風險。眾籌模式的參與者有三個方面,創業者、投資人、眾籌平臺。對于三方均存在著較大的法律風險;
1、對創業者而言股權眾籌有可能涉及到的非法集資犯罪
非法集資犯罪,現行法律是指未經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以貨幣、實物、還本付息。對于通過股權眾籌模式融資的創業者,必須將其合法的眾籌行為,與非法集資犯罪嚴格區別開來。這里首先要明確一個公開的問題,股權眾籌是否屬于面向社會公眾。現在的互聯網的宣傳功能,已經完全超越傳統媒體,在股權眾籌平臺上發布招股說明書,或者在自己平臺上發布招股說明書,是否屬于面向特定公眾的不公開發行?對于利用新型網絡平臺發布招股說明書,屬于面向社會公眾公開,這一點沒有異議。但與非法集資行為有著本質的區別。非法集資行為的本質是非法集資干擾的是金融管理秩序,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用于的貨幣經營(如發放貸款),而股權眾籌募集的資金,是投向一個實體項目或公司,不是進行資本的經營。判斷屬于股權眾籌還是非法集資還有一個實質要件標準,是否承諾給予固定的回報。非法集資通常都以還本付息作誘餌,且承諾的利息往往高于銀行的利息。而股權眾籌,則是通過網絡平臺匯集一批共同理念的投資者,一起投資創業,它給予投資的回報,不是固定的分紅,而是股東權利。投資人在股資的同時,享受股東的權利與投資人的風險。
2、集資詐騙的法律風險。集資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融資,擾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數額較大的行為。創業者在發布招募信息時,往往企業尚存在于初建時或項目準備期,如果創業者在資金募集時,向廣泛投資者作出虛假的廣告信息,以根本不存在或者明顯與市場未來不符的融資項目,則有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犯罪。如果資金融資成功后,創業者未按照承諾使用資金,挪用他用。也有可能構成此類犯罪。
3、眾籌平臺經營者的法律風險。對于眾籌平臺經營者,其法律風險有兩方面。一是民事法律風險,二是刑事法律風險。
(1)民事法律來講,眾籌平臺參與者眾多,從籌平臺應該從項目核準上充分審核,如果因其審核不嚴,導致投資者的資金被騙,或者因項目發起者違約,導致投資者資金無法保障的,則有可能導致以平臺經營者為被告的大量民事訴訟。
(2)刑事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犯罪。如果眾籌平臺在無明確投資項目的情況下,事先歸集投資者資金,形成資金池,然后才進行招募項目,再對項目進行投資,則存在非法集資的嫌疑。如果眾籌平臺在投資人、融資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將資金挪用他用,更有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犯罪。
(3)另一個存在的法律風險,屬于行政許可的法律風險。法律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眾籌平臺沒有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但實際上一些平臺往往充當支付者的角色。這完全有可能導致執法部門的處罰及制裁。
4、對于投資人的風險。股權眾籌平臺通過網絡中介平臺,進行運作。而虛擬網絡的籌資企業,其創業者的信用狀況,資產狀況,公眾投資者并不清楚。企業資金到位后,如果監管資金流向等問題,均無法予以全部規范。不排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眾籌平臺實施詐騙。難免會出現一些新型的網絡詐騙。屆時,投資者的權益如何保障?
五、股權眾籌合法化的立法思考
1、加強行業監管立法,盡快將股權眾籌合法化。股權眾籌屬于互聯網金融,發展速度必將越來越快,暴露的問題也將越來越多。必須加強立法監管。如果放任市場自行調節,必將產生不可預測的公眾事件。雖然2014年1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107號文,把新型互聯金融類公司界定為影子銀行,明確由央行牽頭,統一各部門協調監管。證監會發言人也明確,要對眾籌進行監管。但目前并沒有具體的細則出臺。股權眾籌平臺,作為一種新型的互聯金融,對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等一系列商事法律都提出了新問題。對于股權類融資平臺,建議立法機關對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明確:
(1)股權類眾籌平臺實行強行備案制。鑒于公眾投資者人數眾多,影響行業廣泛,資金流動量較大,股票發行面向社會公眾。建立主管部門由國家證券監督委員會進行主管。所有的股權類眾籌平臺,統一由證監會進行備案。沒有備案的眾籌類平臺,不得從事股權眾籌業務。
(2)建立充分的信息平臺披露制度,并制定相應的披露標準。從事股權眾籌平臺的經營者信息,要能夠讓公眾進行充分了解,對股權眾籌平臺的經營者有一個全面的了解和判斷。防止股權眾籌平臺經營者本身利用平臺從事非法集資行為。同時嚴格要求籌資人的信息披露,必須全面、詳盡、真實的披露籌資人的自身的情況及項目的情況。美國初《初創期企業推動法案》規定,發行人如果沒有按照規定對主要事實如實陳述,或疏忽披露,都將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建立第三方資金托管制度。用戶資金清算由第三方支付或托管銀行的清算系統完成。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實現清算與結算分離。信息流與資金流分流,使平臺僅僅成為一個中介,不直接接觸客戶資金,從而保證客戶資金的有效投放。
(4)股權類眾籌實行融資上限制度。可以借鑒美國《初創期創業企業法案》實行上限制。美國限定此類股權融資,單一項目的融資總額不得超過100萬美元。我國也可根據我國國情限定一個合理的限度,以使得股權眾籌得以健康良性的發展。
(5)建立黑名單制度,加快推進信用管理體系建設。完善社會征體系,實現信息共享。對于在股權眾籌平臺存在欺詐,虛假信息披露的籌資人,眾籌平臺有義務將其相關信息通報征信部門,將其列入誠信黑名單,黑名單位制度加入全社會整個征信系統。增加違約、違法者的違法成本。使其不得再進入同類平臺進行籌資。其不誠信的信息,對其從事其他行業也將產生不良影響。從而最大程度降低不法事件的發生。
股權眾籌法規及要點梳理
毋庸置疑,“眾籌”是個舶來品,翻譯自國外crowdfunding一詞。很明顯,字面含義“大眾集資”。
眾所周知,作為眾籌發源地的美國有著名的“JOBS法案”。我國目前對于股權眾籌的法規幾乎空白,相關規定散見于其他有關于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雙創的規定之中。
一、相關法規梳理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號,2015年03月11日)
(六)完善創業投融資機制。發揮多層次資本市場作用,為創新型企業提供綜合金融服務。開展互聯網股權眾籌融資試點,增強眾籌對大眾創新創業的服務能力。
2、國務院《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0號,2015年07月04日)
完善融資服務。積極發揮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基金等對“互聯網+”的投資引領作用。開展股權眾籌等互聯網金融創新試點,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3、人民銀行等十部門《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2015年07月18日)
(九)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臺(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4、證監會《關于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證監辦發〔2015〕44號,2015年08月07日)
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具體而言,是指創新創業者或小微企業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互聯網平臺公開募集股本的活動。由于其具有“公開、小額、大眾”的特征,涉及社會公眾利益和國家金融安全,必須依法監管。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股權眾籌融資活動。目前,一些市場機構開展的冠以“股權眾籌”名義的活動,是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的非公開股權融資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行為,不屬于《指導意見》規定的股權眾籌融資范圍。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合格投資者的標準應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5、中國證券業協會關于調整《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個別條款的通知(中證協發〔2015〕170號,2015年08月10日)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證監辦發〔2015〕44號)精神,現將《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項“私募股權眾籌”修改為“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
6、國務院《關于加快構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支撐平臺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53號,2015年09月26日)
眾籌,匯眾資促發展,通過互聯網平臺向社會募集資金,更靈活高效滿足產品開發、企業成長和個人創業的融資需求,有效增加傳統金融體系服務小微企業和創業者的新功能,拓展創業創新投融資新渠道。
六、穩健發展眾籌,拓展創業創新融資
(十一)積極開展實物眾籌。鼓勵消費電子、智能家居、健康設備、特色農產品等創新產品開展實物眾籌,支持藝術、出版、影視等創意項目在加強內容管理的同時,依法開展實物眾籌。積極發揮實物眾籌的資金籌集、創意展示、價值發現、市場接受度檢驗等功能,幫助將創新創意付諸實踐,提供快速、便捷、普惠化服務。
(十二)穩步推進股權眾籌。充分發揮股權眾籌作為傳統股權融資方式有益補充的作用,增強金融服務小微企業和創業創新者的能力。穩步推進股權眾籌融資試點,鼓勵小微企業和創業者通過股權眾籌融資方式募集早期股本。對投資者實行分類管理,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范金融風險。
(十三)規范發展網絡借貸。鼓勵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網絡借貸平臺,為投融資雙方提供借貸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服務。積極運用互聯網技術優勢構建風險控制體系,緩解信息不對稱,防范風險。
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線上線下互動加快商貿流通創新發展轉型升級的意見》(國辦發〔2015〕72號,2015年09月29日)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線上線下互動企業引入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私募股權投資,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資產支持證券,支持不同發展階段和特點的線上線下互動企業上市融資。支持金融機構和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快發展互聯網支付、移動支付、跨境支付、股權眾籌融資、供應鏈金融等互聯網金融業務。完善支付服務市場法律制度,建立非銀行支付機構常態化退出機制,促進優勝劣汰和資源整合。健全互聯網金融征信體系。
8、商務部《關于加快居民生活服務業線上線下融合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商服貿函〔2015〕865號,2015年10月26日)
(五)加強政策引導。引導居民生活服務企業充分發揮多層次資本市場作用,通過互聯網股權眾籌等方式,為創新發展獲取金融資源。
9、國務院《關于進一步顯著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優化金融結構的意見》(2015年12月23日)
進一步健全直接融資市場體系。三是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拓展創業創新投融資渠道。
10、2014年12月,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就股權眾籌融資的性質、投資人門檻、融資者的準入范圍等做出初步界定。(我們認為:該征求意見稿整體內容存在較大偏差,借鑒意義不大)
二、股權眾籌融資要點
1、股權眾籌是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有機組成部分
股權眾籌本質上是一種公開發行證券的行為,是企業通過資本市場公開融資的一種方式,其在法律性質上,與IPO沒有本質區別。
我們認為,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應當包括: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等交易所場內市場;全國性的新三板、區域股權交易市場、股權眾籌等場外市場。通俗而言,如果將主板和中小板稱之為“一板”、創業板稱之為“二板”、新三板稱之為“三板”、區域股權交易市場稱之為“四板”,則股權眾籌可以稱之為“五板”。
2、股權眾籌具有“公開、小額、大眾”的特征
目前而言,人民銀行等十部門發布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被視作股權眾籌的綱領性文件,該文件首次明確股權眾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基本特征。證監會在《關于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中更是明確指出股權眾籌具有“公開、小額、大眾”的特征。
我們認為,“公開、小額、大眾”是股權眾籌的基本特征。今后對于股權眾籌的立法研究必須圍繞此基本特征展開。此前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由于主要內容背離了該基本特征,因此研究借鑒意義不大,將來會作顛覆性調整。
3、股權眾籌通過融資中介機構互聯網平臺進行
根據十部委《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規定,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臺(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證監會在《關于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中重申“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具體而言,是指創新創業者或小微企業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互聯網平臺公開募集股本的活動”。
4、股權眾籌的參與者包括融資方、投資者和平臺
首先,股權眾籌的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各類企業根據其發展階段和融資規模,可以選取不同的資本市場進行融資。股權眾籌的融資方通常是創新創業型小微企業。
其次,股權眾籌作為一種公開市場的融資活動,需要投資者的積極參與,這也是“大眾”基本特征的體現。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所具有的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投資者的數量應當符合現行有效法律的規定。至于“合格投資者”的判定標準,目前仍空白,有待于后續進一步的研究。
最后,如前所述,股權眾籌需要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互聯網平臺進行。
5、股權眾籌平臺將實行“牌照化”管理
如何規范平臺登記及運作,是擺在監管部門面前的一道難題。我們預測,未來平臺必須是“牌照化”管理模式,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股權眾籌融資活動。
6、股權眾籌的監管部門為證監會
由于股權眾籌是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有機組成部分,是企業公開融資的行為,因此,十部委《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未來,證監會將負責股權眾籌所涉相關行政事項的審批、登記,而股權眾籌的行業自律則由中國證券業協會承擔。
7、股權眾籌是企業融資的重要手段
股權眾籌本身就是企業進行直接融資的一種重要手段,是希望通過互聯網股權眾籌的方式,為企業創新發展獲取資金來源。創新創業者或小微企業在尚不具備其他方式融資的情況下,可通過股權眾籌方式獲取企業發展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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